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長眼 wrote:這樣很怪每個有安全...(恕刪) 就說了那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裡面規範的,你要拿那種沒有的規定來硬扯我也沒辦法何況你舉的例子裡面,車道畫有標線來指示車輛行駛,哪裡叫沒有標示。今天樓主的是該路段應該要設置的標誌標線全部都沒有,本來就是設置單位的疏失,跟你上面舉的全部例子都不一樣,你就不要再扯那些歪理來跟人硬凹
ourship wrote:何況你舉的例子裡面,車道畫有標線來指示車輛行駛,哪裡叫沒有標示。...(恕刪) reynard wrote:考駕照不是也有考 標誌、標線、與號誌?標線 也是交通規則的一部分,要不要去複習一下? ...(恕刪) 您搞錯人了那是前面網友說有指示標示但無禁止標誌
不長眼 wrote:您搞錯人了那是前面網友說有指示標示但無禁止標誌...(恕刪) 有雙黃標線分隔道路, 禁止超車, 當然不需要禁制標誌, 標線也達到禁止超車與遵循方向的功能,你的舉例完全不通,只是凸顯對於標誌、標線、號誌的誤解樓主地上標線有禁行機車,所以250cc 以下不准行駛。標誌沒有禁行大型重機,當然就是可行駛。還是你要說樓主有逆向? 違規超車? 等違反標線的狀況?指示標誌,只是用來告知用路人,要往國道「可以」往這個方向前進,往往在省道、重要替代道路的路口都有這類導引性質的標誌。但如果要解讀成,這個方向「只能」通往國道,那就好笑了
終於等到高公局的回信,大意如下:1. 先說明高速公路尚未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2. 國道一號林口交流道集散道路屬高速公路,但標誌有待補強。3. 國道一號新安路及國道三號香山交流道都屬連絡道(不屬高速公路,參第4點),但禁行大型重型機車及一般重型機車,所以標誌也有待補強。4. 國道三號香山交流道連絡道已移轉地方政府管養。個人觀點,觀看樓主被檢舉的事由並不成立,因為新安路連絡道並不屬於高速公路(集散道),所以樓主主張標誌不清,進法院應該可申訴過關,4000元也是要賺很久。以下為原回信內容,供參考:------------------------------------------------------主旨:有關台端詢問高速公路交流道集散道路路權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台端105年5月22日致本局局長信箱(編號:FW號)詢問事項敬悉。二、 依據100年11月23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規定: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另立法院附帶決議內容:「建請以國6、國8及國 3新化以南路段為優先試辦路段…,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依前揭修正條文及立法院附帶決議,係授權由交通部評估是否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交通部及本局邀集相關地方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進行討論及評估,地方政府及社會民意多數均持保留意見,且相關地方政府正式函復交通部表達不同意之立場,故交通部於101年7月10日公告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行駛路段中,尚未包括開放行駛高速公路。另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之一:「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合先敘明。三、 經查國1林口交流道(詳如附圖 ^為「交流道集散道路」(Collect-Distribute road),係為轉移主線連續入出口交織現象而平行主線設置之道路,屬高速公路一部分;至於國1竹科新安路交流道及國3香山交流道2路段為國道之連絡道,其標示現況及後續處理事項如下:(一) 國1林口交流道集散道路:目前林口B入口已設有汽車專用牌面,另將責成本局轄管工務段於林口A南入增設四輪以上汽車專用牌面,並於林口A.B兩入口地面繪設往高速公路標字。(二) 國1新安路連絡道:除既有之禁行機車之標誌、標字外,考量標誌辨識明確性,已責成本局轄管工務段增設四輪以上汽車專用牌面(遵23)。(三) 國3香山連絡道:因已移交新竹市政府及苗栗縣政府管養中,將轉請其卓處。四、 綜上,針對台端詢問路段尚未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請用路人仍須依指示標誌、標字行駛,以確保行車安全。五、 副本抄送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六、 台端關心國道交通管理事項,特致謝忱。
jackeex0908 wrote:...考量標誌辨識明確性,已責成本局轄管工務段增設四輪以上汽車專用牌面(遵23)。...(恕刪) 漂亮~就是要等這一句啦!!主管單位自承 標誌不足 既然標誌不足,那就繼續遞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