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jwjw wrote:
http://mot...(恕刪)
老實講就是這樣 只要是區分所有權人做成決議放入社區規範的話
要用合法的手段 只能在大會上提出議案變更社區規範 使管委會發函給市政府變更停車位使用對象
(例:原本是規定汽車停車位 改成不限定車種的停車位 但是本質上還是停車位 不違反建築法與消防法)
這樣就算有人看不爽檢舉 並請管委會發函給市政府 政府也沒辦法處罰 (因為沒有法條能用)
但是如果社區規範有禁止停放機車
(例:原本就是登記為不限定車種的停車位 但是社區規定禁停機車)
除非你跟我剛才說的一樣 用原力把車子移過去不接觸社區共用地面 否則如果有人看不爽檢舉
管委會雖然也沒辦法發函給市政府 請市政府處罰(原因我說過了 沒有法條能夠使用)
但是至少它可以禁止你通過共用地面或直接把你的車子拖走
(如果你的車位是屬於共用的情況)
要用非合法的手段的話
頂多就是用軟姿態磨一磨管委會讓他們不執行管理義務 然後平常作人低調一點不要讓其他住戶看不爽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