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666 wrote:
最近週末跑石碇到北海岸那段路
會遇到一些紅牌重機貼車貼的超近
明明就限速50公里黏超近
一個緊急剎車就保證撞車
問題是旁邊都還有很寬的白線機車道
偏偏那些重機大哥不從旁邊超車
一定要等到中線變成黃色虛線時
再逆向超車
好這些我都沒意見
結果這些重機超完車
前面就遇到測速拍照警告或是隧道紅燈
這時塞了幾台車的狀況下
他們就從直接切右側機車道衝過去.....
實在是看不懂欸
重機騎車騎這樣是正常的嗎?
1.大型重型機車不能行駛的只有"機車專用道"
2.超車本來就是左側超車,黃色虛線才能超
不管是大型重機或汽車
不能右側超車吧~
3.你認為的機車道是機慢車道
這樣騎是正常的~
有問題可以問
大家會儘量回覆您
大型重機跟四輪一樣 除非 轉彎或停車或是從路肩起駛 不能走機慢車道
quake wrote:
可以啊,車流靜止時 法官:大型重機可鑽到車流前
點我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已經不是一朝一夕了
法官 也要有"路權"概念
該文寫
法官認為,車流是在停止、靜止狀態,不能算是「同一車道違規超車」,
車流是在停止、靜止狀態 ?
『重機車』不算車流的一部份 ?
這是什麼邏輯?到底在說什麼 ?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車流不包括機車? 汽車停下來就是: 車流是在停止、靜止狀態
此"車流"的定義有符合法規嗎?
這樣 交通怎麼會不亂 ???
我國為大陸法系 , 應該嚴格依據法規 , 路權來自於法規
如果是比照 "汽車" 行駛 , 路權範圍 是不是相同 , 怎麼突然就變不同了 ?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道路輪替使用 ,擁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不是你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這個"路權" 是分配給所有的車 ,除了分配 使用範圍 ,除了三度空間 的長寬高的道路空間 , 還有 分配 第四空間的使用"時間"
(1)路權 分配 是一視同仁 ,
法律分配相同"道路使用空間" , 是針對所有的車或人 的規則 ←這涉及 公眾的法益
不是 針對 "個人" 在分配 ← 此公眾的法益 不是 單一個人的法益
機車一旦上來 , 路權"框框" 和汽車一樣

走車道線? 機車的路權框框就侵入了它人的路權框框內?如何能鑽車縫 ?

大家都知道要"保持安全車距" , 原因是如果 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就是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侵入路權就是重點 ! 影響到別人了!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不是平權嗎? 路權如何變來變去 ?
怎麼換到走車道線, "侵入它人路權"就變成可以 ?被容許??? 就不是平權了?
要這樣做必須另外訂法律 , 例如美國加州立法,機車鑽車縫(lane-splitting)
(2)車道分割 lane splitting 只是手段 , 鑽車縫過去就能離開 , 離開降低車流密度 才是目的
這是分流 , 這是疏導
但是,車道寬度是3.5m,一台汽車1.8m+法律要求的"間距"50cm, 重機寬80-130m, 沒有違反路權?
一般道路(機車)鑽車縫過去, 是降低主線車道的負載
可以容許別人都塞車不動 ,重機卻擠進車道線? ←可惜這是更塞 , 無法疏解
都塞車了,應該分流, 疏散,卻反其道而行?去做什麼鑽車?"車道分割"?這是在塞住不動的車流中擠進更多車塞在一起 ! 這是更塞! 讓車流密度更高,而不是疏導
但這和車流理論是相反的, 是違背的
所以 要求 "路權" 不鑽車縫, 而是行駛到安全車距之外,才駛回原車道的德國, 車禍發生率只有美國的一半
嚴守"路權範圍"內行駛, 才不會和鄰車發生路權衝突
根據每10 萬人為單位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德國交通死亡率僅為3.7,日本4.1 ,美國為12.4,台灣為12.1(108年) ???
還學美國?
我國107年高速公路上共發生24,809件事故,德國2018年在Autobahn 總共發生20537件交通事故,德國公路長度高出台灣10倍,車輛密度多2倍,總數多6倍,車速平均142km/h, 車禍比台灣還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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