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飛機栽下去了,林園鄉民死了一堆,結果原因也不去找,每個人賠償一千萬元。反正航空公司又不是賠不起!結果原因是乘客使用電子設備影響安全。
酒駕肇事撞死人,賠就好啦!老子又不是賠不起。上法院的時候全部主打「路權戰」,被害者路權稍有閃失,可能變成加害者。不去追究酒駕的因,去玩「路權」的遊戲,則未來路上都是一堆「小心開車有路權的酒駕者」,這樣好不好?法治國家喔!我們保障酒駕者的路權,一定可以擠身先進國家之列。
原因不重要,誰有路權誰就是王道。
蛤?
chiayingcool wrote:
1.該臨停車輛車停...(恕刪)
1. 你說錯了, 你講的白線, 是車道劃分線, 在那邊臨停犯法, 他要負很大的責任
2. 那是管制道路, 機慢車只能行駛管制道路, 這跟地下道或是橋梁上畫給機車的線一樣, 你只能行駛管制道路
3. 違規迴轉車輛已經違規, 他一定是先開到你的管制道路上, 他才能後迴轉打橫讓你撞到......
4. 你在他的路上撞他, 你還是有責任.
5. 這起事故的因逼迫你必須要騎上你沒路權的道路, 所以你無法免責, 但是責任劃分上, 違規停車的要負責任, 迴轉的也要負責任, 並非因為有路權而免責
重申一次, 你是被逼迫走你沒路權的路, 並非你故意行駛, 這點很重要.
tony333324 wrote:
所以在我看來非常恐懼, 基本上檢察官非常袒護重機, 才會做出這麼不可思議的起訴, 反之, 無路權都被袒護, 那有路權之後, 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被判到其他車種上???
起訴歸起訴,各級法官的確定判決是另一回事.
現在的新聞看起來似乎只要有死人,不論如何都會先起訴還活著那方的樣子.
這是為了釐清責任的慣例?
你提的例子剛好也說明了,看起來沒錯的公車司機其實也有違規所以必須負擔責任.
在雙方都不能接受對方的見解的時候,上法院去解決不也是唯一的方法?
尤其是在一方已經無法在表達任何意見的時候,這是不是一個必經的程序?
現在也有不少新聞報導看起來是加害人的一方判決無罪.
老實說,小弟不覺得有你說的這麼悲觀.
雖然跑法院走法律程序是很惱人的一件事啦.
afk225 wrote:
「因果論」為什麼那...(恕刪)
http://klaw1207.pixnet.net/blog/post/104340214-%E4%BA%A4%E9%80%9A%E4%BA%8B%E6%95%85%E8%B2%AC%E4%BB%BB%E6%AD%B8%E5%B1%AC%EF%BC%9F
給你個律師法律諮詢中心的網址, 這裡面的重點都是交通事故的判定
這位律師的結語引用:
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最主要的判別標準,就是"路權",
再來考慮的就是駕駛當時的駕駛情況(有無超速?有無注意車前狀況?)而定,
至於其他因素(誰受傷比較重,誰開的車子比較大比較好)都不在考慮之列~
結語:交通事故裡,路權才是王道,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願你一生平安, 一生都不會碰到此類型事故.
明明被侵權, 還要被迫接受加害者的精神折磨, 明明無權卻要硬坳因果論......
被侵權方真的很痛苦
afk225 wrote:
請問你還要凹到哪時...(恕刪)
哈哈哈, 你真是太好笑了, 想不到你竟然曲解到這種程度.
1. 那是公車才會被限制, 普通車就有路權, 我被規定可以走內側車道, 你管我愛轉不轉, 你要靠我講的話反擊我, 很抱歉, 你邏輯不好.
2. 高速公路普通車有行駛內側車道的權力, 是否超車是規定, 不是權力, 你別把規定跟權力搞錯了.
另外, 高速公路上逆向並無路權, 高速公路是不允許倒車的.
先講權力在講規則, 不是在規則內的叫權力, 規則外的叫無權, 我看你好像搞不清楚.
你真的邏輯不好.
再次編輯補充:
權力跟規則範例1:
我年滿20歲, 我有投票權, 我弟弟未滿20歲, 他沒有投票權, 我跟她一起去投票所準備投總統候選人, 我跟她一起亮票, 我會被罰他不會, 因為她又沒有投票權, 那亮不亮票自然跟他無關, 但是相對的, 他那張票不管怎樣都不算數, 因為他沒權投票.
範例2:
這是一個收取門票的慈善拍賣會, 每個來賓都有購買入場門票, 這個場合也只對記名有買票的來賓提供慈善拍賣的資格, 你是一個服務員, 一樣在這個場合, 一樣看著人家在做競標, 但是你沒有被記名, 也沒有購買入場門票, 所以你沒有權力競標, 不管你身家多少多有錢, 沒被記名買票就是沒權力......
範例3:
你是中華民國足球隊的隊員, 在世界盃選拔中, 中華台北輸給泰國沒拿到入賽資格, 這跟你踢得好不好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代表你跟國家隊都沒權力可以參加世界盃, 更不用說世界盃的規則如何如何, 你沒權力參賽, 這些規則干你屁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