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附帶決議:
一、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6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
授權訂定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並依『行政程序法』公告
施行後,全面開放汽缸排氣量 251㏄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行駛『快車道及快速道路及快速公路』,以及全面取消大型重型
機器腳踏車『兩段式左轉』之規定。
二、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
訂定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並依『行政程序法』公告施行後,
應全面開放汽缸排氣量 551㏄以上之超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
『國道高速公路』。
三、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相關
法令修正及相關配套措施外,其汽缸排氣量 551㏄以上超大型重型
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懸掛『兩面車輛牌照』之規定。
■因551㏄以上超大型重型機車尚未懸掛(紅色底白色字牌照)時,
致(550㏄以下)及(551㏄以上)均為(黃色牌照)無法辨識,
以致警政署建議(551㏄以上)需懸掛『兩面牌照』以供警方辨識。
哇...這兩面牌照也太刁難人了吧!要裝在車子前面哪裡啊??
我寧願乖乖騎一般道路也不要裝什麼兩面牌照!
底下連結裡面還有更詳盡的說明,雖然這只是初審而已...
文章轉載於MOTO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