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樓主的熱心,不只是檢舉,也提出建議或解決之道,我想樓主發這篇文也是希望大家能夠不要貪一時方便而違規造成其他人的困擾,或許自認為小小的違規停車可能造成塞車,甚至無法挽回的悲劇。(臺南因為並排停車造成騎車婦人被砂石車輾斃)

警察不是萬能,作為一個執法單位,只能加強取締,但今天那些人為什麼違規?恐怕不是警察能解決的,只要有心存僥倖的心理,沒有警察的地方他還是照樣會違規,警察總不可能無所不在吧。
每當見到有人違規,我也是發自內心的為那人捏一把冷汗,要不害到自己,要不可能有人很雖要因此受害。

我們能做的大概就是守法,加上不要對違規視而不見,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現在能做到的大概就是這些吧!
至於問題的根本,我想這範圍太廣了,
從教育,法規,公共設施的規劃,
政府的不做為,往往都用加強取締來掩飾。
希望樓主的努力,能夠得到一些成果,
未來就期待大家一同努力了。
下午帶小孩去公園,要離開時發現,唯一的無障礙坡道,被兩位非常善良又孝順的駕駛"一不小心"堵起來,不要說輪椅進不去,就連自行車都牽不過去,大聲詢問車主是否在公園內,無回應,二話不說打電話叫拖吊


Abcdefg978 wrote:
下午帶小孩去公園,要...(恕刪)


幹的好
劉老先生 wrote:
Dear kyle1200...(恕刪)


警方涉及違法失職情事處理了沒?
不是已經告訴你相關程序.
或許有一天真正造成你困擾的是警方未依規定處理事情.
違停你可能無暇他顧.

Kyle1200所陳之同理心, 此為公務人員守則其中之一項規定.
雖然不知道你是民眾還是公務員, 但也請你發揮同理心處理警方涉及違法失職情事.
先前我遇過很多警方涉及違法失職情事, 大部分都算了, 因為分局主管跟我保證以後不會再發生. 無奈分局主管幾乎每年都會調動, 等到他調走了, 又再發生類似情事. 所以我只有逕行處理, 希望能夠遏止. 為了避免影響年輕人的前途, 因此, 年輕警官涉及的案件, 我並沒有進一步送交監察院處理. 這樣算是很有同理心的吧.

你所陳的重機違停事件, 或許人家會不會是臨時有急事, 不得以才違停的吧.
處理事情講求收放, 凡事與人為善, 這樣生活不是比較輕鬆嗎?
kyle1200 wrote:
你出門一路上遇到多...(恕刪)


很抱歉, 我不是員警.
我處理過很多警方涉及違法失職案件.
曾遇過派出所所長態度倨傲, 接下來他後面簇擁著約5, 6位員警.
案發地點是派出所, 在分局1樓, 其另一側是偵查隊, 2樓是勤指中心.
沒想到事情就這樣發生了, 而且竟然在分局內發生.
最後分局的上級機關議處了所長, 我還沒有進一步追究分局的責任.
當時的承辦人現在調到這個分局, 對於他們分局一而再, 再而三的發生違法失職情事, 幾個月前才跟我電話致歉. 接下來一如以往, 懲處員警, 加強所屬教育.
處理過這種事的人應該都知道, 這比檢舉違停要難得多吧.
所以對於違停, 我不會感到不平, 也是如同處理警方涉及違法失職情事一樣, 用同理心對待.
我並沒有說那些違停車子不應該開單,但事情也有分大小輕重吧?那台重機都敢明目張膽停在斑馬線上了,警方鳴笛不就是給了他一次機會嗎?人應該沒有出現吧,開單是剛好,如果真的是有緊急的事情,你可以接受哪個程度的答案,只能事後申訴了。
我相信警察沒有很歡開單,有時候是業績壓力,有時候是發自內心的憤憤不平(有時候看見違規的時候會想把他攔下來自己開單,可惜我不能),不然開人罰單,看人臉色,搞不好還要被投訴態度不佳,我想很少人會這麼做(當然也有少數人會這麼做)。另外警方如果沒有開單,你會覺得你能接受這個結果嗎?如果是你開不開?我是希望要開啦。
我實在不知道你是糾結在什麼地方?你自己要求的你自己做得到嗎?我真的很希望你回答我這個問題,這樣我也許可以試著了解你的想法。

我只是就事論事,
依照樓主所希望大家知道的這件事,
我認為我的想法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不需要無限上綱。

至於你所說的警方的違法失職案件,
我並不知道是指哪方面的違法失職,
或許造成你自身權益的損害,
我也感到很遺憾,
或許你可以提出來和大家討論一下?
但和這件事真的扯得上關係嗎?
我覺得你充滿了怨念,很想處理警察。
kyle1200 wrote:
我並沒有說那些違停...(恕刪)


劉老先生發表的這篇文章有很多疑點, 我一次指出, 希望你可以釋懷.
疑點如下:
1. 第4行括號內所陳:"違停汽車均立刻駛離", 但第3張照片顯示至少有1輛未開大燈的汽車疑似違停, 故其所陳:"違停汽車均立刻駛離", 似乎與事實不符.
2. 從這3張照片可看出, 僅有重機可肉眼辨識其車牌號碼, 其他疑似違停的汽車卻不行, 故劉老先生所陳檢舉違停靠大家, 似乎僅針對某些特定車輛而言. 又上述第1點已證明原文似乎刊載與事實不符之內容, 且原文刊載之相片可肉眼辨識重機之車牌號碼, 似乎有妨害他人隱私之嫌. 因此, 若僅針對某些特定車輛而訴諸公論, 是否可免除刑法妨害名譽之但書條款, 仍有待商榷.
3. 補充說明所陳:"25年前吾人擁過YAMAHA XS650 Special,於駛用期間未曾率性違停。", 似乎是在說明其25年前騎重機時, 並未違停過. 然而, 25年前重機似乎並未開放, 故騎重機應屬違法, 縱其未曾率性違停, 然已違法在先. 因此, 據此佐證其自身立場, 似乎與其違法在先之情事有所相互矛盾之處.
4. 關於警方疑似涉及違法失職情事, 先前已說明過, 不再重複.
25年前吾人擁過YAMAHA XS650 Special係為1980年以前進口之合法領牌之正牌車輛。

會員Eagle Eyes 之論述:...然而, 25年前重機似乎並未開放, 故騎重機應屬違法, 縱其未曾率性違停, 然已違法在先. 因此, 據此佐證其自身立場, 似乎與其違法在先之情事有所相互矛盾之處…..

已涉及刑法妨害名譽及網路毀謗罪,請會員Eagle Eyes自重。

『網路毀謗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Abcdefg978 wrote:
下午帶小孩去公園,...(恕刪)


連假期間 不意外

最後真的有拖吊走嗎?

一.一凸 wrote:
連假期間 不意外最...(恕刪)

拖吊車晚來一步,可惜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