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黃牌是否可以停機車停車格?

雲遊台灣 wrote:
這是交通部自我的解釋...(恕刪)


發稿日期:99年8月5日
發稿單位:管理科
聯 絡 人:張文超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429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該處)本(5)日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該處已於平時針對本市公有停車場列入短期及不定期加強執法重點;經統計自99年1月至7月止於本市公有停車場舉發違規停車共7,290件,且將持續巡查舉發,以維停車場停車秩序。該處提醒駕駛人於停車場停車,請依指示方向行駛,並依標誌、標線、停車位佈設方式停妥車輛,以避免遭取締告發。
至於路外停車場內違規停放之車輛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問題,依據交通部84年11月28日交路字第048060號函及95年8月18日交路字第0950008014號函釋意旨略以:「路外停車場如自訂有內部管理規定,當不符處罰條例所稱『道路』之範圍;若欲將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之延伸,除應供公眾通行外,宜先洽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行車管理規則等事宜。」,本市公有停車場於開啟使用前均已依上述規定辦理;另本府法規委員會89年1月18日北市法一字第892004700號函略以:「查停車場法第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均已明確解釋停車場及停車規定,違規停車不以停放於道路為限,違規停放於停車場內,亦得以該條例處罰之。」,因此,依據前述函示及法令規定,對於旨揭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查察並無不當。
另對於停車場內各種違規如酒駕、無照駕駛等情事,該處表示將尋法規會解釋適法性後,再據以配合警察局加強取締。

這是你引用的那一篇文章 ...
最後這兩句話就是說明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管不到"路外停車場"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 56 條 , 都是指 "道路上" 的違規處罰(含路邊停車場(格))

而管到的部分 , 都是有用 "解釋函" 或者 "公告" 來貼附過去 .
但我不了解的是這樣的解釋函 , 是否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 ?

就好像我常常行文公家機關尋求解答 .
而回覆給我的文 , 是否以後可以拿來當申訴的有效公文 , 法官是否
會採用 , 這我就不知道了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相關條文請自行點下列網址,懶得解釋不再回文
你想停哪裡,開心就好

法源依據
Tison0829 wrote:
相關條文請自行點下列...(恕刪)


可惜你還是看不懂我的疑問 ...
你貼再多都只是解釋函 .
當然法規的解釋權都在官方 , 官方怎麼說 (函,公告) ,
小民也只能遵守就是了 ..

就好像公務人員的18趴 , 也是沒有法源依據 , 只憑一紙
行政命令就執行了 . 所以後面才有這麼多爭議不是 !?
(我不是要討論這一點,只是拿這個當說明)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看了這一串文
發現官員真的是跟騎機車的人有仇

故意規定重機要停汽車停車格

普通機車又被路上的禁行機車、兩段式左轉限制住

我就是不喜歡塞車才騎機車

到底要如何才能夠讓官員還給機車合理的交通環境
去看看交通部的交通政策白皮書就知道了,交通部的最終目標是消滅機車族。
所以除非把這批滿清古董官員全部換掉,換上一些有國際觀有前瞻性的人當官,不然沒有機會。
今晚發現自己的小黑125被黃牌aal***擠到動彈不得
aal又重到我快搬不動
可惡天兔還帶來大雨....
下次遇到應該來拍照檢舉看看症腐執法效率
剛剛看到一台停機車車位的黃牌大羊被拖吊車吊走,看來不可存有僥倖心態,警察說違規費用與自小客一樣,他們也吊的划算
Canon機身鏡頭年份持續整理 ericanon.blogspot.tw
腦殘政府!
看大重機車車主要選擇停機車格違規繳罰單,
還是要選擇停汽車格但被惡意破壞付出維修費?!
*~不到最後一刻,絕不輕言放棄~*
昨天(103/09/14)石碇休息站的警察竟然說黃牌不能停汽車停車格,要去停『黃牌停車格』!

還說黃牌不是大型重機!

請問有大大試過再市區停機車格然後車頭對外 沒被開單或檢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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