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有沒有遇過申訴原罰事項後得到的回函是=經查原開罰依據員警引用有誤,現依據交通法規第***條改罰別項交通違規.
這是我今年2月親身遇到的案例,那這樣申訴有何意義?開罰事實是可以任由警政單位隨意更改的,開這條罰不到我就改開別條你耐我何?
ps 我的案例是在無禁止機慢車左轉號誌,且沒有兩段式左轉號誌燈的馬路口,從外側馬路邊停等直行號誌變成紅燈後才左轉,重點是該路口沒有機車兩段式左轉的待轉區,原開罰理由是違規左轉,而申訴等待了3個月後得到的回函把原罰事由改成從外側車道逕行左轉,回函還備註了如有不服裁罰,需先把本罰單繳納後再去法院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