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太吵!被檢舉就要驗重機車主控擾民


宅男玉米 wrote:
台灣重機進來要驗車所以噪音法規肯定是過關的~~所以原廠重機不管你轉數拉多高只會聽到引擎聲
排氣管安靜的很.....(恕刪)

大大不懂就去查一下法規
看看我國不少允許原廠進口的噪音標準有些有多寬鬆 高達9x分貝以上

這樣的車 半夜10點多大家睡覺時從巷子刷過去看看會不會惹到全住戶不爽
然後那台車主還很大聲的說 我又沒改排氣管 我是原廠管而且都合乎噪音標準啊

啊然後呢 合乎噪音標準就可以絲毫不管別人 製造噪音來妨礙安寧喔
被你噪音吵到睡眠不好 不得安寧的大人 老人 小孩 都是活該就對了?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Henry0320 wrote:
你說了這麼多,有用嗎...(恕刪)


大大您好

先謝謝您花時間看了我的回文,也謝謝您花時間回了我的文:)

首先,我想跟您說明一件事情

應該沒有行政法規(例如噪音管制法、交通法規)可以做到:

完全把"所有犯罪人"抓起來並兼顧到"完全不侵害到"您所謂"無辜民眾"的權利。

勢必要在這兩者之間,盡量最大化第一個訴求、並最小化第二個訴求。

即,不可能做到前者100%,後者0%。

大大您很聰明,舉了很多很多極端的例子,不過這僅能證明後者不是0%而已。

我們需要去想的是,這條法規,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即,用最小的侵害手段,去達成法律欲保護的利益。想達成的法益保護,和限制的權利之間,有沒有輕重失衡。

如果您到這裡還可以接受,我們可以繼續探討下去。

來看一看現行的法規範吧!保護的是甚麼?全體國民免受噪音的利益。
如果您認同,國民有這個利益,那我們可以繼續探討下去。

那這檢舉法規限制到甚麼?1.民眾須去受驗 2.不去受驗或受驗不過要罰錢。

先單單就這兩個權利做比較,我想侵害的利益,不會超過保護的利益
(如果您認為超過,那...我不知道該怎麼講下去,因為幾乎所有交通法規、環保法規,都是可以通過這一層,舉個例子,政府為保護用路人免受酒駕威脅,可以攔車,可以請您吹氣受檢(犧牲掉個人行動自由的權利))

剩下的,只剩下手段的問題,即,該怎麼做?

法規非常明確的規定,檢舉人檢舉噪音,僅有類似於提出"申請"般的效力
主管機關接收到該申請,要"查證",查證過後,覺得有必要,通知受驗。受驗過後,不符合法規,才開罰。

不過大大您覺得中間這一關有問題,因為主管機關會便宜行事,不查證。

但是,就如我前所述,這是行政機關行政效率的問題,跟法規"本身"無任何關係。就如同我一開始回覆這串文章的時候提到,法規就是規定的這麼清楚,行政機關有弛廢職務,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可以提行政訴訟或是國賠。其並非噪音管制法所需要規範,也非噪音管制法有辦法去規範的。

而大大也覺得檢舉人會有問題,可以亂檢舉,但是就像上一段所說的,這是主管機關要去盡的責任;主管機關應該去"查證",這的確是行政機關該做的事情,並非需要由私人盡如此大的舉證責任(原因我先前的文一再說明過了),檢舉人浮濫檢舉(用您的極端例子好了,假設檢舉人是一個神經質的人,每台車經過他身邊他皆檢舉。如果您是主管機關,你會一直無條件受理他的檢舉嗎?檢舉人難道不是權利濫用嗎?)況且,就"根本沒有的事實"去檢舉,真的有刑法上的責任啊!(只是刑法具有謙抑性。如果看不懂,請去翻書)

板上大大似乎都覺得,須去受驗,是一個大大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

那我真心希望有大大能提出,比現行法規(檢舉人檢舉,政府查證,請他去受驗)的更好規定(即,侵害更少利益的手段)

因為我想了好多種方法,真的想不透啊

HENRY大大也同意,噪音是如此難以證明的東西(要某轉速、檢驗器材要某角度、要某距離、要盡量密閉的空間...等等)

EX1:修成要檢舉人用分貝機量出來,才可以去檢舉? 我真的不知道檢舉人為什麼要自備專業器材,而且如前所述,要檢測是不是噪音,須經過許多步驟,私人有辦法去請被檢舉人配合?被檢舉人乖乖讓他在密閉空間測?

EX2:路上隨意欄撿? 我覺得這是一個侵害更多人的手段,即,侵害更多不特定人、侵害更多真正的無辜民眾,現行法規應該比攔檢侵害的少。

EX3:接獲檢舉,主管機關去被檢舉人家測? 政府有這麼多人力物力?況且,此還另外侵害到民眾的隱私權、住居權。HENRY大大,連覺得現行法規規定,檢舉人有類似於"申請"政府請被檢舉人去驗的權利都沒有,民眾怎麼可能有請主管機關闖入民眾家裡檢測的權利呢?


