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njiayulady wrote:
行不正做不端的人才怕人家檢舉
進而惱羞成怒,怒罵檢舉者是鼠輩
在我眼裡
驗車就裝原廠管騙監理人員
平常在路上就大搖大擺用砲管吵人的才是鼠輩
對付非常之人就要用非常手段
如果偷拍檢舉不法就是鼠輩
那黑心工廠是要如何揭露?...(恕刪)
一堆人說檢舉要證明到多少又多少的程度
又說偷拍怎麼知道是不是合成
這到底是要怎麼樣@@ 現行法規都已經規定說,政府主管機關要查證才能進而寄驗車單
連現行法規都不想相信,連政府機關(比較無利害關係)的判斷都不相信了
檢舉人提出不管再多證據,都可以被你用一句"誰知道是不是偽造的"來打死啊XD
就算真的有自備分貝機,然後呢?
被檢舉人說一句"這結果我不相信" "他的儀器是啥阿,有公正嗎"
就被全部打死
現行法規就委由主管機關來判斷是不是要來驗,這還有什麼問題?
由第三人來判斷檢舉是否合理,查證過後寄發驗車單,不對嗎?
一直跳針偷拍偷拍
阿就不是我亂拍 偷拍 躺著拍 站著拍 偽造拍 光明正大拍 就可以"直接"請被檢舉人去驗車
看懂法規很難嗎?法規規定主管機關要查證,這很難懂嗎?
再重申一次,連主管機關專業的判定你都不相信了
私人的取證你會乖乖聽話?這種話你聽了你自己會信?
而且這狀況下,又不是民事訴訟
檢舉人就算成功,其也不會收到金錢,不會得到利益
我真的想不到為什麼要檢舉人自負如此重的責任取證?
可以告訴我理由何在嗎?
大大眼中就充斥著如此多喜歡損人不利己的人嗎?
既然這社會如此險惡自私,卻又認為不會有人的車輛吵到他人,只要有檢舉,都是亂檢舉
這邏輯我實在不懂= =
wgs0707 wrote:
政府主管機關要查證才能
所謂的查證 是檢查是否有該名車主的資料 並不是檢查的車輛排氣音量是否有問題
民眾檢舉後 受理單位查明有該車主資料 就會寄信要求驗車
你以為公家單位先去你家看你的車子後再去寄信要求你來驗車嗎
別傻了
檢舉制度有好有壞
至少我覺得這樣的環境下 檢舉真的有問題
很多大型重機只是起步大聲如果這樣也是噪音
那我家每天樓上天天都有小孩在敲敲打打該怎樣算
短短不到10秒 跟持續2~5分鐘比起來 真是小巫見大巫
還有人說大眾在住宅區很吵 說真得只是路過 而不是刻意拉轉
請問何來噪音污染
我在你耳朵 大叫2.3秒,跟你距離一兩公尺 不斷的敲打 發出聲音
何者是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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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刻意 我覺得根本無檢舉的必要性
我家在國道匝道口隔壁 常常有大貨車在跑 難道我可以因為那些大貨車很吵 就把車牌記下全部檢舉嗎
如果連刻意跟非刻意 都無法區分 那我想檢舉的真實性真的有很大的 差距
不是大聲才是噪音污染 而是必須有一定的影響 那才能夠成噪音污染
真理之手 wrote:
所謂的查證 是檢查是...(恕刪)
大大您好
跪求大大給一個良好的標準
究竟如何判斷要讓一台車去受驗?僅僅只是需去受檢,還不是直接判定違規罰款喔
既然大大覺得民眾先提供給主管機關線索,然後,主管機關要"查證"的"查證" 無效 無用
那要如何運用有限的政府,有限的人力物力,給人民一個可以自身保衛自己免受噪音之苦的危害
人民僅僅只是可以要求主管機關去查,並非可以直接開單請求被檢舉人去驗,更不是可以直接有權力開罰
一個小小的要求,居然也會被苛責至此
真是令人費解
PS.大大最後的問題,哪種是噪音,各種法規範都有(EX噪音管制法...等等)
並非你或我說了算,大大真的不要誤會,民眾可以用自己感覺定義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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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邏輯真是有趣,原來依照大大的判斷,短的不算噪音,長的才是噪音
還舉了例子,在耳朵大叫2~3秒 和 離1~2公尺持續發出聲音
難道大大覺得前者這種不算嗎XDD
那您在熟睡的時候,我在你耳朵旁邊大叫,一秒就好,不用兩三秒 看是不是噪音XDDDDD
好啦,仁慈一點,就你坐在座位上非熟睡好了,我在你耳邊大吼一秒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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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發現忘記回應大大第一段的問題,"所謂查證,不是檢查排氣音量是否有問題"
