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遊台灣 wrote:
這是交通部自我的解釋...(恕刪)
發稿日期:99年8月5日
發稿單位:管理科
聯 絡 人:張文超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429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該處)本(5)日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該處已於平時針對本市公有停車場列入短期及不定期加強執法重點;經統計自99年1月至7月止於本市公有停車場舉發違規停車共7,290件,且將持續巡查舉發,以維停車場停車秩序。該處提醒駕駛人於停車場停車,請依指示方向行駛,並依標誌、標線、停車位佈設方式停妥車輛,以避免遭取締告發。
至於路外停車場內違規停放之車輛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問題,依據交通部84年11月28日交路字第048060號函及95年8月18日交路字第0950008014號函釋意旨略以:「路外停車場如自訂有內部管理規定,當不符處罰條例所稱『道路』之範圍;若欲將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之延伸,除應供公眾通行外,宜先洽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行車管理規則等事宜。」,本市公有停車場於開啟使用前均已依上述規定辦理;另本府法規委員會89年1月18日北市法一字第892004700號函略以:「查停車場法第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均已明確解釋停車場及停車規定,違規停車不以停放於道路為限,違規停放於停車場內,亦得以該條例處罰之。」,因此,依據前述函示及法令規定,對於旨揭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查察並無不當。
另對於停車場內各種違規如酒駕、無照駕駛等情事,該處表示將尋法規會解釋適法性後,再據以配合警察局加強取締。
這是你引用的那一篇文章 ...
最後這兩句話就是說明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管不到"路外停車場"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 56 條 , 都是指 "道路上" 的違規處罰(含路邊停車場(格))
而管到的部分 , 都是有用 "解釋函" 或者 "公告" 來貼附過去 .
但我不了解的是這樣的解釋函 , 是否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 ?
就好像我常常行文公家機關尋求解答 .
而回覆給我的文 , 是否以後可以拿來當申訴的有效公文 , 法官是否
會採用 , 這我就不知道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