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直在討論的重機上國道的問題之我見


sonice1981 wrote:
我很衝哦⋯⋯敢到重...(恕刪)


不要用想像的啦
事實上就是,快速道路多年來只有一位重機車主死亡事故
高速公路連一件都沒發生過

所以想像中的輾人、風吹倒、重機自撞摔到別人車底下,通通沒發生過啦
sonice1981 wrote:
雖然「權利」要靠自己去爭取,但臺灣的用路環境上,還是不要用自己的生命去捍衛權利啊⋯⋯

+1,2016年08月11日15:38
統聯客運一輛國道客運今天凌晨才因司機昏倒擦撞護欄,造成6人受傷,不料,另輛行駛台中市區的統聯客運公車,上午8時許行經南屯區大墩路、大墩十四街口時,又不慎輾過一輛倒地的機車女騎士,造成女騎士頭部破裂,當場死亡,死者楊佳洵(31歲),任職富邦保險,懷有五月身孕,這場意外釀一屍二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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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則令人婉惜的新聞,今天若換成開車,可能只是個擦撞事故.

沒人願意發生意外,能安全回家最好..............

卍 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 ~ 朱昇 卍
sonice1981 wrote:
我並非針對重機的人,重機雖然性能比塑膠殼的小綿羊好太多,且絕大多數重機騎士的觀念也是很好的,但是,在臺灣,開車族的觀念,平均水準應該沒比重機騎士好,另外臺灣道路維護的狀況,不管是平面,高架或是高速公路,是否值得。
比較重機騎士,還是一樣鐵包肉啊⋯
發生事故,不管誰的問題,受傷機率一定是比開車的高,還是那句話,不要用自己的生命去捍衛路權....


託您的福,我終於認清了為什麼重機不能上國道了,原來是重機騎士的觀念,平均水準比開車族好.....

行車安全不是只看有沒有鐵殼這麼簡單,行車安全是靠軟硬體建構起來的。
軟體就是駕駛人的能力,硬體也分為主動式安全設備與被動式安全設備。

行車安全是靠連續的動態路況預測來維持的,而預測的依據則是靠駕駛人的視覺與大腦判斷,汽車的視覺死角比機車多很多,也就是說汽車判斷路況的資訊會較機車來的少,判斷失誤的機率就會較機車大,也就較容易造成事故。
汽車所謂的安全有一部分是建立在他人的危險上吧。

記得讓大型重機上國道是加入WTO的條件之一,我們加入WTO不知道多久了,卻無法達成這個條件,讓整個國格與信用被交通部踩在腳下.....

sonice1981 wrote:
但在臺灣的用路人的觀念、道德還沒提升前;在臺灣法律上「應注意,未注意」此項未刪除前;在法院上班的恐龍未消滅前。我個人是覺得還是不要開放好。...(恕刪)


啊就禁止汽車上國道就好了咩~
水準這麼低,應注意也能未注意!還有恐龍加持,大家走省道就好!國道可以廢了!
我一直覺得這個有什麼困難的啊,

就開放啊,

現有交通法規就一樣遵守啊,

警察顧及不到的,台灣還有誰沒有行車紀錄器,

檢舉幾次就知道怕了....

該罰就罰,亂搞的不管開車/重機不都一樣,出事要付出的代價程度之別而已,

早該有體認才對...

開車的怕撞到重機,重機的怕被開車的撞,

彼此都守規矩,有啥好反彈的。

路上的風險也一樣,開車/重機都有的...一樣...出事要付出的代價程度之別而已,

早該有體認才對...
我不反對 也不贊成

但.....

我希望記者去拍照的時候 手阿 腳的 頭啊 別打馬賽克

湯湯水水記得清乾淨 以免用路人打滑
sonice1981 wrote:
小弟我不才,尚未擁...(恕刪)


另一篇一些瞎扯說風阻不影響,重機高速行駛,
當理工的流體動力學、風洞測試是騙錢嗎?
那法拉利、蠻牛也不用壓低車身跟車尾導流下壓設計,
GP賽車刻意排第二為什麼要緊抓第一台車尾跑較省力,
高速行駛時風是阻力也可以是助力,就看怎麼運用。

而高速公路上的遊覽車、連結車這類大型車高速行駛會有排吸力氣流,
經過轎車旁都會被影響飄移嚇到了,重機不會嗎?
還有台灣也很多開跑車在高速半夜飆200錢多到不怕罰單的,
這也很可怕嚇的我腿軟!