所以,請大大提出侵害更少、更好的法規,指導小弟,不然小弟真的只有一個結論"出一張嘴批評的人真的很容易"

先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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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補充說明,許多人覺得原廠管都沒事,所以只要符合噪音管制法規範,便可以毫無顧慮的用。
但其實不是這樣的。
舉個例子,如果某甲有精神疾病,對於紅色驚恐,看見紅色便有身心靈上的受損,某乙為某甲之同事,其便每天穿紅衣服上班嚇某甲,某甲是否可以訴請法院禁止某乙穿紅衣上班?在這個例子,是可以的,很多人覺得為什麼,穿紅衣服上班是某乙的權利啊,但是甲可以依照民法18條第一項後段請求乙不能穿紅衣,理由在於民法148條第一項。(有興趣的可以翻書或私訊問我XD)

所以,就算符合噪音管制法(無超過一定分貝),但是"故意"拉轉(或任何原因)侵害,使民眾受身心靈上的損害,其僅僅只是不會依照噪音管制法開罰而已,民眾還是可以用民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講這麼多,就是希望,不要覺得自己合法有某權利,就可以肆無忌憚的使用它:)



這篇文章就是被改管吵到痛恨到不行的
吵死人的改管

法規雖有不周全的地方
但是
但是
這些噪音就是大家非常痛恨的...我就是會檢舉吵死人的管
我騎大型重機.被我盯上的大炮管..幾乎都會檢舉成功.不過目前沒檢舉過大型重機.覺得好像在競速
我看你多會跑...除非你騎150以上我就不會追了
0-100加速要贏重機的不多.我就是痛恨吵死人的改管噪音

Henry0320 wrote:
你說了這麼多,有用嗎...(恕刪)


有些人根本自己有睡眠障礙然後在那邊說我覺得那台車很吵

他怎麼不自己先去花錢看醫生買X材呢
舉一堆令人啼笑皆非的例子、真是令人無言!

總而言之,目前這套法規無解!有改裝者請低調些,不要擾人安寧。原廠者自求多福吧!
h12226 wrote:
舉一堆令人啼笑皆非的...(恕刪)



大大您好,我才是真的無言的那個

看來您真的完全不懂法律,甚至連一點粗淺的概念都沒有

還記得您在這串討論串的回文嗎?您東拉西扯,甚至連"誣告罪"都搬出來了

我當時就知道您,完全沒有法律的概念

但是我還是很有耐心的告訴你,該往哪個方向去找

對於您的回文,我還是很有耐心的去解釋我的觀點

而您呢?每每用一句這法規"就是有問題啦"

您除了"有問題就是有問題"、"無言"、"無解"、"不想再討論"

不然就是"提供車籍資料啊",這種類似於現實世界中的流氓,出來戰啊

很像網路上"出來講啦","在網路講半天,出來阿,有種就出來阿"這種情緒性的發言

我真心的請教大大您,我舉的例子哪裡有問題,說理地方哪裡有問題?

可以請您賜教嗎?可以請您真的提出一些有建設性的發言嗎?不然對於這法規,您也是僅止於情緒性的謾罵而已

請用確切的道理、法律邏輯告訴我好嗎?您之前講的那些我實在是聽不太懂您在說甚麼:)

-------------------------------------------------------------------
補充一下,我舉的例子,是借用民國92年律師高考,民法第一題的題目

如果大大您覺得我的例子有問題,可以拿去隨便問一個您身邊念過法律的人

不管是律師、司法官、代書、法律系同學都可以,問問看他們的見解是甚麼

也可以自己去翻王澤鑑老師(國內通說)的書,查看看民法148條,他關於權力濫用的看法,謝謝
wgs0707 wrote:
大大您好,我才是真的...(恕刪)


本來不想回不過人就是那麼奇怪!

您理解也不好、不理解也罷!本人懂不懂法律、有無概念也輪不您來批評指教

至於法規的部份在我個來看您才是完全不懂、從您的言論也看不出有何建設性?

情緒性發言、漫罵?在01的網管面前如有此等行為早被刪文了!

