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知道 內側車道這些規定 跟你每天的行駛狀況根本不符 一堆車子慢慢督了 40-60的車速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賣亂啊~
路肩都開放了 只是為了舒緩龐大的車潮 若是你說 騎重機比汽車占的道路面積小 就不會塞車了 試想
這樣的通勤數量會占多少?
如果你夢想騎重機 上高速公路 台北新竹通勤 你得每天吸30分鐘以上廢氣的打算
而且還要接受 貨櫃車 大貨車不小心沒看到你的逼車 更不用說開車三寶隨興地開車法
我們在這邊筆戰高速公路騎重機要如何守法 可是 事實上 還是需要許多肉身菩薩的實測路況
才能夠讓環境接受這個理所當然的改變
話說 有天傍晚下大雨 國一南下建國交流道路段 內側居然積水 不然遠遠看到內側居然沒車 還想快速通過
還好我是開車 要是機車..... 台灣的路況環境 就跟以前剛上路的速克達機車一樣 不時聽到有人撞坑洞翻車 或是 人孔蓋高低差
希望大家以安全行車為前提 法規是死的 人要活著 才是最重要的!
Industrial Designer & Bike rider
http://tw.myblog.yahoo.com/kuo-biker
自從我騎車之後
如果在台灣要貫徹超車道理念,每超完一台車就退出快車道,不然的話會被冠上佔用超車道的美名,大概會變成在玩跳棋一樣吧.
內側車道基本上能維持最高速限+10%,其實大家就可以開得很順了.實在沒必要超速,頂多是七分鐘與七天的差別
但開版的根本法條引用錯誤
第1點與第2點根本是兩碼子事.符合第1點法規自然第2點不會開罰
再來說說第三點,第33條 哪裡寫到"在內側"超車道"時, 只要後車時速 > 前車時速, 前車必須讓出內側車道"
訂定法條的不是白癡,不會訂出前後矛盾的法條好嗎?
既然高速公路有速限,超速行駛就是違規,不會因為你要超車所以超速就合法化,而擋你路的都是違規
請不要把飆車合法化!!
請不要把飆車合法化!!
請不要把飆車合法化!!
1. 內側車道: 為供時速80 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限速小型車行駛(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明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
速行駛於內側車道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第2項] 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得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緩
3. 不論你的時速為何, 是否已達到最高限速(補充), 當超車道"後車"時速比你快時, 若前車位未讓出內車道可以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第2項] 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得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緩
附上連結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