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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ardize wrote:
話說前幾天不小心撿到...小弟其實還是相機生手,直覺這台相機的功力應該不只如此,在還沒有被失主要回去前,好好研究一下它的功能再來拍,有被拍到的大大別介意呀,應該都沒把臉曬出來才對.....(恕刪)
應該是這段話讓人覺得真的是撿到的.....老實說...我也覺得.....
我想回應的只有兩個部份...
1.對於照片...不好意思~完全沒有"追焦"的動態感,只能說是一般拍照並非追焦....
2.若真是撿到的,我想應該要先送警局將物品物歸原主才對吧,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
(雖然現在大部分的人.....)
PS.雖然我不認同這條法律,但提供您參考...可依「留置權條款」及「證件獎勵條款」向失主要求三成報酬不過,留置權、簡易招領程序等作法都有法定前提,如拾得人未通知或招領遺失物,甚至當失主查詢時還隱匿事實,則民法也有「不得請求報酬」的新規定,上述作法還可能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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