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我這樣算違停嗎?
這樣是違規停車?

這樣是違規停車?
地點大業路452巷6號彰化銀行前

整條人行道完全沒有機車格停一排機車 只有開我單是什麼情況

這樣是違規停車?



人行道停黃紅牌重機 是民眾CALL警察開單
算違停喔!^_^


嘿嘿,不過是我遇到我就拍一張,一張一張檢舉大家一起死。

以後經過該路段就過去拍一張,大家都別停。

要守法就大家一起當乖寶寶

K98050123 wrote:
請問各位我這樣算違停嗎?...恕刪


2樓一針見血,您忘了紅黃牌重機視同汽車嗎,在公共區域需停放在"汽車停車格"

而大業路非屬主要交通要道且人行道寬敞,暫容許白牌機車停放。
只是看有沒有人檢舉罷了,最好白牌可以合法停人行道啦。

政府無能硬要弄出黃牌紅牌來跟白牌製造對立,可悲。

建議po文的,用你原始檔一個一個車牌丟上去檢舉違規停車。
說不定檢舉你的人也在其中。
大家一起貢獻國庫,讚。
trooper62 wrote:
而大業路非屬主要交通要道且人行道寬敞,暫容許白牌機車停放。
哪條法規寫大業路允許了
那不就是燦坤那裏?沒想到北投這邊也有這樣的人。
住北投很多年了,這邊騎重機的不少,而且一直覺得這邊的人並不計較這個。
前天才聽公司前輩說
他也是跟你類似這樣看到一堆白牌機車於是他的黃牌機車也跟著停
但只有他被開單,後來去問在工作的朋友
好像是重型機車比照汽車,因為汽車不能停人行道上所以...
K98050123 wrote:
請問各位我這樣算違...(恕刪)


騎車時想要汽車路權停車時又想要機車停車權, 難怪很多駕駛那麼厭惡重機騎士(簡單來講就是我方便就好別人都去死)...lol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及同條例第55、56條規定略以:「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禁止停車(含臨時停車)」,故依處罰條例之規定,騎樓人行道 係屬禁止停車之處所。

2、人行道、騎樓設有禁停標誌路段(含已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路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規定舉發,如該人行道、騎樓同時劃設機車停車格,應針對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外車輛依上開規定舉發。

3、 未設有禁停標誌之人行道、騎樓,惟已繪設機慢車停放區(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故停放於「機慢車停放區」以外區域係屬違規行為,違者依該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製單舉發。

4、人行道、騎樓未設立禁停標誌,亦未劃設機慢車停放區:執勤員警則實際依據「個案」觀察現場是否妨礙行人通行情事;如確有妨礙行人通行情形,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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