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車停放地下停車場之問題

wwwww0931 wrote:
規矩是死的...人是...(恕刪)

主委那麼好當嗎?

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
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
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
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其中48-1-4指的就夠讓主委傷腦筋了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三天兩頭去查帳

查記錄....一堆36-1-8所規定的事情


到時候左右為難


主委如果不執行48-1-2也會被處罰!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保全也不好當

因為性質屬於管理服務人(公司登記是管理維護公司,我是他的職員)

光是第48條第四項裡面所說的第36條第六款的部份 我沒處理好就夠我喝一壺了


第6條第一項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保全真的不是個只在那邊玩12個小時電腦的傢伙而已!請善待保全!!

保全碎碎念:
最討厭的就是在規勸噪音跟走廊雜物(EX:鞋櫃,鞋子,地毯)時還在那邊跟我大小聲的傢伙,暗陰陽,你什麼貨色阿,跟你講過不能放就是不能放,很想收四萬以上的罰單是吧
我很閒又好忙...

主委???

整天坐在家開電腦打麻將的主委???

夭壽喔...



夜夜漫長...

我來去打CSO了...
wwwww0931 wrote:
我很閒又好忙...
...(恕刪)


真不錯

我們社區的主委叮的很緊 除了保全上班看01不會管以外其他都要插一手

EX:來賓登記、走廊擺放、停車問題(不只是種類連車號都要登記)、廣告物設置……

其實的確是要做的事情也沒錯,不過叮的太死真的蠻累的…害我都要一邊安撫住戶一邊執行規定

話說可不可以換台電腦阿保全自費好不好...256Mb記憶體的PIII只能拿來爬01而且還挺lag的....
經過這麼長的討論,突然想到一個規避現有條文的灰色地帶的方法

可以請樓主提供你們大樓"完整的"關於地下室停車位停放規定決議的內容嗎?

所謂完整的就是一字不差的貼上,還有關於你們地下室停車位是否有禁止機車進入的明確規定貼在入口處

或是列於社區規約上

因為社區規約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所以

第 4 條第一項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關於這個停車格的部份是出自建築法,其目的就是停放"交通工具",所以可以排除社區規約對停車格"內"的干涉

但是現在問題是停車格"外"到室外的共用地面的部份

由於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 地下室停車場通路絕對是共用空間,受社區規範控制

但是只要你們社區規範沒有明確的寫上"禁止機車進入地下室停車場"或是"地下室停車場禁行機車" 等條文

樓主就可以以此點合法主張你可以使用你的交通工具"通過權"

你確實沒停,沒停在地下室停車場的"共用區域",而且沒熄火人未下車的情況下在交通法的解釋叫做"暫停"

也不是"停車"

補充:

我想應該沒有社區夠膽子敢寫上"僅限小型車通行"

這句話的意思用法律來解讀是說小型車以外通過都算違反社區規範,包括"行人",如果社區敢寫上這句話

就可以拿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訴請第47條第三款的規定請行政單位裁罰3千元到1萬5 這句話非常狠毒。

而且還可以拿第48條第4款來狂捅管委會未善盡管理責任,嗯,好招好招....

而且如果寫上的是"僅限小型車、行人通行"的話,那機車族只要在社區前熄火簽進去就好了,你是"行人"

不過這個部份其實還是有個盲點是可以對抗的

社區可以寫上"僅限小型車通過斜坡入口處"或是"禁止機車、行人行經斜坡入口處"等等

這樣機車族又要卡在那個關口,所以樓主的社區裡面是怎麼寫那個規範是非常重要的!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蔥油餅大叔 wrote:
我非常肯定我的說法是...(恕刪)

你要推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286號嗎?

按照原判決主文:
"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保全管理公司管理員阻止之方式
,妨害原告以停放機車(以貳輛為限,且應以無小客車停放之狀
態為限)方式使用坐落於○○縣○○市○○段四五六一建號(即
門牌號碼○○縣○○市○○路○段十六號等四百六十七戶地下室
一層)建物編號第三0七號停車位。"

私法自治,是一項美意,但私法不可違反或擴張法律之規定,更不能違反憲法!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一大堆法條也不知所措

不就一部機車也可搞得這麼複雜

要不買一部小破貨車,把機車騎上貨車,再開貨車去停好了
該不會連貨車都不能停吧!?
遇到對機車不友善的社區時還真的要研究這些無聊的法條........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如果要用其他公共區域限制通行應該是違反民法的:

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選擇對周圍地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以避免干擾或侵害周圍地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而有通行權的人,於必要時,也可在周圍地開設道路通行,但是必須支付償金(民法第788條)。袋地通行權是立法者在為了促進土地的經濟上價值,所作的調和,因此袋地旁邊的周圍地的所有權人,有忍受的義務,除非受到損害,否則並不能夠請求償金。

出處: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7

簡單的說民法一般來說是保障民眾合法的權益.
也通常符合一般人的邏輯標準.

所以如果你覺得這個規定很不符合一般邏輯. 通常在民法都可以找到相對應的法律.
還有管委會是行使的單位.
規定要由區分所有權人來定.

所以管委會拿出規定要釘你,先叫管委會拿出會議紀錄再說.

以樓主的例子來說
不用跑法院吧, 先去縣市政府的工務局陳情看看....
車位不是自有的嗎,那要停什麼車,管委會應該管不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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