為何會說令人啼笑皆非?而是您所舉的列子單獨來看並無奇怪之處,但是套用

在此法規則是捉錯用神、長篇大論但又不著邊際,有如隔靴搔癢。卻又將此法

規完全複雜化了!然而樓上的幾位朋友卻一聽便知,那到底是您有問題還是我

有?所以既然難以溝通、不如就別說了吧!
理論不如實際體驗來的好,此法的本意確有其必要、但其案件成立的過程實在過於簡便!簡直是

只要我想檢舉就可以。雖有一定的遊戲規則、但實在太過簡化!故難以令人信服!所以才有實際

體驗的想法,但卻扯出一堆莫名其妙的法律條款、長篇大論,卻又不願一試!所以個人解讀便是

與自已無關時當然可以輕鬆面對、但真要實際體驗時卻又東拉西扯令人啼笑皆非!
原廠哈雷是直通管會大聲也不奇怪
只能說台灣地狹人稠
不像歐美寬闊大平原
wgs0707 wrote:
大大您好先謝謝您花時...(恕刪)


看完你的理由
我相信你是比較站在法律定義上的問題
我也更相信,訂定這噪音檢舉辦法的立意是正確的(前面我已有說過)

但我所舉的例子
是用來證明這噪音檢舉辦法訂的不夠嚴謹、也不夠詳實
且對檢舉人沒有任何反制(如我前一篇的說明,你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喔)
也對於機動車輛噪音問題沒有什麼幫助

wgs0707 wrote:我們需要去想的是,這條法規,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即,用最小的侵害手段,去達成法律欲保護的利益。想達成的法益保護,和限制的權利之間,有沒有輕重失衡。

如果您到這裡還可以接受,我們可以繼續探討下去。

來看一看現行的法規範吧!保護的是甚麼?全體國民免受噪音的利益。
如果您認同,國民有這個利益,那我們可以繼續探討下去。

那這檢舉法規限制到甚麼?1.民眾須去受驗 2.不去受驗或受驗不過要罰錢。

先單單就這兩個權利做比較,我想侵害的利益,不會超過保護的利益
(如果您認為超過,那...我不知道該怎麼講下去,因為幾乎所有交通法規、環保法規,都是可以通過這一層,舉個例子,政府為保護用路人免受酒駕威脅,可以攔車,可以請您吹氣受檢(犧牲掉個人行動自由的權利))

這就怪了
政府為保護用路人免受酒駕威脅,可以攔車進行酒測
為何不為保護人民免於噪音污染的威脅,進行攔車檢驗?
不都是犧牲掉個人行動自由的權利,保障更多人民免於噪音污染的權利嗎?

wgs0707 wrote:法規就是規定的這麼清楚,行政機關有弛廢職務,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可以提行政訴訟或是國賠。其並非噪音管制法所需要規範,也非噪音管制法有辦法去規範的。

這個更好笑,台灣人民,有幾個人不知道,台灣公務體系的糜爛!
就這一個噪音問題明顯有『行政機關有弛廢職務』之疑,有幾個人民會因此去提『行政訴訟或是國賠』?
值得嗎?要搞多久?被無辜檢舉請一天假就已經很度爛、很麻煩了,還會為這事去搞『行政訴訟或是國賠』?
再者,你確定台灣是真正的『民主』國家,就算你真的是無辜被檢舉去驗車造成困擾,為這事去提『行政訴訟或是國賠』,有幾成把握會成功?台灣公務機關還沒聽過幾次會向人民認錯道歉的,都嘛會說一堆瞎到不行的爛理由來搪塞。

wgs0707 wrote:用您的極端例子好了,假設檢舉人是一個神經質的人,每台車經過他身邊他皆檢舉。如果您是主管機關,你會一直無條件受理他的檢舉嗎?檢舉人難道不是權利濫用嗎?

我舉的例子何時是極端的例子?哪裡有權利濫用?
我再說一次,假設我今天就只是想整某台車(就一台車=該車主,沒有第二車、第二車主),用我個人『認為』這台車製造噪音(我覺得這台車很吵,怎麼吵?我不懂車,只知道就是很大聲,OK),就進行具名檢舉,檢舉資料也都可以說的很清楚詳細,OK,管他有沒有改裝,就算主管機關向我再次查證也是一樣說法,並確認檢舉,肯定那台車一定會收到通知去驗車。 這樣子,哪裡有濫用?


wgs0707 wrote:那我真心希望有大大能提出,比現行法規(檢舉人檢舉,政府查證,請他去受驗)的更好規定(即,侵害更少利益的手段)

因為我想了好多種方法,真的想不透啊

HENRY大大也同意,噪音是如此難以證明的東西(要某轉速、檢驗器材要某角度、要某距離、要盡量密閉的空間...等等)

EX1:修成要檢舉人用分貝機量出來,才可以去檢舉? 我真的不知道檢舉人為什麼要自備專業器材,而且如前所述,要檢測是不是噪音,須經過許多步驟,私人有辦法去請被檢舉人配合?被檢舉人乖乖讓他在密閉空間測?

