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29188

讓我想到這則新聞
lizerjan wrote:
我在8月間行經中和景平路,秀朗路口中和往新店方向,原行駛於中間車道,後方車輛叭了我一聲我嚇到往左偏壓到雙白線,因此被後方車輛檢舉。(如圖所示)

你被正後方駕駛按喇叭, 然後被左後方駕駛檢舉?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lizerjan wrote:
如果右邊不是空的不...(恕刪)


剛剛看完一整樓
樓主一直強調是"被嚇到",所以偏左以致壓到白線
這情況是有可能的,我自己平常騎車有時也被後面車按喇叭嚇一跳
但我的車是絕對不會偏的,我的直覺反應是立即看後照鏡
若真的因自己騎太慢,會依正常變換車道程序,看後照鏡後方有無來車然後切到右側慢車道
不過這種機會很低很低,除非我在找路或是看路邊店面或人,如果是這樣我絕對是騎在最外側車道
只要我騎在中間車道,我超過的車絕對比超過我的車還多很多
開車因為有隔音跟音樂,被嚇到還真比較少,除非是砂石車或貨櫃車
建議樓主
真的很容易被嚇到的話,還是換回白牌車乖乖騎外側車道
台灣愛按喇叭的一堆,根本毫無意義
我自己的白牌機車喇叭都不知道壞了多少年,開了20的車按喇叭絕不超過100次
很多人喜歡按無意義的喇叭不知道為什麼
就像我公司門口有條小巷子,寬度是二台車都要小心閃過的(應該只有五六米的巷子)
但是馬路這邊是辦公大樓,另一邊都是賣吃的
凡中午用餐時間想當然一堆人根本不管紅燈看沒車就會過
有一些綠燈的直行車開過來就拼命叭叭叭,我老是覺得這有意義嗎?
有種你就直接把闖紅燈的行人撞下去,不然你就乖乖踩剎車讓闖紅燈的行人先走
因為我看到的都是闖紅燈的人根本不鳥你按喇叭,你按你的喇叭但他還是闖他的馬路,根本像聾子一樣沒聽到
但是吵到被嚇到的卻是其他守法站在路旁等紅燈的守法行人
在車後按喇叭的也是,我自己本身是不按喇叭的
嫌前面車慢就超過去,超不過去是我沒本事就乖乖跟在後面
相反狀況,後面車一直按我喇叭是怎樣沒本事超過我,還要按喇叭要我讓你喔!沒本事就乖乖跟我屁股後,能跟上就算你厲害了
至於一堆人提到檢舉魔人,我自己承認我檢舉的交通違規不下一二十件
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你在我前面你要闖紅燈干我屁事,我不會檢舉你
但我乖乖排隊左轉排很久,你卻從我右邊走直行車道然後到路口插進來,我不檢舉你我檢舉誰,你沒壓到雙白線算你運氣
還有你在我前面雙黃線迴轉擋到我,我不檢舉你我檢舉誰
我不是正義魔人,我偶而也會違規,但我絕不影響到其他人車。
lizerjan wrote:
各位也認同壓線等於跨越嗎? 這樣是不是擴張解釋了......(恕刪)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此原則是基於憲法第16條訴願權利而來,目的是在避免使人民受到更不利益的處分,而心生恐懼,而可能不願意再使用訴願制度。」
(引自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8」

我突然覺得這位監理站公務員暗地幫你一把!因為你確實有「壓線」,那至少是罰六百了,至於你申訴壓線的原因,例如「被嚇到」…等,或許該公務員認為理由不夠充份而無法直接撤銷你的罰單吧。現在這樣故意給你一張更不利益的罰單,擺明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這等於做球給你了,我覺得你贏面很大!


戳戳小老頭 wrote:

你被正後方駕駛按喇...(恕刪)



是的沒錯





若是我會提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 237-4 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
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
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
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
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
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申訴應該是行政訴訟交通裁決的一部份,應該是可以引用行政訴訟程序
如果可以舉證是被後方按喇叭才移動車輛的話勝訴機會很大

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271號

裏面有些法官引用的法條可以參考
簡單說若非出於故意或影響交通或發生事故的違規民眾檢舉就一定要開單舉發

其實警察或監理機關開單告發或裁處在訴訟程序上是要附舉證責任的,若你有行車記錄器的話又有聲音檔當證據平反的機會頗大的。

lizerjan wrote:
影片都是監理站提供...(恕刪)

那可以要求堅理站請檢舉人提出前面的影像,你有提出舉發單位就要舉證。

按道交處罰條例之行政罰裁罰要件事實之客觀舉證責任,
基於依法行政下之行政合法及合要件性要求,歸於裁罰(
行政)機關。如原告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上裁罰之構成要
件,經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者,其
不利益即應歸於被告。且所謂「事實真偽不明」與否,與
事實判斷所要求證明度高低息息相關。行政訴訟法第189
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斷事實之真偽」,雖未明白規定證
明度,鑑於行政訴訟對人民權利保障及行政合法性的控制
,原則上當裁判認定之「事實」的真實性愈高時,愈能達
成,因而行政訴訟所要求的證明度應是高度的蓋然性,也
就是「沒有合理可疑」蓋然性程度的確信。否則倘經法院
依職權調查證據,仍存有合理可疑,認待證事實真偽不明
者,即應由被告負擔敗訴之風險。是被告應就裁罰之要件
事實,即原告系爭車輛在事實概要欄所示時間,有在「顯
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違規停車之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
,倘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對此待證事實真偽不明仍存有
合理可疑者,參酌前揭說明,即應由被告負擔敗訴之風險

lizerjan wrote:
我沒鑽車縫喔..我...(恕刪)


"機會"還是"命運"&"左邊"還是"右邊"

你選錯邊了!!

這次就算花錢買經驗吧~

為什麼壓線是罰600?
xboy200 wrote: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恕刪)



他是那這個當案例,意思是分向線不能跨越所以不能壓、由此可證雙白實線不能跨越所以也不能壓

活頁 wrote:

監理站的理由如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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