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像我說的,這可能就是個罕見的例子。一般來說親子車位似乎只重視於汽車格(畢竟機車位相對容易停放),但例子中它恰好是重機,所以一定要停放在汽車格,如果他剛好符合資格且有證件,他的使用並無不妥。
法規的重點在「證」,立法當下也沒想太多,而且直覺既然是汽車,那證就放擋風玻璃前提供辨識即可,那重機停放汽車格時又該怎麼辦呢?另外,前面有人說一般孕婦不會坐重機!請問這是你的直覺還是法律規定?為何我們常常要用自己的思維去套用於所有人身上?
個人認同檢舉,因為當法條窒礙難行或其他疑慮時,或許可以透過這樣不斷重複地檢舉與申訴來獲得補強。但其實更贊成當下就讓執法單位或管理單位來處理,因為如果對方有所憑,事後也不用浪費多餘的時間與精力來申訴。
先捅人一刀,事後發現是誤會,後續再多的對不起都是無濟於事的,請務必謹慎!
停車場管理員...(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