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red168 wrote:
肇事委員會及檢察官都...(恕刪)
我不太認同你的說法,
發生事故本就該討論雙方之責任
就影片來看,該重機騎士的過失就有三項:
1. 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
2. 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
3. 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2條
在就路權來看,該重機騎士在路面邊線之外,本就無行駛路權之說
但小妹妹卻有使用路面邊線外之行走權
之所以發生意外,還是得討論侵權之因果關系
就過錯責任原則來看,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
,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該小妹妹違規過馬路是事實,但她侵權的對象乃是停下來等她通行之汽車(如我之前所述)
但是,這並不代表在這起事故中須負責任 (因為過馬路之違規所造成的侵權行為的對象,
並非是重機騎士)
在這起事故中,我們所看到的是該重機騎士嚴重侵犯該小妹妹的路權,過錯歸責主要是在該重機騎士
如果你真的堅持在這起事故中,小妹妹該負起責任
那麼根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請你指出該重機騎士如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亦或是,你可以就法條指出小妹妹在案發當時,對該重機騎士的侵權行為是 ?
就因果關系來看,我只看到因為該重機騎士的違規,嚴重侵犯該小妹妹的路權
jerryred168 wrote:
要封鎖連我的一起封吧!
我想已經提醒您您的圖有缺號誌及斑馬線!
您還是不改!
讓讀者誤以為這就是事實!
聽不同聲音才知道世界的闊!
看來您是不苟同斑馬線100公尺這件事!
就算有警方已開罰這個事實!
如果要當義和團般的討論!
請便吧!...(恕刪)
小弟在 227 樓, 用 Google map 量過, 由7-11 事發地點為 埔里 中正路 北往南
GPS: 23.973774,120.962855
到有號誌及人行道之 信義路路口 , 正好100m
但是空照圖要比幾公尺, 並不是很準
要實際量過才算
條文是說,有"人行道" 的範圍 100 公尺內
人行道本身有寬度 ,由那一端量起 ???
"範圍內" 是劃圓周?直徑100m? 還是行人行走的距離 ? 還是直線距離 ?
這個例子正好大約100公尺左右
方法不同, 是可能會超過 100 公尺的
還有, 7-11 旁有巷子,巷口有黃網區, 在此處雙黃線中斷, 只有單黃線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417號
【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12 月 06 日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
定,擅自穿越車道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係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所必需,與憲法尚無牴觸。依同條
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人穿越道
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
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三○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係就上開
處罰之構成要件為必要之補充規定,固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惟行人穿
越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應選擇適當之地點,注意設置之必
要性及大眾穿越之方便與安全,並考慮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及天候
災變等難以使用之因素,參酌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對有正當理由不能
穿越天橋、地下道之行人不予處罰之意旨,檢討修正上開規則。
aries405 wrote:
談路權很冷血,但我之所以提這個東西,是因為有些人完全漠視了行車上對人(或說生命)的尊重與謹慎,只能用這種不帶感情的論述告訴你們,你們所謂的合法性,完全是大大的荒謬。
嘿嘿,在這個白紙黑字最好用的社會上,講到路權一點也不冷血。
但是司法很容易受輿論影響,沒路權的肇事者很可憐就給他一點補償是很常見的事。
一般人又覺得上法院是很麻煩的事所以不上訴,變成現在這樣有路權也是要賠的狀況。
我是認為騎士踹人和小孩子有沒有路權是兩碼子事,事實上到法院也是這樣分開來判決的。
想到交通部(就是交相通賊部啦,響應01正名運動)可以拿這件事大作文章就覺得心裡很嘔。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該文會先他X的移動至資源回收區,
請發文前再多長眼睛。
逍遙風 wrote:
我不太認同你的說法,...(恕刪)
這樣說好了!以下您依常理直覺不要遲疑的回答!是或不是
未繫安全帶易造成行人傷害OX
汽機車未依標線行駛會危害行人OX
行人任意穿越快車道易產生事故OX
我這樣敘述是凸顯肇事的相對關係!
有些違規危害的是駕駛自身!(如未戴安全帽)
有些違規會危害的用路人與自身安全!(此案如是)
所謂侵權就如同字面上侵害他人權利!
此案簡單的說!
行人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不應有行人穿越!
機車在平面道路上雖未依標線行駛危害的應是車輛而非行人!
行人也不是走在慢車道或大家所謂的路肩!
行人從跨越那一刻就已侵犯路權一直到事故發生!
我們必須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
那來看你提的法規
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因視覺限制與機械慣性!行人又是奔跑!你要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自由心證吧!換是我騎車應該也會被撞到或自摔!
因為太突然要怎麼注意呢!(看肇事委員會要不要採信)
道路交通規則第47條:
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我認為與事故發生非必然!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2條:
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我認為與事故發生非必然!
這是我的看法!您參考參考
主要是不能讓人有 "騎機車有路權對於侵犯路權的違規人士可以任意傷害而無責"的觀念
機車騎士有路權,但是在鄉鎮市區內,時速限制為40公里,為何?
就是因為那是人口居住密度高,隨時會有人在道路旁出入或是其他緊急情況
所以低限速,讓騎車開車人士有足夠的反應條件避開特殊或是緊急路況
今天你在雙向只有單線道的鄉鎮市區超速超車,還說是因為小妹妹違規所以你才會撞上
對不起,我覺得這個論點完全站不住腳
完全適用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那些說小妹妹侵犯路權的,我也覺得看待事情太過偏頗,拿著雞毛當令箭,
以為有路權就有傷害他人(不是指踹)的權利,根本就是錯誤的觀點
今天小妹妹如果是在高速道路上穿越,機車騎士反應不過來是有可能的
但今天事發地點是一般鄉鎮市區,還怪小妹妹的人真的心態都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