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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妹違規是因為穿越雙黃線,雖有注意車況但是就少檢查視覺死角這部分。
7-11是路口,黃色網格;行人只要注意來車即可"合法"過馬路。
一堆人以為遵守交通法則上路就是開無敵,
應注意而為注意 這條,駕駛人應盡到"避免發生車禍的責任"
例如,遇到路口沒有號誌沒有斑馬線;未減速通過,撞到人OR車。
雖然可能雙方都沒有違規;但是肇事了就要看"路權" 看 誰有盡到"避免發生車禍應該盡的責任"
7-11那裏算T字路口,騎士有沒有盡到避免發生車禍應盡的責任。
而小女孩有沒有盡到避免發生車禍應盡的責任。
雖然小女孩通過的地方差T字路口有兩步的距離。
不過我記得,斑馬線的範圍是前後數公尺(請專家補足);而路口格線的範圍不知道是否適用斑馬線的概念,有沒有專家可以補足這部分。
台灣機車(不只是重機的路權),要爭取路權不知道何年何月。
我想先爭取考照的門檻提高,可能會比較快一點。
不少車友都以為只要斑馬線與斑馬線的中間的道路都可以騎爽爽。
比較討厭重機的就一句"騎慢一點不就沒事了",騎慢一點不是唯一的交通法規啊!
任意變換車道反而比超速危險。
至於小妹妹是不是三寶,我的歸類不是。
過馬路這麼小心已經算很乖了。
[A Man After Dark]『文字/影像/音樂/還有過剩的自我意識』http://blog.yam.com/aju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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