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大大重機都停在哪裡?是自己的汽車車位裡呢(騎車+重機)?還是管委會提供的一般摩托車車位?因為今天下班回家被一位無聊的住戶刁難,所以蠻困擾的。請各位提供您的經驗談。
jay6998 wrote: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重...(恕刪)
寶哥的重機(小三)就放在愛車(二奶)的屁屁後面(照片中的並排停法只是為了拍照喔!),因為怕二奶不當倒車去K到三小,還在地上特地裝了鋁合金擋車架,不過照片上看不到就是。
我們社區不禁止重機停放,而且我的車位也夠長,真是萬幸!
寶哥找來網路資料給您參考,只要是您專屬的停車位,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您就有權利主張停放重機的。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出處:99.11.26自由時報)
【摘要】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自行訂定管理辦法,就地下停車場之汽車停車格,規定不能停放機車或單車。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則於判決內指出,上開作法有違強制規定而無效。
【原文】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寶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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