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國道這件事,
很多反對的人會拿『應注意而未注意』而當理由。

而這句來源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就法律上來說,這條規則並沒有不恰當之處,
問題是出在判定者身上!

現在台灣交通事故最初責任判定都是由警察負責,
但是事實上警察並沒有法律都沒有賦予權力。

真正的責任判定應該是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負責...

但是台灣交通事故太多了,鑑定委員會人數太少,
別說鑑定委員會處理時間漫長,還要另外收費。
交通事故大多又以和解收場,
而保險業者和調解為員會為了減少理賠金加快調解的時間,
會直接要求警察進行肇事原因分析。

警察不做就會受到關說壓力,被逼著要做肇事分析和責任分配,

如果你是沒有權責的警察,
私自做出判定出了事該怎麼辦?為了保護自己乾脆各來個50大板的模式,
變成就算不是你的錯,警察也會用『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這條法律冠上你身上。

我一個車友就是這種情況,
他在八卦山開車,山路都是超小條的產業道路,然後被對向三寶撞到,
過程行車紀錄器都拍下來,

因為三寶不敢開到旁邊,所以車子都是在路中央,
車友遠遠就看到而且已經完全停下,對方還直直撞過來,
我車友照樣被判定『應注意而未住意』,

那麼送給「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做判定呢?
先不說送去做鑑定要花錢而且等上很久,
那些委員素質更糟!

他們的荒唐程度不比警察差...

唯一辦法:上法院

這時候應該開始有人酸了:什麼靠那些恐龍法官!?
事實上你看不起的法官才是你唯一的保障,

警察和鑑定委員會的判定結果法官是不會承認的,
他們會依照所有證據另外做判定。
(但是這也是事故鑑定亂源起因,因為警察和鑑定委員會不用為判定結果負上法律責任,
所以都是隨便亂判)

如果還是被法官冠上『應注意而未住意』,那不是你未保存對你有利的證據,
就是你根本就是真的有責任。(別忘了台灣自私的刁民多的是,你罵別人是刁民時想想你自己是否也是)

但是上法院最大問題就是官司訴訟曠日廢時,三個月算超快了,半年以上是常有的事...
在精神上的折磨是很痛苦的事情...

我並非真的專業的法律人員,主要詢問在法院當書記官的妹婿和朋友的親身經歷,
如果以上有錯麻煩請指正。



講到這裡反重機上國道的人應該會爽吧?
大喊你看就是這樣重機才不能上國道,
其實你這樣就是剛好應證台灣刁民的自私心態!!


因為重機不上國道,交通事故判定制度的缺陷依然存在,
在國道上和砂石車、遊覽車、一般轎車發生事故,『應注意而未住意』照樣可能會冠在你身上,
難不成你也要反對其他車種上國道嗎???

在平面道路,你也會遇到白牌機車,難不成你也要反對白牌機車上路嗎??

不去改變整個制度,反而寧可屈服在不良制度去欺壓其他族群,
還好意思說重機爭取國道路權是一種自私的行為,
只為自己的私利去封鎖其他人的用路權,這不是才是真正的自私嗎?
開車的:重機路況順就當四輪 路況塞就當兩輪 好處都你拿?

騎車的:下雨四輪不怕 塞車我熱到流汗 你四輪吹冷氣爽聽音樂 讓一下會死?

其實就是台灣用路人自私 跟交通工具無關

vdml wrote:
開車的:重機路況順...(恕刪)


其實重機那樣騎本來就沒有問題
是台灣自己禁止太多東西
開放後好像是種恩惠似的

而開車鐵包肉,有空調不用保持平衡
確實也是應該禮讓機車騎士
奇怪?老是少字! 刑法14條寫的是:應注意,而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重點是你要舉證自己“不能注意”,才是沒有過失。 出了命案本來就要認倒霉跑法院,重點是要證明自己無過失。 如果有過失,有過失就負應有責任非常應該。

adad1980 wrote:
上國道這件事,很多...(恕刪)

大重機不能上國道的事情
我已經想通了
其實限制大重機上國道的人
不是政府機關
而是因為大重機開放進口而遭受損失的國內汽車廠與機車廠
因為大重機進口之後
雖然有重稅卡關
但是購買進口重機的數量逐年遞增
這已經打破長久由3大機車廠把持的銷售模式與數量
如果再讓大重機上國道
一定會再侵蝕到汽車的銷售量
如果我是這些既得利益團體
一定會組成遊說團體
舉起有礙台灣本土經濟發展之大旗
遊說政府阻擋大重機上國道
但是
大重機上國道已經立法通過
已經無法推翻法案
唯有利用這種行政命令,來卡法令的執行
就如同美牛進口,台灣利用檢疫卡美國牛肉進口那般

而這些既得利益團體
再輕輕操弄四輪與大重機之間的恩怨情仇
讓這些言論四處發酵
這紙行政命令就穩若泰山了

我的猜想
如果要大重機能上國道
大概要等國內車廠的大重機製造、銷售布局完整
才有可能解禁
小葉叔叔 wrote:
大重機不能上國道的...(恕刪)


沒那麼複雜啦~~~

只是很單純的ETC拍不到重機前面車牌,
如果ETC偵測的到車牌管你什麼民意,財團才最大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674428?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10年前委由遠通電收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事宜,遠通當時僅測試汽車上國道,並未就大型重機準備,導致系統設備至今無法配合感應大型重機車牌及序號,但高公局認為測試應包含大型重機,遠通應繼續完成;遠通提告向高公局追討這筆額外的測試費用,台北地院今如數判准,高公局應給付107萬6995元,可上訴。

