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gs0707 wrote:
大大您好您舉的例子似...(恕刪)您的例子是檢舉超速,我不知道私人有沒有辦法檢舉超速
不見得是超速,動態性的違規都會需要影片佐證,像是不當超車之類的。
你不能拍一張照片說裡面的車沒打方向燈、
你不能拍一張照片說裡面的超車沒有保持距離。
而且超速要測速器這種專業儀器的測量,那噪音光用聽的就好了嘛?
這樣的話我也可以拍一張照片跟警察說照片裡的車看起來很快。
就樣拍一張照片說這台車太吵一樣。
你可以往前翻某樓的一張照片,看得出來噪音檢測需要的儀器跟擺放
方式比測量超速複雜多了。
再說,被檢舉的人收到驗車通知,不就知道他被檢舉了,真的有改裝的人,
你以為他會笨笨的直接去驗車嘛?一定是換回原廠管再去驗,驗好再換回
改裝管繼續吵死你,你還不能在3個月內再檢舉他一次。那這個手續的
效果在哪裡?路邊攔檢反倒可以來個出其不意。
Henry0320 wrote:
看完你的理由
我相信你是比較站在法律定義上的問題
我也更相信,訂定這噪音檢舉辦法的立意是正確的(前面我已有說過)
先謝謝大大認真看完我的文,終於有人肯完整的看完,再來討論
我對此,真的感到非常感激...QQ
而關於反制,會負刑法與民法上的責任,這是非常肯定的
不過關鍵就在於,刑法僅會處罰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的案例
所以在大大舉的例子,您說您只檢舉一台車,且係按照您聽到的感覺,覺得很大聲
絕對是您的權利,您可以根據使用車機動車輛妨害安寧檢舉辦法來檢舉
大大主要在乎的點,是在於另一種態樣反制的規定
即,該"反制"是要能處罰到,"檢舉人未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之檢舉(受檢舉人即要受驗車之苦,若沒超標,想回頭讓檢舉人也得到一些"懲罰")
但小弟真的覺得萬萬不可這樣,這反制規定(比如說,合法檢舉,檢舉未成,或被檢舉人通過檢驗)要是規定了罰則,會造成:
1.本法所欲達到的目的便會窒礙難行。換句話說,檢舉人根本就會因為怕該規定,而不敢隨意檢舉。這樣乍看下,好似保護到了"無辜"民眾,但是實際上,卻是讓更多的"噪音製造者"更能心存僥倖,而免於受檢舉,且也如同變相強迫民眾要提高自身對於噪音忍耐力(因為怕檢舉後被"反制"波及)。
如我前面所講,完全把"所有犯罪人"抓起來並兼顧到"完全不侵害到"無辜民眾"的權利,這兩件事情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要去最小化後面的訴求時,愚見以為責任不應該擺在民眾,而係下面所要談的,"主管機關"。
Henry0320 wrote:
這個更好笑,台灣人民,有幾個人不知道,台灣公務體系的糜爛!
2.沒錯,主管機關的確是頗為糜爛。但是這不能做為把責任轉置給民眾的藉口。法規就是規定主管機關要查證,而邏輯上,也是主管機關去查證,才是正軌。主管機關,有專業判斷能力、有專業器材,一般民眾怎麼可能具備這些知識、器材,況且要是因為公務體系孱弱,人民就要負責原本政府應該負的責任,這樣反而讓公務體系陷入惡性循環(反正有人可以來幫我擦屁股)。根本解決之道在於整頓公務員體系,不過這真部分真的是題外話中的題外話,這部分並非單純製訂幾條法規所能做到的,其也不是噪音管制法所能多所著墨的事項。
Henry0320 wrote:
政府為保護用路人免受酒駕威脅,可以攔車進行酒測
為何不為保護人民免於噪音污染的威脅,進行攔車檢驗?
不都是犧牲掉個人行動自由的權利,保障更多人民免於噪音污染的權利嗎?
因為欄停車輛受檢,是一個侵害不特定多數人更多權力的措施,是必須要危害到公眾程度較為具大(比如說酒駕事件...等等)才來受檢驗,詳情可以參見警察職權行使法。退萬步言,就算真的可以攔路檢查好了,環保人員必定無此項權力,其必須協同警方才可辦理,我國真的有如此多的警力?且受測時,因在大馬路旁,必車水馬龍,檢驗數據更無法使被驗人信服。所以,愚見認為,攔檢是一個侵害更多權利的措施,且施展起來窒礙難行啊!
