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太吵!被檢舉就要驗重機車主控擾民

orea2007 wrote:
所以問題就是在這邊。...(恕刪)



所以大大您是覺得,不應該由民眾檢舉,還是政府應該做那些更完善的措施呢?

您還是沒有回答我,要怎麼把這件事情做好

如果您覺得哪裡有不足,需要補強的地方

可以把"具體",您覺得該如何做,才可以讓被檢舉人心服口服,才可以讓被檢舉人覺得自己該去受驗?

(僅僅只是該受驗,根本還沒判定是否是噪音)

你說不可憑感覺,照片不會說話

那我錄音也沒用,因為錄音不會顯示出多大分貝

難道又要回到之前討論的,每人要自備分貝機去測量?

然後又鬼打牆的回到,"自備分貝機?誰相信阿?是政府嗎?有甚麼公信力阿?誰知道是真是假?"


永遠都在這小圈圈打轉


所以真的跪求大大,提供一個實際做法,來讓民眾免受噪音之苦,十分感激,謝謝:)


wgs0707 wrote:
所以大大您是覺得,不...(恕刪)


我只能說
這是政府該去思考、該去做的事

合情、合理之下,訂出來的規定,就是法(適合、適時宜的法)

這種擾民的法(或規定)
就應該予以修正



話說
這幾個月晚上11、12點
都會有好幾台砂石車轟隆隆的過去(聲音不大,但頻率很低沈、且音震相當大)
每台經過時間不過3~5秒
家人被吵醒、寶寶也被嚇哭
該檢舉?

以前住都市時路邊舊公寓
一早6點就會聽到公車在附近停靠上下車
停車前的煞車吱吱聲
離開起步時的一檔加速拉轉聲(排氣管)
也該去檢舉?
Henry0320 wrote:
就已經直接寄來受檢通...(恕刪)



大大您好,您問題有點零碎且有點多,我來分開回應您,試著看看把話說清楚,您能不能理解我的想法

1.就已經直接寄來受檢通知單了,你回寄、送『已受檢驗合格的文件』會有用?環保單位會理你這文件?

這裡我主要是在說明,在第二層要件中,提出"以受檢驗合格"的文件,依照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簡舉辦法的第4條第2項的第4點,主管機關應該要不予受理。這時間點,當然是主管機關發驗車單給被檢舉人之前,所以我說這可以在辦公室做到,機關可以發信或打電話問問被檢舉人的意見(這是一種查證),我先說明清楚。

2.車主都早出晚歸,就算去到車主住所,是找的到人、車嗎?
如果真的當場測出超標,是不會就當場開單限期改善,或是開單罰款喔!

這我真的覺得有點有趣XD
第一點,政府有這麼多人力物力可以親自到被檢舉人家?

第二點,也是最弔詭的一點。民眾連填好檢舉表,希望政府幫忙查查看該車是否有違反標準,政府發驗車單給車主去驗車,這樣的一個權力,你都認為太過。
但大大居然主張,民眾檢舉後,政府可以直接衝到你家,一測,好,超過標準直接當場開罰...這...XDDD
不要說這狀況並非民眾檢舉,政府才來。不然政府是要怎麼"主動"來,開天耳通過來你家查驗嗎:)

3.要不要你公布一下你的車號,然後哪天讓你收到這張『噪音檢驗通知單』,再讓你於上班時間跑一趟去驗車,如何?

原來在台灣,活到這歲數了,還是有那種抱著"我要訂10個PIZZA到你家"心態的人,我願意道歉,我覺得
台灣沒這種人,是我錯了:(

車號我不會提供給你,當然,我很歡迎千千萬萬跟我一起用路的客觀路人,覺得我的車很吵來檢舉我

4.阿就已經是依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通知其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了,不就是跟噪音有關了嗎?

這句我有點看不懂你在問甚麼,我有講錯嗎?要去檢驗,真的不代表是噪音(超過合法分貝)啊,但絕對代表發出的聲音有爭議(所以才會有人檢舉,主管單位才會要您去驗啊)。還是您的邏輯是,用了這個"噪音"檢舉法,就是一定是噪音(超過合法分貝)?我涉嫌某罪名,代表我一定是某罪名?

5.第三人用啥判斷? 耳朵?(誰的耳朵可以聽出某聲音是幾分貝的?)
分貝計?(這分貝計有校驗過嗎?符合國家標準?)