但我絕對支持重機上高速,
台灣任何新法規都要先收集一堆倒霉替死鬼後,
才會增訂法規變完整少爭議,
就像汽車路邊停車開門害人摔車,
如果你不介意晚七天後飄回家,就先衝吧
我還是等大家習慣重機在高速公路,
安全大家守規矩我再上去玩,
幹嘛衝第一 哈哈 先鋒隊加油喔 XD!
人帥真好,脫光餵飽。 人醜拉倒,本票備好。

sonice1981 wrote:
小弟我不才,尚未擁...(恕刪)

整理了一下這2年高等法院北部
後車反應不急
撞死人無過失不起訴的案件
自己看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 年交上易字287號
溫○○(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4XXX-VK號自小貨車(下稱D自小貨車)於同向行駛於C機車之後方,亦閃避不及,該D自小貨車之右後輪輾壓過已倒地之陳○,陳○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雙耳出血、全身多處擦傷等傷勢,送至醫院時無生命徵象,經急救無效死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78號
黃○○駕駛之1xxx-GX車輛減速轉右,即往左側切閃繞行,惟未順利通過,而擦撞黃○○駕駛上開車輛之左後方向燈處,詹○○因而人車傾倒並於內側車道向左前方滑行,適蘇○○(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6XXX-KX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該路段內側車道,因閃避不及而輾過詹○○,經救護車緊急將詹○○送往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急救,詹○○仍因受有胸部鈍力損傷之傷害,於同日晚間11時28分宣布急救無效死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69號
陳○未在三輪車上保持燈光並裝設反光裝置,而使行駛在後方之林○○無法即時注意,致林○○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自後方撞擊陳○所騎乘之三輪車左後方,林○○因而向左側傾倒並跌入內側車道,適有林XX(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017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駕駛車牌號碼TXX-079號營業小客車行駛於同行向之內側車道,因而反應、閃避不及,導致林XX駕駛之上開營業小客車右前輪及右側底盤輾壓林○○,致林○○受有頭胸腹骨盆四肢多處骨折致外傷性休克而當場死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245號
潘○○本應注意汽車超車時,應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並於自後方超越王○○時,未保持半公尺以上之安全間隔,致甲車右側車身不慎與乙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王○○因而倒地,遭左側由葉○○(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之營業貨運曳引車輾壓,當場因胸腹部輾壓創併骨盆臟器外漏致外傷性併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9號
王○○在起駛前,應注意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的駕駛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不僅未顯示方向燈,亦未讓行進中的車輛先行,即逕行自路邊起駛,適鄭○○騎乘車牌號碼6XX-KBD號重型機車搭載楊○○,自王○發所駕車輛後方駛來,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未能即時發現王○○的車行動向,兩車在同向車道靠近中間分向線處發生碰撞,致鄭○○、楊○○共乘的機車失控滑向對向車道,遭對向車道由溫○○所駕駛車號ABD-8XXX號自用小客車撞擊,造成楊○○當場因頭胸部鈍性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鄭○○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後,仍於同年11月11日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鄭○○及溫○○涉嫌過失致死部分,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29號
吳○○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凌晨0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8C-1XXX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八德市新生路往長興路方向行駛,行經新生路470號前,原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且需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欲進入新生路470號之工廠廠房內,適有對向有潘○○騎乘車牌號碼LXX-2XX號重型機車至該處,能注意惟亦疏未注意前方有吳○○違規搶轉之車前狀況,猶逕自騎車前行,2車遂生碰撞,潘○○因而倒地並彈飛至吳○○車輛後方由陳○○(所涉之過失致死罪嫌部分,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之車牌號碼1XXX-RX號自用小客車車頭底盤下,因之受有頭胸部鈍挫傷併頸椎骨折及氣胸等傷害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sonice1981 wrote:
小弟我不才,尚未擁...(恕刪)

如果你還是用小屁孩的騎車模式去思考
你應該會覺得
連走路出門都不可以

與您多說無益
等有一天重機的數量跟汽車一樣多時,就能上高速公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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