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妹被撞 較完整監視器畫面 (非新聞影片)

看檢調的態度

講得好像是小事一樣

我是不懂法

不過那影像的視覺震撼有夠強烈

第一次看到這麼惡質的
柯小希 wrote:
你以為在路肩就沒違規

道路範圍指哪?你知道嗎?

133 134去看清楚一點


基本上,133 134能不能適用在小妹妹身上都還是個問題,

小妹妹未滿14歲,如果警察用這兩條開他單的話,我覺得是警察有問題。


ponjiayulady wrote:
看檢調的態度講得好像...(恕刪)


豈止惡質

我自己也有相同歲數的姪女

看了真是痛心疾首!!!!!

那個姓楊的 就是個畜牲!!!
這大樓也應該到完工的時候不是嗎?
燼境境 wrote:
基本上,133 134能不能適用在小妹妹身上都還是個問題,

小妹妹未滿14歲,如果警察用這兩條開他單的話,我覺得是警察有問題。

如果交通法規不適用所有年齡 那交通不大亂才怪

第八十五條之四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柯小希 wrote:
你把"網友隨便說檢方搞不清楚"當真?

噗...

最好合法穿越還會被開罰單啦




所以你真的是搞不清楚

最近的斑馬線在100公尺外,法條是規定100公尺"內"有斑馬線的話必須走,超過? 沒有規定,所以不違法。


樓上都有人貼連結了,不願看還是看不懂?

所以小妹妹沒有違法,開單是錯的,

還是你覺得檢方一廂情願的各打50大版是對的?

不過其實這不是重點,

比方說,

就像無照騎車被撞死一樣,撞死無照騎車的還是有罪,不會因為對方無照就不用賠償,

在這件事裡面,大家譴責的是騎士超速又踹小女孩,你偏離重點的很嚴重,還是你是來護航的?


SHUNG6666 wrote:
所以你真的是搞不清楚

最近的斑馬線在100公尺外,法條是規定100公尺"內"有斑馬線的話必須走,超過? 沒有規定,所以不違法。


樓上都有人貼連結了,不願看還是看不懂?

所以小妹妹沒有違法,開單是錯的,

還是你覺得檢方一廂情願的各打50大版是對的?

不過其實這不是重點,

比方說,

就像無照騎車被撞死一樣,撞死無照騎車的還是有罪,不會因為對方無照就不用賠償,

在這件事裡面,大家譴責的是騎士超速又踹小女孩,你偏離重點的很嚴重,還是你是來護航的?

斑馬線在100公尺內
你要不要自己去GOOGLE
就算100公尺外 跨越雙黃線一樣違規 懂不懂啊你?

貼啥連結?我根本沒看到
PO來看看

我沒說過的東西 你就不用在那邊想加在我身上

要討論路權和違規就好好討論 不用扯一堆
還是你認為踹人是對的?
柯小希 wrote:
斑馬線在100公尺內
你要不要自己去GOOGLE
就算100公尺外 跨越雙黃線一樣違規 懂不懂啊你?(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1
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8
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50
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77
第 五 章 慢車 §115
第 六 章 行人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樓上沒幾樓,出事點人家都找出來了,自己去翻吧...懶得回你了。
柯小希 wrote:
第八十五條之四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小妹妹的家屬是可以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9 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
通。

但是依照此邏輯,違規的是家屬未盡監督責任,讓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馬路,
也就是說,連嚴格的法律都認為小妹妹自身還未足以替他穿越車道這件事情負責
對於使用普遍道德規範判斷對錯的大眾來說,
你又何苦硬要將責任歸在一個還這麼小的孩子身上呢?
柯小希 wrote:
你以為在路肩就沒違規啊?

道路範圍指哪?你知道嗎?

133 134去看清楚一點

道路的範圍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關於路肩的函釋
發文單位: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路臺營字第0940401267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資料來源:交通部路政司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97、98 條 ( 94.05.25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 條 ( 92.09.24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7、9 條 ( 94.03.01 )
要 旨: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疑義
主  旨:貴院函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院 94 年 8 月 1 日院信民大字第 0940008675 號函。
     二、所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圖例疑義,經檢視該圖例,所繪路面邊線外側如非屬道路範圍,則道路用地範圍外之使用並無道路交通規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前揭規則第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是以,路面邊線以外應非屬車道範圍。
     四、至若涉路肩之使用規定,在高速公路部分,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條及第17條已有相關規定,請參考。
     五、在一般道路部分,目前尚無明確之使用規定。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是故,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外範圍,應可供作慢車行駛之用。
     六、有關路面邊線以外之停車問題乙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及第98條規定:「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基此,路面邊線以外範圍,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尚非不得供作停車之用。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

這是我之前發文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關於道路解釋需限縮成車道的理由。


柯小希 wrote:
違規行為跟車禍有關
這就是肇責

懂不懂啊?


司法院二十六年院字第一六六二號解釋「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以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與損害有因果聯絡者為限」
裁判字號:85年度交訴字第99號
裁判日期:民國 85 年 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第 2 期 33-3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14、301 條 ( 83.01.28 )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 84.10.20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 85.02.28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49 條 ( 83.06.23 )
案由摘要:過失致死
要 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此即所謂之「信賴原則」,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未予以遵守,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則不應使行為人負責,縱被告超速屬實,亦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屬於違反行政罰之範疇,即「超速」之行為並不必然會發生「車禍」之結果,二者之間即尚非存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害人行駛車道內並無任何煞車痕跡,反無盡力避免車禍之發生,若此種情形,亦認定被告有過失,且需負刑事責任,則對於遵守交通規則之駕駛,無異課以過大之刑事責任,使一般駕駛人陷於「不確定危險的恐懼中」,此實非法律公平正義之本質!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芳對於車禍之發生既無法預見其發生之可能不成立過失,被害人黃聰煌於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應為肇事主因,對此次車禍應負全部責任,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對本次車禍確有過失之犯行,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被告許銘芳無罪之諭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而在
luikevin wrote:
這個案例中, 如果該處變成行人穿越道, 事故還是會發生, 所以主因根本就是重機違規.
不管行人是由路口走或是離路口兩米的雙黃線穿越, 結果是一定會被違規的重機撞上,
重機騎士的違規, 是事故必然發生的原因, 反觀行人不管是不是穿越那段雙黃線都一定
會被撞, 因此很明顯的事故主因是重機騎士違規!

這位大大很清楚說出他認為小妹妹侵權因果關係不成立的理由,我十分贊同他的見解,但我覺得最高法院70年台上第6963號判決之信賴原則作為補充理由。這也是我為何會說重機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但是我一直無法看到您說出小妹妹侵權因果聯絡,尤其為什麼違規行為與車禍有關就是肇責?這您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評價?尤其照您這樣論述,在法庭上是起不了攻防作用。

另外我補充一個判決,當行人違規穿越道路在正常車道上被撞的肇責分擔,雖然不適用本案,但可以提供一個參考。
94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裁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要旨: 按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復按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及第13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上訴人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之規定,自應負過失之責。綜上,本件事故被上訴人應負擔4/5過失責任,而上訴人亦應負擔 1/5過失責任。

柯大,我想很多人也勸過您,但是我還是想再勸您一下,在板上的人有很多是法律高手,甚至是律師,他們的法學素養很高,若能得到他們的解惑,受益無窮。
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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