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號外..機車上國道確定要準備(釋憲)了^^


維朗暢力 wrote:
安全帽是為自己戴的...(恕刪)


此議題是突顯交通部一句重機比照小型車有多愚蠢和懶惰

竟然還這麼多人幫腔
ppopp747 wrote:
政院依"法"行政
警方依"法"執勤
公文有任何行政權力或法律效力?
警察能說依"公文路監交字第1060100729號公文"來取締民眾而不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

你主張公文是對的
然後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公文有其效令
這是在秀哪門子下限?

來個"白紙黑字"證明騎大型重機需要戴安全帽吧笑

小弟貼出的"公文"
是小弟"論述"的"論據"


您有看小弟前面貼的"法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再讓您看看"法律原則"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

您"論述"的"論據"在哪?
如何"論證"的?
8924132 wrote: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


這個原則規定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意思是說,法條千千條,有些時候會遇到好幾個法規針對同一件事,分別有不同規定,這時候應該用那個呢?答案是特別規定優先適用。這是在解決效力上那個先那個後,完全不是指特別法比起普通法好的意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前提必然是有兩個以上的法律,針對「同一件事」各自做了不同的規定
  
92-6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31-6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若大型重型機車可以適用普通重型機車的罰則何必有92-6條來踩自己腳呢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客車

而小客車和機車適用的罰則本不是同一件事
ppopp747 wrote:
這個原則規定在中央...(恕刪)

大型重機要比照小型車時
有個"前提"
您正在一直"裝瞎"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小型車在高速公路上未繫安全帶
罰則也不同喔

您看92-6跟31-6罰則一樣嗎?
8924132 wrote:
大型重機要比照小型...(恕刪)


另有規定是特別將大型重型機車獨立規定

而不是直接將其併入普通機車的規定裡

高速公路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劃分的很清楚
ppopp747 wrote:
另有規定是特別將大...(恕刪)

您這些話的"論據"呢?

要不要看看大型重機有沒有歸類在"機車"裡?


所有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
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逾七百五十公斤者為重型拖車,七百五十公斤以下者為輕型拖
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但不包括小型車附掛總
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
動力車輛。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
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
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
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
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
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
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
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
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
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
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
(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8924132 wrote: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
(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那麼機車其實也屬於汽車一環耶

這裡只是將載具類型分類而已

並沒有說行駛方式及罰則適用普通機車啊

但92-6條卻有特別明文訂立比照小型車

那你覺得該遵守哪條?

提不出別人是錯的就要別人證明自己是對的

只會這樣佔別人便宜嗎

那我就再貼一次影片吧



行動是最好的證明


機車有特別規定不用繫安全帶嗎?

沒有啊~機車只有特別規定要戴安全帽啊 ***沒有特別規定不用繫安全帶啊***

然後安全帽和安全帶在法律中又不是互斥二擇一

在您貼的法條中...

在法律上機車屬汽車...

所以機車騎士就是"汽車"駕駛得繫安全帶...(不是啥普通車小型車駕駛之類的,是用"汽車")

然後機車騎士又有特別規定要戴安全帽...

所以機車騎士要遵守原本汽車的規定加上特別規定...

變成兩個都要~有錯嗎?

lovejerry999 wrote:
機車為汽車的一部,...(恕刪)
csshvci wrote:
機車有特別規定不用繫...(恕刪)


當然錯啊,
既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同一事項就不用再併同適用原有規定。

上面有人有說明了,
看一下吧。

csshvci wrote:
不好玩~你越扯越遠...(恕刪)


同婚如何生下下一代? 你可以解釋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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