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成嘴砲戰,休息一下吧

法條規定已經有人解釋了(沒有樓主所謂的已廢止問題),樓主要不要再PO張機車排氣管給大家看看?

b8453079 wrote:
所以即使排氣管主體已經有防燙設計, 但沒有將這設計在外觀上凸顯出來, 恐怕也是違法...(恕刪)

這不是多此一舉嗎?
本身有隔熱設計,還得"凸顯"出來!?
我不懂!
請看紅字部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點機器腳踏車排氣管變更規定乙節,係規範機器腳踏車將原廠之排氣管變更為非原廠型式之排氣管,

OMG999 wrote: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條文應該沒有被廢止吧..

我想警察的意思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項第2款驗車的規定,
排氣管"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因此認定你排氣管設備不全。
(恕刪)


主題形態: 建議 作者: richerk 日期: 2011/9/22 上午 12:40
主題:
重型機車驗車加裝防燙蓋釋疑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點規定機器腳踏車排氣管變更者其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為「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合先敘明。【原文字為: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後略)】
二、須驗車之大型重型機車為2006年以前進口,當年進口時車廠即未於排氣管安裝防燙蓋,為何2011年驗車時須加裝防燙蓋?上開規定係規範"排氣管變更者",貴局對上開規定解釋為全部機車均需加裝防燙蓋,而要求受檢驗之大型重型機車應加裝防燙蓋,似有未當。
三、貴局於驗車時舉原廠所送照片表示該車種出廠規格即有防燙蓋,不知是原廠為避免麻煩刻意提供加裝有防燙蓋之照片供貴局比對,或所提照片非屬當年度進口規格,不得而知,但車主於購買當時確實即未裝有防燙蓋,行駛10年20年均無改裝,該車仍是原廠型式--無防燙蓋,此為事實。
四、為使檢驗順利通過,即使自始未予變更排氣管,車主仍需另行訂製適合該車種排氣管之防燙蓋,因原廠根本沒製造,排氣管上亦無任何螺絲孔可供安裝(原廠本來就沒設計),只能以金屬環加以固定,除徒增花費,反造成排氣管震動異音、散熱不佳甚至造成原排氣管刮傷,對該機車本身、車主或其他行路人均無助益。
五、綜上,貴局應請車商提供確實無誤之當年度出廠車種照片以供比對,且對於出廠未予變更之排氣管,不應適用上開規定強制要求車主加裝防燙蓋,敬請諒察,並請於查明後函請各監理單位依規定辦理,勿自行擴大法規解釋,始為有當。

發言者: 監理組 回應機關:公路總局監理組
時間: 2011/9/26 下午 01:36:00(一)有關您所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點機器腳踏車排氣管變更規定乙節,係規範機器腳踏車將原廠之排氣管變更為非原廠型式之排氣管,倘機器腳踏車並未變更排氣管,自無上述規定之適用,惟為確認該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是否未經變更,請您提供該車車號或逕向管轄監理單位查明。
(二)感謝您對公路監理業務的關心,本局特此感謝
http://www.thb.gov.tw/tm/MENUS/Discussing/thbtaketnl/DiscussDetail.aspx?key=27622

OMG999 wrote:
排氣管"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因此認定你排氣管設備不全。...(恕刪)

請問"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的縮寫是"防燙蓋"這三個字嗎?
大型重機很多排氣管本身就兼具隔熱防護裝置!
無論大家如何解釋法律條文,驗車的時候還是得裝防燙蓋,就代表執行法律的這些人,觀念都是要裝防燙蓋的,既然如此,大家還是去裝好了,總比被攔下來開單時,在那邊氣憤不平。
Yiason
樓主...
其實不管什麼車.只要會燙到人都要有防護措施唷..
不要管法條到底罰不罰..
不然如果你身邊親人或自己被燙到一次.
你就會知道有多乾了.
dennisma

aman001 wrote:
請看紅字部份: 道路...(恕刪)

所以~
還是需以監理站的照片為主不是嗎??

回歸到最初~
如果領牌驗車時就沒有,那當然就沒有...
如果領牌驗車的資料有,那當然就要裝...

樓主要不PO個照片看當初領牌驗車時有沒有"防燙蓋"這個東西!!
小熊維尼~Winnie在哪裡!?


法 規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本條例 100.11.23 修正第 65、85-3、87、92 條條文;刪除第 88、
89、90-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01.05.30 修正第 3、4、7-2、21、21-1、22、27、31、31-1
、33、35、43、45、54、85-2、90-3、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wind126 wrote:
會PO在這裡是因為小...(恕刪)


看來是法規引用錯誤

如樓主所言 第十六條已無該項規定

正解應是三樓所言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十五之規定"

kailun168 wrote:
請問"應有排氣系統隔...(恕刪)


本身有隔熱裝置就代表觸碰到完全不會燙傷嗎?

更不用說那些改過管子的重機

罰款只是剛好而已, 應該要強制驗車

並檢視排氣管出氣方向是否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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