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doffy wrote:
你要推翻臺灣板橋地...(恕刪)
這個判例是管委會用不當手段阻止對方進入 當然會被判 他應該照正常手段請主管機關裁罰 方法我也說了
你一直沒聽懂我的說法 大樓共用土地的使用權是大樓所有權人共同約定的
如果今天社區決議是禁止機車通行的情況下 當然不能主張自己有通行權
因為共用土地之使用是在不違背其他法條的情況下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約定之
所以我也說了 規約上面是寫什麼文字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是我當總幹事提案給社區大會表決的話
就會直接寫上"禁止機慢車、行人通行地下室停車場斜坡入口處" 用限定區域的方法一刀砍死想要違規的人
如果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有合法決議通過此規定的話 此規定就生效 了解嗎?
clive wrote:
如果要用其他公共區域...(恕刪)
這邊有問題 私人共有土地並不算公共區域(所謂公共就是指供公眾使用之用地) 所以民法787條不能符合這個要件
而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 通往室外之道路不可為約定專用 你想要引用788條也不適當
因為 私人共有土地 ≠ 公共區域
如果是地表之平面停車場搞不好還有分私人用地跟公共區域(為了獎勵容積率)
但是地下室停車場因為建築物容積率計算的問題 肯定屬於私人用地 絕對不會是公共區域的
就算建商想把地下室停車場提供出來換獎勵容積率來增取更大的建築空間 市政府也不敢收 因為違反建築法!
有研究過房地產的朋友應該聽的懂我在說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