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rdonwu3 wrote:其實我常常這樣停啊,(恕刪) 覺得不要搞事的好,溝通不好不要硬是要上,遇到搞你的就有的玩了前幾天住對面又和住左側的打了起來這不知道是第幾回合了,弄到我家附近都有攝影機,看來平時我家會很安全,有攝影機別人不容易亂來在二樓還聽到助陣的要火燒車拿噴子的
andy0617 wrote:分析關鍵原因在持份,共同持有車位,才是區權會共同決議為主,私人持份則以國家法律為上,但不必遵守區權會決議。 這個是最重要的重點,先查清楚車位性質,是法定車位,還是獎勵車位,增設(自設)車位,還要看所處位置是否屬於避難空間(避難空間就屬於共用,非專有,非專用會受社區規約限制).之前新店希望之河社區的案例,樓主可以詳細研究,法院堆這些細節的解釋恨清楚,但是文謅謅又拗口,耐心看看.原告一審勝訴,但是管委會上訴翻盤.我看了半晌,就是因車位性質,及所在位置,結果不同.參考看看.至於車位部分,找管委會調閱大樓竣工圖,或是工務局問竣工圖確定一下車位的性質.https://blog.xuite.net/wanglawyer2/twblog/584806130
要走法律,管委會用的是全體住戶基金去聘律師答辯,這種民事庭,主委與委員連去都不用去,由律師代表出庭.而你呢? 如果你不自費聘律師,你就得要努力自己出庭答辯.版上網民說得口沫橫飛,也只是出一張嘴,最終問題還是你自己去解決.建議樓主試著先溝通看看,拿出誠意找委員們談談看,看是否能求同存異,找出癥結點,找出最大公因數解決.在社區所有權人大會提案,取得多數決.政府規範路邊公有停車格可停放兩輛重機,你自己延伸為 "法律",據此認定私人社區管理公約必須比照辦理,這出發點已經錯了.人與人溝通,最好別拿 "法律"大旗來壓人,容易讓人反感.退一步來說,如果一個私人汽車停車場規定它的停車格只能停放一輛汽車(或重機),你是否也要說業者違反 "法律"?你覺得有權不遵守業者規定,自己決定付費硬塞兩輛重機於一個停車格呢?包括我在內,大多數人都不精通法律.即便你有權狀,你有財產權,但也不是你想怎樣都可以.在停車格搭個帳篷住在裡面? 在停車格裡放幾個寵物籠養寵物?依照部分網友所言,私人財產權這麼大,怎麼社區所有權人大會可以逕行剝奪在家裡養寵物的權利?我不是專家,這是新聞說的,合法通過的社區規約的效力高於國家的民法.如果區分區所有人大會的決議可以勒令住戶不准在家裡養寵物,規範在停車格內只能停一輛車,看起來也不算離譜了.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403002〔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只要社區多數住戶同意,民眾就不得在自家飼養寵物!有民眾投訴,她居住的大樓近日決議不得飼養寵物,已嚴重侵犯其權益。營建署表示,大樓要做出這樣的規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住戶出席、出席住戶四分之三以上決議,若未達此門檻,規約就無效。有住戶抗議 權益被嚴重侵犯不過,住戶規約能否溯及既往禁止養寵物?營建署表示,這得看規約怎麼訂;若住戶有任何意見或主張,就該積極出席住戶會議,捍衛自己的權利。大樓住戶陸小姐表示,她所居住的大樓,原未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她養了兩條流浪狗,且未在公共區域出現,也沒造成任何髒亂,三年來都沒被其他住戶投訴。但大樓在六月的住戶會議中決議,禁止在大樓內飼養寵物。陸小姐質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她在自己的家裡面養狗,完全不妨礙他人,為什麼還被禁止?陸小姐反問,是不是哪天也能決議,有特定傳染病的人不能居住在該社區?營建署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要限制住戶飼養動物,必須以規約定之;規約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達成決議的門檻非常高,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營建署指出,飼養寵物是一種行為,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養寵物可能因髒亂、噪音、氣味等問題,干擾到其他住戶,才授權給所有住戶決定是否能夠在大樓內養寵物。營建署坦承,規約雖會侵犯部分住戶的權利,但既然是共同生活的環境,又是多數人的決定,少數人可能因此得有所犧牲。https://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1/201501191574309.html社區總戶數95戶,有66戶出席投票,贊成禁養的有35票,反對7票,當時飼主不願意棄養狗狗,一個月後自行搬家,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以規定禁養寵物,有人贊成,也有人認為不需要太嚴格,但如果造成鄰居困擾,又不改善,主管機關都發局住宅管理科表示,可依法處3000到15000元罰鍰
停車格愛怎麼停的確是自己的自由 只要不超過範圍這可以很用力跟管委會申訴跟爭取但同樣的 管委會也應該會有些跟停車位有關係的規定例如清潔費 或者門禁的上限(雖然很多人自己去外面COPY遙控器)覺得不合理就去爭取去申訴但小心別搞到最後自己變成大家眼裡的惡鄰居雖然你是對的 但社區其他住戶觀感問題 也希望你好好去詢問了解和尊重多數人的想法你要慶幸 看你大樓公告內容 至少管委會有在做事
Katong wrote:我不是專家,這是新聞說的,合法通過的社區規約的效力高於國家的民法(恕刪) 這邊就錯了!規約性質屬於私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基本是尊重契約自由原則沒錯。增設車位基本上牽涉私人財產的使用收益甚至處分,只要依照它的通常使用方法,基本上在財產權的保障下,可以排除他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