這裡我所說的第三人,是指政府。政府經過查證(不管你覺得查證要到啥地步),但他總是個第三人,由這個第三人來判斷是否該驗車,再由第三人判斷是否超過標準,這邏輯上不知道你能不能接受

6.我回去看過241F了,且這案例我一直都記著

那您可不可以反過來想一想,人民奉公守法的生活著,為什麼要忍受噪音,被侵害的身心靈上的痛苦,誰要補償?

可能您覺得被檢舉,需要去驗車很麻煩,但是,這的確是一條保障我們生活中不要受到噪音車侵擾的管道

每每牽涉到公權力,即使僅是稍微限制人民的權利,總是有人不明究理就先反對。

不然政府都不要做事好了,放任噪音車好了。
誰覺得有困擾的、被噪音侵害的,自己買分貝機自己舉證自己去打官司。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

那也乾脆把法規都廢一廢好了,全面回歸,您所謂的私人取證、私人訴訟。
Henry0320 wrote:
我只能說這是政府該去...(恕刪)



您舉的這兩個例子,您都是可以去檢舉的,這是您的權利

您願意放任著你的權利不去使用,並不代表其他人不應該擁有這權利

您的忍耐力比一般人高超,並不代表其他人應該跟你一樣的高超。

再重申一次,人民僅有希望政府機關去查的權利

被檢舉人會不會需要被通知受驗?受驗後會不會過?這兩件事情都不是檢舉人可以恣意妄為的

不是人民依照現行法規就可以"直接判斷"他是不是噪音

政府還是要去"查證",發出驗車單後,到指定場所"檢驗車子的音量"

wgs0707 wrote:
那您可不可以反過來想一想,人民奉公守法的生活著,為什麼要忍受噪音,被侵害的身心靈上的痛苦,誰要補償?

可能您覺得被檢舉,需要去驗車很麻煩,但是,這的確是一條保障我們生活中不要受到噪音車侵擾的管道

每每牽涉到公權力,即使僅是稍微限制人民的權利,總是有人不明究理就先反對。

不然政府都不要做事好了,放任噪音車好了。
誰覺得有困擾的、被噪音侵害的,自己買分貝機自己舉證自己去打官司。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

那也乾脆把法規都廢一廢好了,全面回歸,您所謂的私人取證、私人訴訟。...(恕刪)

大大不用說那麼多啦
反正社會上本來就是有一些自私自利的人 只管自己爽 都不管會影響其他人的
那種人 講道理是根本講不通的啦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Henry0320 wrote:
這幾個月晚上11、12點
都會有好幾台砂石車轟隆隆的過去(聲音不大,但頻率很低沈、且音震相當大)
每台經過時間不過3~5秒
家人被吵醒、寶寶也被嚇哭
該檢舉?

以前住都市時路邊舊公寓
一早6點就會聽到公車在附近停靠上下車
停車前的煞車吱吱聲
離開起步時的一檔加速拉轉聲(排氣管)
也該去檢舉?


都該檢舉

但也不會放過很吵的重機

反正吵就檢舉,管他什麼車(救護車公務車除外)

有那麼難懂嗎?

你放棄你檢舉的權利就好

別人為啥要放棄?

檢舉噪音是違反中華民國那條法?

沒有吧

而且重機亂改的話真的不是普通的吵

..

吵死人! 重機噪音分貝數等於2台救護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噪音車輛執法結果,新北市北宜公路和台北市陽金公路是改裝或重機噪音車輛最常出沒的地段,而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重機所製造出來的噪音最高分貝數相當於2台救護車的音量,相當驚人。(翁千惠報導)

根據環保署5月到9月噪音執法結果發現,告發高噪音車輛前5名的縣市分別是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南投縣及南投市;而明顯改裝且音量大攔查部分,不合格告發率與去年相當,顯示車輛不當改裝影響環境安寧確實造成民眾困擾。

高噪音車輛最常出沒的地點,北宜公路和台北市陽金公路分居前兩名,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謝燕儒說,

『最嚴重路段是在新北市坪林一帶和台北市陽金公路路段,都是民眾最常陳情的部分,這幾個路段都是機車尤其是重機在六日出沒的地點。』

環保署指出,車輛改裝後檢測結果最高超過噪音管制值19分貝,等於79輛未改裝車同時發出的聲音,而不合格重機所製造出來的噪音,最高分貝數相當於2台救護車的音量,相當驚人。


環保署提醒依據噪音管制法,檢測後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處新台幣1800元到3600元罰鍰,限期之內沒有改善將按次處罰。


所以不需用檢舉吵的重機?
一台違規重機相當於79輛車子的噪音耶
抓一台造福多少人你說說看
管你什麼擾民
絕對是利多於弊

真理之手 wrote:
請問何來噪音污染

我在你耳朵 大叫2.3秒,跟你距離一兩公尺 不斷的敲打 發出聲音

何者是噪音?


