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gguo66 wrote:
豈止惡質
我自己也有相同歲數的姪女
看了真是痛心疾首!!!!!
那個姓楊的 就是個畜牲!!!
你這樣說就不對了!!!
今天畜牲可沒踹人哦

柯小希 wrote:
檢察官都說雙方都有錯...(恕刪)
jerryred168 wrote:
這樣說好了!以下您依常理直覺不要遲疑的回答!是或不是
未繫安全帶易造成行人傷害OX
汽機車未依標線行駛會危害行人OX
行人任意穿越快車道易產生事故OX
我這樣敘述是凸顯肇事的相對關係!
有些違規危害的是駕駛自身!(如未戴安全帽)
有些違規會危害的用路人與自身安全!(此案如是)
所謂侵權就如同字面上侵害他人權利!
此案簡單的說!
行人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不應有行人穿越!
機車在平面道路上雖未依標線行駛危害的應是車輛而非行人!
行人也不是走在慢車道或大家所謂的路肩!
行人從跨越那一刻就已侵犯路權一直到事故發生!
我們必須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
那來看你提的法規
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因視覺限制與機械慣性!行人又是奔跑!你要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自由心證吧!換是我騎車應該也會被撞到或自摔!
因為太突然要怎麼注意呢!(看肇事委員會要不要採信)
道路交通規則第47條:
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我認為與事故發生非必然!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2條:
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我認為與事故發生非必然!
這是我的看法!您參考參考
逍遙風 wrote: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
第一點在於,我們不討論你所假設的任何問題,那只會模糊焦點
我們只針對這件事的路權做一個分析及探討
如同我之前所說的,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
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你要討論因果關係我也很樂意一起參與討論
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 該重機駕駛本該就注意前方車況,當前方汽車已經煞車放慢速度
甚至停下來,重機駕駛本當就應該減速以注意前方車況,而不是
未經查看就加速超越前方車輛 --> 明顯過失
道路交通規則第47條: 違規從右方超車,才導致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而造成撞擊事故發生 --> 明顯過失
道路交通規則第7-2條: 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才導致撞擊事故發生 --> 明顯過失
以上三點皆是非常明顯的因果關係,也是100%的過錯責任
反觀,就案發當時,我看不到小妹妹的侵權行為;如同我之前所說的
小妹妹的侵權對象乃是那部停下來等她過馬路之汽車,並非該重機駕駛
請仔細看影片,此時在那個事發地點,重機駕駛是無權從右側超車
所以,我認為你的辯論是錯的;不然,你可以就法條上來指出,該小妹妹侵犯該重機騎士何種權利 ??
該重機騎士在此撞擊事件中,不但違規且侵犯小妹妹的路權 (小妹妹有行走於路面邊線外之權利,
但是該重機騎士並無行駛於路面邊線外之權利),甚至還犯了過失傷害罪
1589 wrote:
隔壁樓的討論有深度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