Henry0320 wrote:
你舉這例子,薄弱了點
若照這人的條件,恐怕連出門都有問題
路口號誌有紅綠燈管制,紅燈時間從10秒~100秒都有
每台車都有煞車燈,且都是紅色的,停車、停等紅燈都是亮紅色燈光
我看這人還沒出門應該早就驚恐到又跑回家了
再者
若這甲依照民法18條第一項後段請求乙不能穿紅衣,從憲法來看應該不成立
憲法
第 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何我這麼說,甲如何證明乙是故意?
乙可以主張紅色是個人喜好顏色,其他顏色不喜好或是排斥
這個問題,我是借民國92年律師高考,民法第一題來用
您如果想知道正確解答,可以去坊間多翻幾本考古題解題書來看(GOOGLE也能找到)
或是翻翻民法總則(王澤鑑老師著)
HENRY大大,您有提到您不是法律專業,那我也就不在這裡跟您掉書袋了:)
Henry0320 wrote:
酒駕的車在路上行駛,若無出意外,你要怎麼證明?不也跟這噪音問題同理嗎?
所以只能用攔車檢查一法不是?
怎麼對於有改裝車輛(排氣管)、製造噪音的車不用此方法呢?
這在執行上也不難吧
酒駕的,可以先以警察聞味道方式初判,再決定是否進行吹氣酒測
噪音也是,也可先以警察聽聲音方式作初判,再決定是否要進行噪音檢測
這項噪音攔查作業,每逢假日台三線三灣~汶水都有,且只針對重機,管你有無改裝,來幾台就欄幾台,只要是重機就是欄你,其他車輛一律忽視不攔,認識一起跑得國產白牌車改到認不出是啥車直接放行,OK!
這就是台灣,其他車種沒有改裝?沒有飆車? 南部小綿羊飆車族還會聚集攻擊警局分派出所咧!
一整票看到一個不順眼路過的,就是一陣棍棒伺候。
關於酒駕可以攔檢,是我在322樓的時候沒有說明清楚,這是我的錯,先道歉
關於攔檢的部分,可以去看看警察職權行使法
因為攔檢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權利比較大,您也說了,重機來幾台就攔幾台,這是不是更擾民呢?
而且還誤導了您有另一種印象,即,重機才會被抓,小綿羊不會被抓,所以您覺得這是一個好辦法嗎?
而您這段文字,後段似有要挑起另一話題,恕我不對其回覆,免生爭端
Henry0320 wrote:
哈~~你這論點真好笑
你怎麼舉證是『故意』拉轉?我騎車開車的習慣就是這樣,換檔比較慢一點,犯了哪一條法律?
有符合或達到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這點如上,因為HENRY大大非法律專業,我就不掉書袋了。其實大大如果對於這有興趣,可以去買王澤鑑老師的書來看,看了包準你功力大增!
Henry0320 wrote:
我再次說明
這屬於駕駛人的行為問題,而非車輛問題
如同酒駕,也是駕駛人的問題
再說,就算今天真的是一台有改裝排氣管、又很吵的車被檢舉,也成功受理,該車必須去指定地點進行噪音檢驗,你認為這樣有任何作用嗎?
不瞞你說,沒什麼用?
改裝車主收到通知後,要去指定地點受驗前,換上原廠排氣管就好啦!這原廠排氣管還是有再特別做過降噪處理的,保證合乎標準,檢測完畢後,再換回改裝管,繼續路上轟~轟~叫,又如何?
關於這部分,我真的覺得是人民對於自身權利保護意識還不夠積極
曾經問過好幾位朋友,跟他們說,"欸,你知道改管很吵可以檢舉嗎?"
他們一致的回答都是"不知道","蛤,還要拍照寫資料檢舉喔,有夠麻煩"
愚見認為這才是現在路上還是那麼多吵死人不償命的車的主因。
再加上從這討論串可得知,滿多人仍然認為"只要原廠,我愛怎麼騎怎麼騎,犯哪條法了我?"
更雪上加霜的是
已經需要符合非常多要件的檢舉手段,卻仍然有大大不斷主張要件不足、舉證太過簡便。
要再加重檢舉人的責任,增加檢舉的難度。
小弟以為,如此下去,噪音必然日漸猖獗,越來越嚴重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