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友博 wrote:
差別在於
如果是已經到民事法庭,那代表刑事已經跑完、已經有前科了
如果是好的理賠員
會在偵查庭前或是調解委員會時就直接幫保險人和解
就不會有前科紀錄
保險公司理賠有力點、保險人會少跑很多趟...(恕刪)
liszt902 wrote:
只保富邦+1
...(恕刪)
想太多
誰跟你說到民事庭 = 刑事已經判決完畢?
誰跟你說車禍過失傷害一定有前科?
我今天是受傷的一方好了,只是單純輕微擦傷,傷口總面積約10%,車損5千搞定,我開口10萬,少一毛就告,調解委員會不用多費唇舌浪費時間~ 你看看你的優良保險員買不買單啊?



你可能會說,要告去告,我買的保險有含律師費



這種小案子要甚麼律師? 真奇耙~ 過失傷害是事實,被害者開的價碼你和你的保險公司不接受,所以無法和解也是事實, 上法院就是照著判麻. 會因為你今天有請律師就無罪嗎? 完全不可能。
難怪會有保險公司出這種方案,就是要撈你們這種不懂法律的人的錢



哪天車禍遇到我,照樣被我告,因為我的一口價就是100萬,你的保險公司絕對不會買帳,法院也不會買帳,但我就是要開100萬,沒錢就告。 到時你就會知道到底會不會有你所謂的「前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