EX2:路上隨意欄撿? 我覺得這是一個侵害更多人的手段,即,侵害更多不特定人、侵害更多真正的無辜民眾,現行法規應該比攔檢侵害的少。

EX3:接獲檢舉,主管機關去被檢舉人家測? 政府有這麼多人力物力?況且,此還另外侵害到民眾的隱私權、住居權。HENRY大大,連覺得現行法規規定,檢舉人有類似於"申請"政府請被檢舉人去驗的權利都沒有,民眾怎麼可能有請主管機關闖入民眾家裡檢測的權利呢?

這些都是政府相關部門要去做的事
不用問我,我也不懂法律,更非立法委員
前面說過了
政府為保護用路人免受酒駕威脅,可以攔車進行酒測
為何不為保護人民免於噪音污染的威脅,進行攔車檢驗?
不都是犧牲掉個人行動自由的權利,保障更多人民免於噪音污染的權利嗎?

酒駕的車在路上行駛,若無出意外,你要怎麼證明?不也跟這噪音問題同理嗎?
所以只能用攔車檢查一法不是?
怎麼對於有改裝車輛(排氣管)、製造噪音的車不用此方法呢?
這在執行上也不難吧

酒駕的,可以先以警察聞味道方式初判,再決定是否進行吹氣酒測
噪音也是,也可先以警察聽聲音方式作初判,再決定是否要進行噪音檢測
這項噪音攔查作業,每逢假日台三線三灣~汶水都有,且只針對重機,管你有無改裝,來幾台就欄幾台,只要是重機就是欄你,其他車輛一律忽視不攔,認識一起跑得國產白牌車改到認不出是啥車直接放行,OK!
這就是台灣,其他車種沒有改裝?沒有飆車? 南部小綿羊飆車族還會聚集攻擊警局分派出所咧!
一整票看到一個不順眼路過的,就是一陣棍棒伺候。

wgs0707 wrote:所以,就算符合噪音管制法(無超過一定分貝),但是"故意"拉轉(或任何原因)侵害,使民眾受身心靈上的損害,其僅僅只是不會依照噪音管制法開罰而已,民眾還是可以用民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哈~~你這論點真好笑
你怎麼舉證是『故意』拉轉?我騎車開車的習慣就是這樣,換檔比較慢一點,犯了哪一條法律?
有符合或達到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wgs0707 wrote:舉個例子,如果某甲有精神疾病,對於紅色驚恐,看見紅色便有身心靈上的受損,某乙為某甲之同事,其便每天穿紅衣服上班嚇某甲,某甲是否可以訴請法院禁止某乙穿紅衣上班?在這個例子,是可以的,很多人覺得為什麼,穿紅衣服上班是某乙的權利啊,但是甲可以依照民法18條第一項後段請求乙不能穿紅衣,理由在於民法148條第一項。

你舉這例子,薄弱了點
若照這人的條件,恐怕連出門都有問題
路口號誌有紅綠燈管制,紅燈時間從10秒~100秒都有
每台車都有煞車燈,且都是紅色的,停車、停等紅燈都是亮紅色燈光
我看這人還沒出門應該早就驚恐到又跑回家了
再者
若這甲依照民法18條第一項後段請求乙不能穿紅衣,從憲法來看應該不成立
憲法
第 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何我這麼說,甲如何證明乙是故意?
乙可以主張紅色是個人喜好顏色,其他顏色不喜好或是排斥


wgs0707 wrote:就算符合噪音管制法(無超過一定分貝),但是"故意"拉轉(或任何原因)侵害,使民眾受身心靈上的損害,其僅僅只是不會依照噪音管制法開罰而已,民眾還是可以用民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我再次說明
這屬於駕駛人的行為問題,而非車輛問題
如同酒駕,也是駕駛人的問題

再說,就算今天真的是一台有改裝排氣管、又很吵的車被檢舉,也成功受理,該車必須去指定地點進行噪音檢驗,你認為這樣有任何作用嗎?
不瞞你說,沒什麼用?
改裝車主收到通知後,要去指定地點受驗前,換上原廠排氣管就好啦!這原廠排氣管還是有再特別做過降噪處理的,保證合乎標準,檢測完畢後,再換回改裝管,繼續路上轟~轟~叫,又如何?

最後只能說
這噪音檢舉辦法,立意良善,但卻只是蜻蜓點水
對於真正有噪音污染的車輛沒有多大的效用
卻容易對無辜車輛造成一些程度的損失
對檢舉人沒有任何反制規定


停筆至此,後面不再回你~~
請在去仔細想想,241F車主的處境,換成是你,作何感想!
再一次重申,真正改裝排氣管造成他人噪音污染的,我也極力贊成檢舉,但目前此檢舉辦法,容易讓有心人進行報復式、整人式心態,去讓無辜車主造成麻煩與困擾,同時還要犧牲工作職務上的假期或金額,實在是一個半弔子的檢舉辦法,有必要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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