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在於交通上不應該存在禮讓
前方慢車禮讓後方快車……不對
前方慢車應讓後方快車……這樣才對
法規中明確表示: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
台灣考照形同虛設,而政府在宣導交通觀念時,卻又濫用禮讓這種曖昧的說法,導致用路人的誤解
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很多大大小小的交通問題因此產生
即使出發點相同,但文字上就是不同,民眾的理解肯定會有差距
樓主這就是一例,做對了,但哪邊怪怪的
大家也遇到許多駕駛心地善良,覺得駕駛行為很有禮貌
但是否有發現這樣的行為不是所謂的禮儀、同理心、道德……而是一種義務
讓車是義務,駕駛人友善的示意才是禮儀
改變台灣污名遠播的交通,從小地方做起
請改變觀念:什麼時候該讓什麼車,在交通規則來說,不是禮儀,是一種義務
,後面車很多啊大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