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上國道,就看大法官怎麼看了

法官該做的事情就是在行政法庭追訴 悜戒交通部官員
為何立院三讀早已通過的條文。交通部卻遲不執行
交通部顯有行政怠惰之嫌

這就是實情。 以昭公信

重機上國道是於法有據的
鐵的事實勝於雄辯

blockquote>navywillis wrote:
爭取路權 重機團體聲...(恕刪)
aderek wrote:
一般人那會懂機車走高...(恕刪)
房價是炒出來的 不要扯到重機上高速好嗎?
id104140alex wrote:
能不能上國道~我不在...(恕刪)
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你少一個能注意會差很多,而這個是刑法第14條過失罪,不是交通法規專用,沒有這條保障,那你即便真的是過失不小心都會是蓄意的,不只僅僅影響到交通事故而已。
挖洗不良中年 wrote:
很多人視而不見這個但...(恕刪)

制定法規的基本精神就是去執行,如果用一個但書來卡立法的目的,那當初交通部應該堅持法不要過就好,而不是用法玩法,否則三讀的目的是什麼?
bb123dd wrote:
@給你100讚就是這(恕刪)

其實我認為法條沒問題,而是法條使用不當。找一堆不開車不騎車的公務員來判定「應注意未注意」,他們只會用「行人」的角度判決,這就是會成為惡法的主要原因!
id104140alex wrote:
能不能上國道~我不在(恕刪)


車輛肇事應該也講求絕對路權, 沒有甚麼3/7, 4/6分. 誰路權大誰就零責任, 包括刑法的過失傷人.
這樣的話白牌也可以上.
魔人這麼會講這麼會辯,除了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那個,一般道路快速道路上『逼車』『攔車』的也重懲一下可以嗎?有些混蛋開著四輪就把四輪當成他的『武器』威脅恐嚇攻擊路上的行人騎士駕駛,這個也蠻可惡的,
喔,很多魔人沒辦法『能注意』也,邊開車邊用手機邊刷手機邊講電話然後開超慢蛇形撞到人的也不少也
哇咧,我發現舉例下去,舉不完的例子馬路要血流成河滿路肉泥了耶,乾脆以後馬路廢掉好了
tansywen wrote:
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恕刪)


這條拿掉了在路上看到有人躺在地上明明能閃卻故意撞下去都會無罪的
算了,跟那些沒受過甚麼法律教育的人說再多也沒用,他們只會"聽說"而已
不給上國道根本沒差,那大家就在市區飆。重機在市區還不是爽爽時速破百,0百4秒幹掉一堆四輪
錢準備好,開放 就能買跑旅長途兜風囉

不過遇到重機
最好是超車,或是離超遠
要不然雖小,被重機後輪黏出來的小石頭
打中前擋風玻璃,可是會倒大霉
全速域前擋一片換到好也要好幾萬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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