這好像是當然之理,因為真正要檢驗排氣音量的大小,是到了受驗場所要作的事情
主管機關所要做的查證,便是判斷該車輛是否有高度可能發出噪音而已
真正要斷定發出的是不是"噪音",也僅有檢驗過後才能知道
orea2007 wrote:
有被叫去驗車的很多都...(恕刪)
大大您好
想請問,您希望主管機關的查證做到怎樣的地步?
小弟把法規反覆看了多次,有些心得可以跟您分享
1.第一層要件:檢舉人需附上的資料。
檢舉人真實姓名。
聯絡電話及地址。
噪音車車種。
車號。
發現時間。
發現路段。
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
2.第二層要件: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被檢舉之機動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
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
匿名檢舉、檢舉人無法聯繫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
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法送達。
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妨害安寧情形者。
愚見以為,這兩層要件,真的是僅在辦公室便可以得到心證(即可以發驗車單過去給被檢舉人)
(EX:其實,被檢舉人也是可以提示已受檢驗合格的文件於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審驗之,不用自己跑一趟)
若非如此,應該只剩主管機關親自拿著分貝機,到達被檢舉人住所,進行判定這個途徑了
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可能嗎?
又,主管機關在親自過去驗之後,發現噪音超標,再發一次驗車單請人到指定場所受檢?
那前面的判定是甚麼,脫褲子放屁嗎XDDD
後話
其實說實在的,檢舉烏賊車更容易讓人有擾民的疑慮
檢舉烏賊車,成功了,還有檢舉獎金可以拿(詳見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而且檢舉空氣汙染,還不需提出如同檢舉噪音如此多的舉證。(不領取獎金的話,甚至連拍照都不用)
所有可以檢舉的事件都大同小異,主管機關態度都是一樣,怎麼到了噪音這塊,想法卻又轉了個彎XD
不如把所有檢舉都取消好了。您說是嗎:)
真心覺得,沒有製造噪音,就跟沒有製造空氣汙染一樣
不會有那麼多人,願意花費時間精力去做"損人不利己"的事情(根本沒獎金可拿,還要說明)
就如同不會有人活到了這個歲數,還在做小學生那種"打電話送10個PIZZA去別人家"這種事
小弟要再強調一次,小弟本身包括家人、朋友,從未收到過檢驗單。
如果真的要去檢驗,不代表一定是噪音,但絕對代表你發出的聲音有爭議
小弟以為,讓第三人去判定,去解決爭議是個再好不過的事情了。
難道說,搞到互走法院,搞到要出庭、整理資料、請律師
會是一條比現行法規,更省時間、更省金錢的道路嗎?應該不是吧。
wgs0707 wrote:
大大您好想請問,您希...(恕刪)
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
2.第二層要件: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被檢舉之機動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
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
匿名檢舉、檢舉人無法聯繫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
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法送達。
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妨害安寧情形者。
愚見以為,這兩層要件,真的是僅在辦公室便可以得到心證(即可以發驗車單過去給被檢舉人)
(EX:其實,被檢舉人也是可以提示已受檢驗合格的文件於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審驗之,不用自己跑一趟)
所以問題就是在這邊。
檢舉人檢舉的是噪音問題,要提出的是"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
但結果光是照片就可以認定被檢舉車輛有噪音過高的嫌疑?
