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被開{在前行車連貫兩輛以上時超車}罰單,有請高手指導申訴書陳述理由...

這是不是只會出現在黃牌以上車種
因為用在大型重機比照汽車是這樣嗎?
這畫面就會變成一台汽車從中間穿過去
之前有看到版友也有po一張罰單也是大型機車
因為停在機車等候區被開單
一開始也覺得不是都機車嗎?
才知道機車等候區大型是不可以的
這條法適用於所有汽機車唷

但是其實最大爭議點
他拍攝的影片(沒看到不知道)怎樣不知道

就照片來看,汽車都屬於靜止狀態
應該不適用於"前行車"連貫兩車超車
因為此法條應為動車才適用吧


如果這成立那就有趣了


我去木柵交流道架一台攝影機好了
在尖峰時段,下交流道前方紅燈時
會有一大票車子連貫超越兩輛以上車

還有計程車是吧

每天萬芳醫院前面,計程車都在紅線違停載客
可以開得條例非常非常多,不只違停
包含阻礙交通,離公車站太近,消防栓違停,還有這邊用的超越連貫兩車以上


大家要多多贊助政府阿..



ss874 wrote:
這條法適用於所有汽機...(恕刪)


若都適用.... 不用多說,每天上下班的基隆路(其他路應該也差不多啦) 2個小時就好, 上萬張紅單應該ok ~~

太扯了嘛.... 樓主有需要什麼幫忙請告知,wtf 實在很不爽....


flickr https://www.flickr.com/photos/88862088@N00/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如果這罰款能成立...那滿街的違規都能成立才是....機車駕照上面也寫著"汽車",很明顯機車也屬汽車....樓主要發洩可以試試看....哈哈哈

needor wrote:今天收到罰單了,只有擷取畫面圖,沒有影片...(恕刪)
樓主是從左邊超豐田,還是從右邊超M1,
看起來豐田前面沒車耶,
如果是超豐田是不是就沒有連貫兩輛的問題了,
申訴是你的權力,鍵盤正義人太多,
想申訴就去吧,反正大不了,還是原結果
有沒有人要發動肉搜?
或是靠關係從警察那得知檢舉者?

就不要讓我知道這台汽車違停,停停等區,連續超車

等等開始行車記錄器錄到的前五台違規汽車全部送檢舉

amber88 wrote:
我很想請教,有哪位仁兄,騎單車或騎機車或開車或走路,都是完全遵守交通規則而行,
當然如果大家都完全遵守交通規則是一件很美滿的事,只是誰都知道不可能,可若是每個人都要去檢舉違規,
搞到最後,只是讓這個社會人與人間多了猜疑與不信任。
多一點愛與多一些關懷會讓這個社會更好,檢舉--讓那些穿制服的人去做吧!...(恕刪)


沒辦法啊,台灣就是有一堆紅眼族的人,就算沒礙到他也要檢舉一下、就因為自以為的正義感或是自己不行那別人也不可以的心態,我就不信這些人完全沒違反法律上任何一條微不足道或是不妨礙人的法條,這些人超適合去對岸搞批鬥的
兩張照片,為什麼沒有一張完整同時有車輛、有號誌的照片?這樣分割,誰知道照片有沒有變造、是否真的是同時拍的?

jeff200565 wrote:
有沒有人要發動肉搜?...(恕刪)

違規事實……肉搜不妥,但是可以裝前後錄影(沒有要你當痴漢,從壓雙黃線到停紅線都好好檢視檢舉人)更不建議pm給車友接力。

webb6688 wrote:
違規事實……肉搜不妥...(恕刪)


只是希望可以好好檢視這位檢舉人駕駛素養如何而已

就不要嚴以律人寬以待己,逼車違停樣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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