合議庭依雙方合約及當年招標過程,查出雙方就合約範圍內不包含測試大型重機上國道的費用,認定此筆款項為追加項目,高公局應如數給付測試費用給遠通電收。

法院審理時,遠通電收表示,當年僅約定測試汽車上國道,並依此開發感應車牌及序號的系統,並未包含大型重機,也已向高公局驗收(高公局稱為查核驗證),目前系統設備感應不到大型重機。

遠通電收向合議庭說明,雖國3甲開放大型重機上國道,但仍無法收費,是因必須感應前車牌和Etag,拍照辨識後比對序號,才會扣款。雖然系統感應得到Etag,但拍不到車牌,位置沒制式規定。不過,目前政府仍決定最後收費方式,系統更改的費用無從計算。

高公局辯稱,法規規定大型重機必須貼前車牌,並不會有拍不到車牌問題,且原本就有打算讓大型重機上國道,遠通電收應做好整體規劃,系統必須區別大型車及重機。

遠通反駁,2011年,增訂550cc紅牌重機可行駛國道法源,但當時高公局也沒來找遠通議約協商,質疑「若真的這麼重視重機上國道,怎麼不主動來?」,高公局已違反誠信原則,請求返還測試費用。

2007年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辦理電子收費業務,當時法規仍未准許大型重機上國道,直到2012年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案,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紅牌)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的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但至今大型重機卻尚未能自由行使國道,僅能在不用收費的五公里長國3甲。

國內6年多前已增訂550cc紅牌重機可行駛國道法源,交通部遲未依法公告開放路段,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今年曾說明,國內各界意見分歧,有支持開放,也有人認為,重機上國道和在市區一般,會鑽縫隙、不保持安全距離,認為國內的環境還不夠成熟,而持保留態度。

近年重機騎士團體多次抗爭,去年,有超過上百輛重機直接騎上國道抗議。據了解,除了交通部所謂的「安全問題」,遠通Etag系統沒有設計對重機收費是隱藏原因,倘若全部國道更改系統恐須好幾億,高公局和遠通為了費用問題僵持不下,問題不解決的話,除非不用收費,否則大型重機上不了國道。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7532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10年前委託遠通電收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遠通當時僅測試汽車上國道,並未包括大型重機車,但高公局認為測試應包含大型重機,遠通應繼續完成,遠通認為這筆測試費用是額外加項目,提告向高公局追討107萬6995元,台北地方法院今(31)日審結,合議庭如數判准,高公局要給付這筆錢;高公局表示,收到判決書之後,會再與律師討論,決定是否繼續上訴。

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表示,現在還沒收到判決書,等收到之後,會再跟法律顧問研究,後續是否要繼續上訴;吳木富也表示,等重機後續方案確定後,才會知道如何配套。

遠通電收向合議庭表示,當年和高公局僅約定測試汽車上國道,並依此開發感應車牌及序號的系統,並未包含紅牌大型重機,2011年增訂550cc以上大型重機可行駛國道的法源後,當時高公局也未和遠通議約協商,雖國3甲目前開放大型重機上國道,仍無法收費,是因必須感應前車牌和Etag,拍照辨識後比對序號才會扣款,目前系統感應得到Etag,但拍不到車牌,因位置沒制式規定,高公局已驗收且違反誠信原則,請求返還測試費用。

高公局日前則向北院表示,法規規定550cc以上大型重機必須貼前車牌,不會有拍不到車牌問題,且原本就有打算讓大型重機上國道,遠通電收應做好整體規劃,系統必須區別汽車及重機,不過,北院合議庭依雙方合約及當年招標過程,查出雙方合約並不包含測試大型重機上國道的費用,認定這筆款項為追加項目,判高公局應如數給付測試費用給遠通電收。
應注意而未住意這種第三世界的法規廢除好了
這條例跟機車上不上國道無關
本身別人犯錯自己卻要負責根本荒謬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幾個字有那麼難懂嗎?

一輛汽車合法停車於路旁.但未緊靠路旁.有60公分的距離.
一輛機車行經該處,無其他因素自行撞上該汽車
汽車因未緊靠路邊有疏失.需負擔部分責任
機車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也須負擔部分責任
這樣很難懂嗎?

我是013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幾個字有那麼難懂嗎?
一輛汽車合法停車於路旁.但未緊靠路旁.有60公分的距離.
一輛機車行經該處,無其他因素自行撞上該汽車
汽車因未緊靠路邊有疏失.需負擔部分責任
機車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也須負擔部分責任
這樣很難懂嗎?


大大舉的例子不難懂。
但是比較讓人困擾的是,動態的事故。

多少距離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高速公路上開車蛤要拿尺下來量距離?

另外白線有分10公分和15公分,普羅大眾是否要放一隻尺在車上?
路旁60公分的距離起算點,如何界定? 全台灣的路邊狀況都長一樣??
這才是現實中惱人的問題啊。
法律文字不難懂,難處理的是現實情況百百種。

只要能讓遠通收到錢
誰管你什麼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鄉民拿應注意條款來反對只是在搞笑而已
略過不用和他辯

打完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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