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朗暢力 wrote:
安全帽是為自己戴的...(恕刪)
此議題是突顯交通部一句重機比照小型車有多愚蠢和懶惰
竟然還這麼多人幫腔
ppopp747 wrote:
政院依"法"行政
警方依"法"執勤
公文有任何行政權力或法律效力?
警察能說依"公文路監交字第1060100729號公文"來取締民眾而不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
你主張公文是對的
然後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公文有其效令
這是在秀哪門子下限?
來個"白紙黑字"證明騎大型重機需要戴安全帽吧笑

8924132 wrote: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
ppopp747 wrote:
另有規定是特別將大...(恕刪)
8924132 wrote: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
(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