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重型機車是否能停自家大樓地下室之政府回文

我覺得這條文應該修一修,用錯字了,會造成模糊。

應該是"應"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才對。

如果是"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那表示也可以不停小型車停車位,停一般機車位。

條文中的得字是二聲的那個音(因同德),是"可以"的意思。
除非它是三聲的那個得,表示"必須"的意思。不過印象中,公文/法條/條例 不會這樣使用。

可以問樓主,
你的汽車停車格是單放一台紅牌重機還是一台汽車+一台重機 ?
如果是前者, 支持你到底, 紅牌比照汽車...
如果是後者, 那我比較可以理解你們管委會在龜毛甚麼...
也可以拿來檢視我們社區...
機車駐車脚會把防滑地板弄破,大部份的管委會都是這個原因不開放。

HCY8631 wrote:
自從去年底買了紅牌後...(恕刪)




為什麼就不能當作一台機車停在旁邊或是插在洞裡就好
為什麼這群官員這群人類這群異類
永遠都不能變通一下..........
台灣真的在退步欸==

年資倒退都不知道幾百年了
...........好可憐喔

HCY8631 wrote:
自從去年底買了紅牌後...(恕刪)


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有自主權,若管理條例裡面有規定,就得按照規定走

其實很簡單,可提起臨時動議或於區分所有權大會中提出決議案

以我們社區而言,只要是停車位,都可停放任何車輛。

甚至未來不排除會為了重機另行規劃車位。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政府機關引用到舊的法條了


立法院100年11月8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00年11月23日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新修正條文,行政院業以101年6月19日院臺交字第1010032021號令定自本(101)年7月1日施行。

自本年7月1日後,大型重型機車(指排氣量超過250CC)在一般道路原則開放行駛內側「禁行機車」之快車道及比照小型汽車可直接左轉(即不需要二段式左轉),但不可行駛機車專用道及機車優先道、不可同車道併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配戴全面式或露臉式安全帽,另必須停放於小型車停車格。

現行快速公(道)路已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路段,均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均得進入及行駛,請全天開亮頭燈,大型重型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亦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45728&ctNode=1424&mp=1

HCY8631 wrote:
自從去年底買了紅牌後...(恕刪)
我覺得大樓管委會
應該把一些小空間
停車太小 ,停機車又太大的
又不妨礙交通動線的地方
劃給重機價位比汽車為便宜一些
規劃後送審

一來又不犧牲原有停車格,又可以增加收入(可以A更多)

這才是有責任的管委會

如果只是怕麻煩的,那種就聯合起來推翻掉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適用範圍,應該沒包含建築物裡面的停車場,裡面的條文可不可以拿來建築物用,参考可以啦。
2.建築物裡的停車場,很少有劃機車停車格,基本上建築物內汽車停車與機車停車的消防系統配置不一樣。原規劃汽車停車格可不可以停機車?我是覺得該停汽車就停汽車,不要拿來停機車,停腳踏車,停滑板車,停三輪車,搭帳篷或堆雜物。什麼?你們社區決議的規約說可以?那請大家不要互相檢舉相安無事,不然請各位去比對一下社區內的核准建築圖內有沒劃機車停車格?
3.那條文寫的不錯阿,"得"停放於小型車位,又可停機車位,從寬認定。寫"應"不就冏了。
跟我們社區一樣,當初紅牌要停,主委硬要我們停汽車格,但汽車車位一個月要三千五,二台重機二台汽車一個月光停車費就一萬四千塊,實在太吃力,叫管委會畫重機格來停,又不肯,找一堆理由說不能用有的沒的,硬要我們停汽車格,後來索性不爽了,裝死租個邊邊角角的停車位,把重機塞在汽車後面,跟管委會耍賴,裝皮不鳥他,久了經過幾次開會,後來態度軟化了,管委會乖乖花了重機停車位,一個月六百塊(我們社區機車位是半年九百),順間減輕不少壓力。。。你可以參考看看~~哈哈
真的要解決問題
就自己去選管委
選了之後再改自己大樓的規定

就沒人咬的動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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