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aHakkinen wrote:還在應注意未注意,刑法上的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為過失,不要每次都把能注意省略,是在混淆視聽?還是懶得查? 寫是這樣寫,法官讀起來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開車在路上本來就應該注意四周狀態,「應注意」沒有爭議。然後既然出事,肯定是「未注意」(不然怎麼會撞上去或被撞呢?)。所以來到重頭戲「能注意」,實際發生的案例九成九都被法官認定是能注意。比較誇張的一個案例是你開車綠燈起步,道路是雙線道你在左車道排第一輛,右車道也有車在等紅燈,此時冷不防有輛搶黃燈騎得不夠快變成闖紅燈的腳踏車忽然從右邊出現在你前面,因為剛好被右車擋住視線你根本看不到腳踏車搶黃燈,煞車不及就撞上去導致騎士受傷,請問你覺得你有沒有肇事責任?你有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budinx wrote:比較誇張的一個案例是你開車綠燈起步,道路是雙線道你在左車道排第一輛,右車道也有車在等紅燈,此時冷不防有輛搶黃燈騎得不夠快變成闖紅燈的腳踏車忽然從右邊出現在你前面,因為剛好被右車擋住視線你根本看不到腳踏車搶黃燈,煞車不及就撞上去導致騎士受傷,請問你覺得你有沒有肇事責任?你有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所以關鍵並不在於「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而是法官素質~
其實有個概念很怪,上國道若是前方重機摔車,後方一定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國道都有規範)所造成。所以應該更嚴格取締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車輛才對,不是嗎?會擔心的汽車駕駛一定是習慣性違規(未保持安全距離,雖然目前沒有抓得很緊),所以是否應該先檢討一下是否是自己的問題,而不是直接禁止他人~~(先在此聲明,我個人目前也還不是很贊成無條件重機上國道,但理由是需要規範例如 服裝、警察單位須嚴格取締危險駕駛(不管是汽車OR大型重機)、等等),這樣才能有效讓汽車OR大型重機駕駛能有個安全快速的道路使用權利。以上僅為小弟淺見喔~~大家也可以討論討論不合理的地方喔~~peirreflame wrote:很危險 若是距離在...(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