那我每天半夜隨便敲鑼打鼓"幾秒"叫你起來尿尿如何?

wgs0707 wrote:
那我錄音也沒用,因為錄音不會顯示出多大分貝
難道又要回到之前討論的,每人要自備分貝機去測量?
然後又鬼打牆的回到,"自備分貝機?誰相信阿?是政府嗎?有甚麼公信力阿?誰知道是真是假?"

檢舉人要自備蒐證工具,不是應該的嘛?
用照片檢舉噪音就像你用一張照片向交通隊檢舉說照片裡的車超速一樣。
你要檢舉動態的違規,警察也會要求提出動態影片。
那拍攝違規影片的攝影機哪裡來?你不也是要自己準備嘛?
難道我說我沒有攝影機就要警察接受我用單一張照片檢舉動態違規?
嚴格來說,因為車輛噪音測定容易受環境影響,需要精確的器材跟環境與技術,
我是反對讓民眾檢舉。倒是民眾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說這段路大概什麼時間點
前後常有噪音疑似超過標準的車輛車經過,讓主管機管可以派人進行攔檢。
這樣爭議也比較小。


orea2007 wrote:
檢舉人要自備蒐證工具...(恕刪)



大大您好

您舉的例子似乎和現行法規檢舉噪音無關

您的例子是檢舉超速,我不知道私人有沒有辦法檢舉超速

(因為超速需要測速槍,單憑一個影片想必是不可能有辦法舉發)

且現行大多數檢舉法規,包括您說的檢舉超速的這個概念

都是可以直接用檢舉人提供的資料來做為懲罰的依據

EX:拍到亂丟菸蒂,只要從連續照片中,可以證明該菸蒂從你手中丟出,掉至地面即可
主管機關便可以依據這個證據,直接裁罰

但是,噪音的檢舉就不是這樣

絕對不是經由檢舉人所具備的資料,就可以直接開罰

主管機關還需查證(第一關卡),查證後,覺得有高度可能

接下來,才是請被檢舉人來驗車,驗不過(第二關卡),才是開罰

跟您舉的例子,可以直接採用檢舉人的證據開罰,差異頗大

簡單的說,檢舉丟菸蒂、闖紅燈,因為可以直接憑該證據開罰
所以要求檢舉人提供較為精準的證據,這並無不妥

而噪音的檢舉,檢舉人提供的資料,僅係讓主管機關做初步判斷

接下來,1.要不要來驗?2.驗了之後,結果是甚麼(是不是超過標準,算不算噪音)?
絕非檢舉人有置喙的餘地

兩相比較,噪音的檢舉,效力如此之弱,為什麼版上有些大大,一再的主張,兩個是相同
噪音檢舉人為什麼需要跟其他種類(可以直接裁罰)的檢舉,盡到一樣的舉證責任?小弟殊難贊同

而關於您的第二個問題

1.大大您自己都提到,噪音的檢舉容易受環境影響,卻反而提倡在大馬路邊攔檢?

記得之前有台重機(忘了啥牌子,只記得他說他的父親騎杜卡迪)被攔檢

驗不過,需要再去複檢,他當時提出的其中一項理由便是"周遭那麼吵,都算我的?"

2.噪音舉證如此困難,如此繁雜,卻委由檢舉人提出"類似於政府機關能做出的精準證據"(分貝機?)
才能要求政府去查(噪音檢舉的效力,前面有說過了,不再贅述)

小弟真的覺得萬萬不可呀

3."沿途攔路檢查",以及"受檢舉後,經主管機關判斷,決定要不要受驗,確定後,再去受檢驗"
哪一個可以比較不擾民?這我不用再贅述了,相信大大您一定可以判斷:)




wgs0707 wrote:
所以大大您是覺得,不...(恕刪)

唉~吵了那麼多頁,正所謂法規是死的、人是活的,雖有制定但你真認為有確實執行嗎?便宜行事您知道

吧!一直在同樣的話題打轉沒啥義意,不然這樣好了、你把你的車藉資料po上來,汽車也好機車也罷、順

便附張照片,讓小弟做一趟壞人、勞駕您自個跑一趟流程感受一下!不是比這般唇槍舌戰來的直接!小弟

住桃園大溪、若您願意配合我再私訊告知您我的電話,讓小弟請您一頓便飯、以酬謝大大無私的奉獻!不

知這提議大大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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