請問有黃牌規定要停汽車位的法條嗎?


很難抉擇 wrote:
那到底,你去越南娶妻了沒…

你這問題也太跳痛了吧~
離題太遠了~

很難抉擇 wrote:
那到底,你去越南娶妻了沒…

沒感情基礎下結婚,下場都是離婚而已
浪費錢一次就夠了..
如今我認命了,繼續一個人過生活
自己找快樂的事做,買台重機自己爽
雖然重機應該會很少騎,也是浪費錢
但起碼重機能騎好幾年
錢是浪費在自己身上
PY.Wang wrote:
(一)「汽缸總排氣...(恕刪)



那應該是還沒修法前

現在修法後只說汽車和大型重機...

所以是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190條附圖.doc
=======================================
然後警察開單又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
那請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所說的車種的依據法條在哪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訂定)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
,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
但他上面只有提到550CC以上的紅牌車耶
那黃牌能行駛快速道路的法條在哪?

又黃牌比照汽車的法條在哪?
要先有法條說黃牌比照汽車,才能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開罰吧
高雄真好 wrote:
那應該是還沒修法前...(恕刪)


排氣量超過250cc以上稱為大型重型機車

你貼的法條上不是寫的很明白嗎?
上面寫:「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所以按照目前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普通自小客車不能停機車格,所以大型重型機車也不行。
同理,普通自小客車可以行駛快速公路,所以大型重型機車也可以。
因為行駛跟處罰都比照自小客車的規定!這樣解釋是否明白了?

當然這規定合不合理則是另一個問題。

benedicite wrote:
你貼的法條上不是寫的很明白嗎?
上面寫:「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第幾條,條文在哪? 我怎找不到這句..

另外黃牌可上快速道路的條文在哪?
我怎只有看到上面寫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這是指550CC沒錯吧?
公路總局的宣導廣告.
官方的文宣應該不會有問題吧!


台灣啊...

機車而已可以分到好幾種

不知道在衝尛

kate112244 wrote:
公路總局的宣導廣告...(恕刪)

文宣錯誤百出,無法當法律依據。

shotia wrote:
文宣錯誤百出,無法...(恕刪)

雪特!錯誤百出!
請指正錯誤點.
不然民眾照文宣做那還得了

kate112244 wrote:
雪特!錯誤百出!請...(恕刪)

這文宣會讓人誤以為:
1. 普通重型機車不能行駛快車道
2. 大型重型機車是汽車;普通重型機車不是汽車(依法都是汽車)
以及依第2點衍伸出的各種誤解。
有時候會覺得錯誤的宣導不如不要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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