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cuttq wrote:這樣攪和一下還有人敢...(恕刪) 2012.04.12既然賣家許先生還是堅持合約沒有違背公平交易法,還有想損失更多的客人,還有想上調解委員的一途,那我只好把合約內容貼給各位網友評論了。合約:第五點跟第七點是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第五點店家不讓你試乘等交完成有問題,瑕疵也是我的責任,第七點甲方如果不賣給我訂金可以退給我,但如果是我不跟甲買訂金則不退回。第九點是店家一直咬者不放,說我有辦貸款,如果20號前不去交車,訂金他就好沒收,又跟他寫的存證信函不符。商家存證信函
人家給不給試車是他的自由..您覺得不放心別買就好了啊!簽了約還給了訂金過了幾天覺得不妥才說合約不公平..要店家退錢?倒過來說.如果是店家覺得不妥.不想賣你...你會怎樣?你應該是成年人了吧?我去買雙球鞋.沒有我的尺寸我付一千訂金 叫店員去調貨後來我另外在別家買了另外一雙我都不好意思去要求退訂金你還簽了合約咧!!不合理你幹嘛簽約?!你付了訂金.隔了幾天後悔??你去買個房子付個訂金試試或是你去租個房子 付個訂金試試隔天不買或不租看人家退不退給你!!!出來走跳 說話算話 一偌千金(要不然王世堅幹嗎要跳海?)何況簽了約..付了訂金?如果你不相信店家..認賠訂金..買個安心..自己上網找車買到時候要求車主給你試車 不給試車就別買政府沒規定 賣車一定要給你試車試了車滿意付訂金...隔天說"你的合約不公平我要退訂金"看他理不理你??
caramel wrote:人家給不給試車是他的...(恕刪) 經濟部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公告事項:一、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定金。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生效施行。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有載明,仍屬無效。
樓主~店家存信函內提到你以"不願繳付銀行動保設定費為由要求退訂"(我當初貸款買車,好像也有付個三四千設定費,老婆還以為我在A私房錢)你都沒說明是否屬實?還是默認店家所說的情況若是如此~那你就據實告訴車行>我覺得貸款不划算>不想買車了而不要提啥三天審閱期 要求退訂金再者~你簽約前沒試車(或是車行不給你試車)簽了約付了訂金 才要求試車 好像順序怪怪的哩你說車行不給你試車簡訊為什麼寫:"11點半的試車,準備好了,特此通知"是你搞錯還是我看錯了??我猜是你付了訂金>車行才願意給你試車 對吧?還是你試了車 覺得車況不好 合約不公平才說三天審閱期 要退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