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黃牌機車停路邊汽車格,白牌的朋友可不可以一起停?

"在路上騎的時候說自己是汽車
停車的時候又說自己是機車"?

這就是現在笨政府弄出來的政策啊~

其實從頭到尾只要一個原則~就是一臺"有完整路權的機車"

這樣不就搞定了嗎?

停車不看路權是看體積~上路照速度分流~

一切都搞定了~但是不知道笨政府為啥這樣亂分~

還一堆人跟著覺得很ok XD

Brian.Y wrote:
在路上騎的時候說自...(恕刪)
如果在汽車格中央,車頭往左擺45度、車尾往右擺45度,代表沒朋友,也不願意跟人家一起停,如果想跟其他機車共用汽車格就把車後輪靠著路邊停,不知道可不可行
挨踢人 wrote:



旁人要怎麼知道...(恕刪)
應該是無法,我自家的停車場停了車之後多的空間是無法停我的機車的
我也很納悶啊 還有人叫我不要靠駕照,為何要遵守畸形的法律?
csshvci wrote:
"在路上騎的時候說自...(恕刪)
按照這個邏輯
那我停一台小型汽車也有付費
那我就能把我的白牌機車也停在停車格內拉

你確定能這樣搞嗎?

哈哈
所以我開一台中巴,跟我隨行的小轎車也可以一起停遊覽車停車格的意思
如果沒超過路面邊線,我覺得可以,但要證明汽車駕駛人同意機車駕駛人停在一起,機車可以從擺的方向看出來,汽車無從查起,比較難證明
Prada1024 wrote:
按照這個邏輯
那我停...(恕刪)
(自刪)

1515151511515151515

Brian.Y wrote:
在路上騎的時候說自...(恕刪)

您覺得收停車格的錢多還是開罰單的錢多?
哪邊有利往哪邊圖囉
賊仔政府不是浪得虛名
台北市很多地方真的沒位置停,政府只會開罰單,拖吊,沒想過解決問題……尤其是機車,坐在行政院、立法院的應該沒人騎機車上班吧
gm0 wrote:


您覺得收停車格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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