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ManCcC wrote:
現在是交通部違憲三讀...(恕刪)
嚴格來說交通部沒有違憲喔,因為:
1.通過的時候就有但書。
2.交通部可以引用上述大大的條文:
僅能在公告的時間開放行駛,
所以交通部可以解釋是各縣市的開放時間由各縣市自行決定,
再回報交通部由交通部研討後統一公告,
這樣就不是責任在交通部了。
所以可以說是交通部很會鑽漏洞,
因為從頭到尾就沒有說"不開放",
表達不同意的是地方單位,
不是交通部喔。
等於說,
甲:老闆叫我配合你完成工作。
乙:等我,我要跟其他人評估一下工作要怎麼做。
三天後。
甲:想好了嗎?
乙:等等,評估中。
三個月後。
甲:想好了嗎?
乙:等等,我們還在評估。
甲:你到底要不要做??
乙:要阿,我們一直在商討喔,我又沒說不做。
甲:那到底什麼時候要做??
乙:等我們小組大家都同意。
甲:為什麼要問其他人,老闆叫我跟你做啊。
乙:我的工作要配合其他人才能做,我當然要跟其他人聯繫,難道你要叫我罔顧大家的意見嗎?
結論:
小組有在做,
只是需要時間,
所以什麼時候要做??
不知道
,你也抓不到他,因為法案沒說限多久之內要實施,交通部也沒說不做,所以不算違憲。而且交通部公告解讀的是接受授權評估,
是評估喔,
不是核准。
http://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207100004&toolsflag=Y
交通部表示:
依本(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規定,
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係授權由交通部評估是否有可以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
依據修正條文授權規定,
交通部及高速公路局已邀集包括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南投縣、屏東縣等相關地方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進行討論及評估;
至目前為止,
相關地方政府及社會多數均持保留意見,
且相關地方政府並已正式函復交通部,
表達不同意之立場。
交通部表示:
依本(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規定,
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
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係授權由交通部評估是否有可以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
依據修正條文授權規定,
交通部及高速公路局已邀集包括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南投縣、屏東縣等相關地方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進行討論及評估;
至目前為止,
相關地方政府及社會多數均持保留意見,
且相關地方政府並已正式函復交通部,
表達不同意之立場。
1.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須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2.交通部及高速公路局已邀集包括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南投縣、屏東縣等相關地方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進行討論及評估;<<交通部為了開放時段該定在何時,已有找各機關研討。
3.至目前為止,相關地方政府及社會多數均持保留意見,且相關地方政府並已正式函復交通部,表達不同意之立場<<交通部找不到適合的時間與路段開放(找不到和不准不一樣)
結論:交通部有依三讀通過條文實施,但條文沒說一定得給上高速公路,而是授權交通部找適合的路段和時間開放,交通部有找,但是沒有適合的時間路段,交通部也依條文實施了,就是公告無適合之路段與時間。
這樣你要怎麼說交通部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