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查了一下規定,樓主這案例除了開單員警張冠李戴搞錯法條,就車輛在同一車道併排停等紅燈而言在法規中也沒有明確提到且禁止。
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2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件第58條第2款有相對應的要求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但這"插入車道間"以個人的認知應是汽車跨了兩個車道或是機車剛好壓在車道線上,這樣使得兩側的車道行車空間都減少確實有可能妨礙通行。但本例機車與汽車在同一車道上,沒有一台車有壓到車道線,是否能用這條開罰還是滿有討論空間。
當然,小的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以上只是個人解讀僅供樓主參考參考。
Leonyang1603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何證...(恕刪)

應該是有影片証明汽車先停在路口,重機稍後才到。不然若是只憑一張照片無法証明先後順序,警察應該也不敢開單。
佔位置,我也想知道結果如何。我也騎大重機阿
linws wrote:
個人一直以為大型重機...(恕刪)

大重本來就不能這樣騎
你和另外一排又同車道併排 其實這樣能多快?
我每次騎大車或開車我都不解為何很多人都想擠到最前面去,然後又擠去機車格去 都不怕被人舉發 ..
白牌我可以理解是要擠去前面的機車格 很合理 但大車就很大機率被盯上 又沒比較快..
綠燈起步灌點油就輕鬆超過去了..

另外申訴機率不高不管你備了多齊全的資料(本人親自試過了) 要繳錢上去打裁判比較勝率高..
linws wrote:
(900元罰鍰我已經繳了)..(恕刪)
那就好....
綠燈前行時就並行了
第一張照片沒錯,一般道路車道可以並行,
第二張照片如果後續影片有拍清楚大型重機停到機車停等區可以開罰,但是罰單已經開錯條款。

如果是違反第45條應該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你被罰900元應該是違反第60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大型重機停機車停等區就是違反這條沒錯),
申訴完可能改開這張還是900元沒。
linws wrote:
個人一直以為大型重機...(恕刪)

台灣的警察就檢舉兩種交通工具最嚴格
一個是機車
另一個是重機

汽車就算前輪壓機車停等區也很容易檢舉不成立
重機一根毛掉進去機車停等區檢舉肯定會過

垃圾交通部
Hiping wrote:
綠燈前行時就並行了...(恕刪)

一般道路沒有說不能併行
叫大型重機去待轉,
大型重機表示:你白癡嗎??轉彎半徑很大很難待轉啊!!

停等紅燈時,
大型重機東鑽西鑽,動如脫兔,被民眾檢舉,
大型重機表示:這是增加道路使用率。

一邊說自己因為車種,而難以變換行車路線,
一邊卻又因為搶時間而隨意變換行車路線。

哈,超有趣的。
在這裡,只要反對二輪團體的道路政策,或是講二輪壞話,你就能得到"四輪嘴臉"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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