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962211 wrote:如果是放易燃物這一...(恕刪)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AT02.aspx?lsid=fl005059三、丙類場所:(一)電信機器室。(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這篇文章真的是可以看出每個人喜好不同,有人喜歡乾淨簡單,也有人喜歡堆的滿滿滿。大家各取所好,挑自己喜歡的社區住,物以類聚,和樂相處就好。但在那邊說人家投資客(跟投資客有甚麼關係??)的講法真的是很不可取,這邏輯不對了吧。我認清你我就是兩條水平線,不會有任何交集,我不用緣木求魚去說服你,但也不會認同你的觀點。反正你住你家住的開心,我住我家住的開心,皆大歡喜。
這篇應該可以回答很多疑問吧https://www.cpami.gov.tw/%E5%B8%B8%E8%A6%8B%E5%95%8F%E7%AD%94/208-%E5%BB%BA%E7%AF%89%E7%AE%A1%E7%90%86/4-%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q-a%E5%BD%99%E7%B7%A8.html
呆呆兔 wrote:這篇應該可以回答很...(恕刪) 感謝提供連結,希望學校能多多教育下一代,不然就如同現在選上了當了官,都在亂搞!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七三七號判例意旨所揭示:是以,公寓大廈規約,係屬私權契約之一種,其內容自不得採較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令所容許條件更嚴格之標準。Q95.什麼是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答:按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Q101.公寓大廈停車空間約定專用部分使用管理權問題。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然停車位如屬專有部分之情形,依前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其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管理委員會則無制止之權力。Q104.停車空間可分為共用部分、專用部分及約定專用之分別。答:法定停車空間明列為共用部分,至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如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如屬共用部分但無同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情形者,得約定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