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的法律與傷者的性命誰重?


joe549 wrote:
本來重機騎士法律上是...(恕刪)



你確定重機騎士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腳?????????????????????
說如果騎士沒踹那一腳的話,在法律上絕對站的住腳的那位仁兄


如果你對於交通法則不清楚的話,那就別大言不慚

要講路權的話,在台灣,行人和自行車騎士不是更被忽略嗎?
台灣的行人道可比張飛守的華容道
機車騎士在法律上不是全然站得住的,就算牠在小貨車的位置,也不代表機車或其他車輛就可以撞飛她,更何況還蓄意傷害!
如果重機在正常車道上行駛時的情況(非路肩),我倒可以提供一則法院判決,給各位參考:
94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裁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要旨: 按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復按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及第13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上訴人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之規定,自應負過失之責。綜上,本件事故被上訴人應負擔4/5過失責任,而上訴人亦應負擔 1/5過失責任。


即女童負擔1/5過失責任,重機應負擔4/5過失責任。重機還是要賠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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