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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試辦應該在當時王院長敲下議事槌後三個月就該做的事,怎會還要立法完成還要再協商試辦?這國家沒有法律嗎?這些領我們納稅人的薪水的公務員沒有瀆職嗎?繳稅也是國家立法規範的,我們要不要民調看看要不要免繳?然後拒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