照片會發出聲音?這是什麼高科技?應該叫ARTC跟工研院來學學才是。
尤其第二層要件,哪一項跟是否有噪音擾人有關?
這件事也不能跟烏賊車還有改裝車相比。
烏賊車排放可以見的廢氣,照片可以呈現的出來大量黑煙白煙。
不當改裝也可以從照片看得出來跟原廠車有所不同。
你或許不會看不順眼就檢舉,但不代表所有人都是。
真的有人檢舉就只為一個爽字而已。
而且每個人的體質對聲音的感受也會有所不同,
車輛噪音造成的感受也會因為周邊環境也會有所不同。
讓民眾憑當下感受然後簡單的拍照檢舉噪音,本身就是不洽當的事情。
wgs0707 wrote:
愚見以為,這兩層要件,真的是僅在辦公室便可以得到心證(即可以發驗車單過去給被檢舉人)
(EX:其實,被檢舉人也是可以提示已受檢驗合格的文件於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審驗之,不用自己跑一趟)...
就已經直接寄來受檢通知單了,你回寄、送『已受檢驗合格的文件』會有用?環保單位會理你這文件?
wgs0707 wrote:若非如此,應該只剩主管機關親自拿著分貝機,到達被檢舉人住所,進行判定這個途徑了
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可能嗎?
又,主管機關在親自過去驗之後,發現噪音超標,再發一次驗車單請人到指定場所受檢?
那前面的判定是甚麼,脫褲子放屁嗎XDDD
車主都早出晚歸,就算去到車主住所,是找的到人、車嗎?
如果真的當場測出超標,是不會就當場開單限期改善,或是開單罰款喔!
wgs0707 wrote:小弟要再強調一次,小弟本身包括家人、朋友,從未收到過檢驗單。
要不要你公布一下你的車號,然後哪天讓你收到這張『噪音檢驗通知單』,再讓你於上班時間跑一趟去驗車,如何?
wgs0707 wrote:如果真的要去檢驗,不代表一定是噪音,但絕對代表你發出的聲音有爭議
阿就已經是依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通知其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了,不就是跟噪音有關了嗎?
wgs0707 wrote:現行法規就委由主管機關來判斷是不是要來驗,這還有什麼問題?
車每天在外面到處跑,主管機關用啥來判斷?怎麼判斷?
還不是要被檢舉車主請假、花時間、花油錢跑一趟,才能判斷。
wgs0707 wrote:由第三人來判斷檢舉是否合理,查證過後寄發驗車單,不對嗎?
第三人用啥判斷? 耳朵?(誰的耳朵可以聽出某聲音是幾分貝的?)
分貝計?(這分貝計有校驗過嗎?符合國家標準?)
查證? 同前述~~
wgs0707 wrote:阿就不是我亂拍 偷拍 躺著拍 站著拍 偽造拍 光明正大拍 就可以"直接"請被檢舉人去驗車
看懂法規很難嗎?法規規定主管機關要查證,這很難懂嗎?
再重申一次,連主管機關專業的判定你都不相信了
小弟以為,讓第三人去判定,去解決爭議是個再好不過的事情了。
難道說,搞到互走法院,搞到要出庭、整理資料、請律師
會是一條比現行法規,更省時間、更省金錢的道路嗎?應該不是吧。
你可以回去241F看一下,一位苦主的親身經歷~~
『SUBARU WRX STI 2012款式,牽車不到3個月,全車原廠媽的為什麼我奉公守法好好地開車,還要請假跑到內湖那邊去驗車?浪費的時間和假誰要補償我?』
請問這是不是這項檢舉法規上的重大瑕疵,卻要由奉公守法的百姓、全車原廠的車主,自己浪費時間與油錢、請假去受驗,來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