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妹被撞 較完整監視器畫面 (非新聞影片)


jungguo66 wrote:
豈止惡質

我自己也有相同歲數的姪女

看了真是痛心疾首!!!!!

那個姓楊的 就是個畜牲!!!


你這樣說就不對了!!!

今天畜牲可沒踹人哦

燼境境 wrote:
哪個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你覺得警察開單要依哪個法?暈倒...
柯小希 wrote:
檢察官都說雙方都有錯...(恕刪)


看來您應該不是法律系,如果真的這樣檢察官說的算,那律師要幹嘛。
法條不應該只貼不解釋。重點您的法律理論,採何種解釋理論解釋該法條,是否有逾越母法的授權。
我已經拋磚引玉寫出我的見解及法律上實務支持的見解,要理性討論,不要流為空貼法條,完整用法律理論寫出見解及法律或學說上支持的見解,才會讓眾多鄉民支持您。
如果空貼法條有用,我同樣回您這些法條我天天在用,法源系統我天天要用,要貼快得很,有什麼意思。
行政罰法第9條明文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4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兩者規定相悖,是依何理論要用那一法律?這些不說清楚,空貼法條,難怪會起爭執。
女童違規又如何,重點民事侵權行為,又不採違反行政法規作為認定因果關聯要件,討論肇責,係為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須用民法概念下去看及評價。別忘了一個法律行為有三種責任(民、刑、行政),有三種法律評價及法效果。
關於您所提的路肩是不是道路,在我之前的發言早已解釋清楚,您應該不了解道路的定義,看不懂我寫的東西及背後法律理論,有時用法學方法理論解釋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何須動用那麼多法條,不然甲說、乙說從何而來。
另外討論問題時,用字遣詞要互相尊重,若只一昧攻擊並非最佳的防禦方法,甚至放大絕,只會讓討論的感覺變差,曝露其弊,非理性人所應為也。
隔壁樓的討論有深度的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3168058&p=51
這樣的討論真好。

jerryred168 wrote:
這樣說好了!以下您依常理直覺不要遲疑的回答!是或不是
未繫安全帶易造成行人傷害OX
汽機車未依標線行駛會危害行人OX
行人任意穿越快車道易產生事故OX
我這樣敘述是凸顯肇事的相對關係!
有些違規危害的是駕駛自身!(如未戴安全帽)
有些違規會危害的用路人與自身安全!(此案如是)
所謂侵權就如同字面上侵害他人權利!
此案簡單的說!
行人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不應有行人穿越!
機車在平面道路上雖未依標線行駛危害的應是車輛而非行人!
行人也不是走在慢車道或大家所謂的路肩!
行人從跨越那一刻就已侵犯路權一直到事故發生!
我們必須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

那來看你提的法規
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因視覺限制與機械慣性!行人又是奔跑!你要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自由心證吧!換是我騎車應該也會被撞到或自摔!
因為太突然要怎麼注意呢!(看肇事委員會要不要採信)

道路交通規則第47條:
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我認為與事故發生非必然!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2條:
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我認為與事故發生非必然!

這是我的看法!您參考參考


逍遙風 wrote: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

第一點在於,我們不討論你所假設的任何問題,那只會模糊焦點
我們只針對這件事的路權做一個分析及探討

如同我之前所說的,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
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你要討論因果關係我也很樂意一起參與討論

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 該重機駕駛本該就注意前方車況,當前方汽車已經煞車放慢速度
甚至停下來,重機駕駛本當就應該減速以注意前方車況,而不是
未經查看就加速超越前方車輛 --> 明顯過失

道路交通規則第47條: 違規從右方超車,才導致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而造成撞擊事故發生 --> 明顯過失
道路交通規則第7-2條: 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才導致撞擊事故發生 --> 明顯過失

以上三點皆是非常明顯的因果關係,也是100%的過錯責任

反觀,就案發當時,我看不到小妹妹的侵權行為;如同我之前所說的
小妹妹的侵權對象乃是那部停下來等她過馬路之汽車,並非該重機駕駛
請仔細看影片,此時在那個事發地點,重機駕駛是無權從右側超車
所以,我認為你的辯論是錯的;不然,你可以就法條上來指出,該小妹妹侵犯該重機騎士何種權利 ??

該重機騎士在此撞擊事件中,不但違規且侵犯小妹妹的路權 (小妹妹有行走於路面邊線外之權利,
但是該重機騎士並無行駛於路面邊線外之權利),甚至還犯了過失傷害罪


討論至此
台灣的媒體和法律??
算了吧..
上次Makiyo踹計程車司機的事件~
鬧的那麼大~
新聞照三餐在播~外加消夜~
最後還不是不了了之~
好像什麼都沒發生一樣~
人家Ma小姐今年還有尾牙請她去唱歌呢~
kanie wrote:
人家Ma小姐今年還有尾牙請她去唱歌呢~

韓國品牌的產品都有人買了, Ma 小姐有尾牙請去唱歌就不奇怪了吧, 台灣人大都這樣的, 事不關己的很快就忘嘍.
好像有一點忽略了,
他再出腳前有頓一下
在那一剎那,他應該是已經確認害他摔車的是啥了?
若真是如此,那就是千夫所指的惡徒了

請再看一下影片~~~~~~~~
那就是人品問題,而不是違規與否或重機的問題了
你覺得葉少爺這種撞死人的事件熱多久
這件事就會跟著持續多久

套一句阿婆的話「七騎那麼快!喜妹呷小喔」

柯小希 wrote:
再補一條給你看第一百...(恕刪)


個人覺得...

一..你不是法官
二..你不是檢察官
三..你不是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
四..你不是裁決所
貼再多法條
說再多誰該負責得話都是空談


用GOOGLE地圖丈量???
你實際去了現場了嗎?


警察開了單...就一定會有過錯嗎???
沒有申訴管道可以申訴嗎???

我不想跟你談啥路權不路權的...@@沒興趣也不想知道



因為!!!你不是1-4中的任何一人!!
法院尚未定讞前@@你說的....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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