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10 wrote:
我看了看你說的第39(恕刪)
這裡需要留意的是法條的開頭
不論修法前後,39-2的開頭都是寫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基準」
而沒有提到定檢該如何處理
因為一般白牌機車的確不需要定檢
所以才會當初修法前
重機定檢被法條的邏輯安排在39-1條下
直到39-2修法多了尾巴那條但書
修法前>無明文規定重機定檢標準>引用第2條「汽車包含機車」>按39-1條汽車定檢
修法後>重機定檢標準按機車申請牌照>按39-2條機車申請牌照(但無獨立的「重機定檢」法條)
由上面看來
不論修法前後,重機定檢的依據都很迂迴
不像汽車就很明確分39與39-1
我猜就算在今天
跟監理站說重機按39-2條驗
應該還是很多監理站人員會錯誤地回說
「39-2是講機車申請牌照,不是講驗車」
這時候如果不是真的有把法條看完
就會直接被39-2乍看之下的標題給騙到
一般人絕對不會想到
但書藏在法條的最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