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裝拆攜車架未審驗 最高罰九千六

內容:
汽車頂部或後背若加裝自行車「攜車架」,要注意了。警方將加強取締汽車安裝未經審驗合格的攜車架,或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的攜車架;若經攔查屬實,車主將遭罰二千四百元到九千六百元。


行政院消保會、交通部等單位日前會商做成前述結論。消保會督導組長劉清芳表示,許多民眾假日「大車載小車」,一家人到郊外遊玩、騎自行車。未料被交通警察攔下開單告發,因為汽車背後的攜車架與自行車遮擋了牌照號碼;若攜車架未取得車測中心的審驗合格標章,又要多罰一筆,搞得遊興全失一肚子氣。


她說,這是不得已的。市售攜車架種類很多,有審驗合格、也可能有「黑心商品」,品質好壞不一。為確保民眾開車途中的安全,消保會要求交通部取締違規。


劉清芳指出,汽車攜車架有「固定式」及「拆卸式」二種,汽車加裝固定式攜車架後,必須經審驗合格,並向監理站辦理行照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將罰車主二千四百元到九千六百元。反之,車主若拆掉固定式攜車架,也應再辦理變更檢驗,並換發行車執照才能上路


她說,拆卸式攜車架不必申辦變更登記,但車主要注意是否安裝牢固。若汽車上路後攜車架掉落,車主將被罰六百到一千二百元;不幸砸到後方來車,車主要負損害賠償。



不管固定式或拆卸式攜車架,裝在車頂者,從地面到最高點不能超過二.八五公尺;安裝在車背者,不能超過車側外五○公分,且不得遮蔽牌照號碼、後方車燈,否則罰三百到六百元。

此外,業者販售、安裝攜車架時,應提供消費者「標準作業程序」的操作說明手冊或光碟片。


原文
汽車裝卸固定攜車架 沒登記要罰

內容:

腳踏車不得超過車寬 將再檢討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騎單車節能減碳蔚為風潮,民眾在汽車裝設置放架(俗稱攜車架)載腳踏車到戶外騎乘,現有法規規定腳踏車放在後攜車架時,腳踏車長度不得超過車寬,但現實情況是放在後攜車架的腳踏車其實全都會超過車輛寬度,學者質疑,這可能對行車安全造成威脅,也凸顯法令似乎流於嚴苛導致民眾動輒違法。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將發函請交通部檢討法令,研議究竟是嚴格取締,或者放寬限制,讓民眾有依循標準。


前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則認為,基於行車安全考量,加上現有停車位長度限制,他認為不宜放寬,並以自身經驗建議民眾,最好將腳踏車前輪取下,或者將腳踏車放入後車廂,否則警察仍然可以依法取締。


消保會昨舉辦正確安裝汽車攜車架記者會,督導組長劉清芳指出,攜車架分為固定式與活動式,民眾裝設攜車架時,應選擇貼有安全認證標章者,若要裝置固定式攜車架或裝置後要移除,都要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否則處以二千四百至九千六百元罰鍰

放車頂 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分


消保會提醒,攜車架若裝設在車頂上,放上腳踏車後最高點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分,若攜車架放在車輛後側,腳踏車長度必須與車輛同寬,且往後延伸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否則警察可依法取締,處罰六百元以上罰鍰。


警大汽車學教授郭守穗昨日則質疑,除非腳踏車取下前輪,否則放在後攜車架,腳踏車長度一定都會超過車輛寬度,只是目前警察沒有強力取締,顯示現行法令有修正探討空間。


郭守穗提醒民眾,載著腳踏車出遊,出門前或到每一個休息點,都要注意攜車架固定是否牢靠,行車時則要與其他車輛保持更大距離,否則腳踏車掉落引發事故,車主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我的車是裝...車頂審驗合格..拆卸式,

拆前輪式...(我覺得這最好最穩固、風阻最小)

沒有去變更登記,車內放合格證明文件

不過在驗車的時後~這攜車架要拆下

我在車行有看到攜車架MAO的車架 我有問說是否需要驗車 車行的說法是不需要 如果裝了 在路上被開罰單 MAO這家公司會幫你吸收這筆罰單 MAO公司說是交通部有下公文 因為他們家的車架是拆卸式的 所以不用驗車

也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 因為我家人都不讓我裝在車上 所以沒買 但是我朋友有裝 他說很好用 還可以把車子鎖住 他是在台中市 北屯區買的 目前還沒遇到警察杯杯啦
看來國庫跟商家的口袋又可進帳了!!
這東東當初就考慮要買與否 早先就爬過文
不過後來還是沒買攜車架
因為.....太懶了
我覺得被開單的人真的很衰,街上一堆改裝車,怎麼都不抓,結果拿這種只為了單純的單車休閒生活的人開刀,我不是說這項規定不合理,而是執法者是否應該一視同仁,一堆飆仔的車改的跟戰車一樣,沒見過多少被抓的,現在單車夯就找單車族開刀,要挬新聞版面嗎???
單車新聞很多
單車族好像變成肥羊一族了!

沒辦法
那些條子就只專撿軟的吃
一堆飆仔老是呼嘯而過..沒見條子要用心抓
反而一大堆路人莫名其妙被飆仔俗拉傷害...

攜車架又招誰惹誰...只是休閒運動
也不去看看是被飆仔砍傷的人多還是被攜車架砸傷的人多...
該抓不抓....莫名其妙


http://tw.myblog.yahoo.com/abaama/
汽車以攜車架搭載自行車相關規定 更新日期:2008/08/13 04:09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77條10項3款,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1.5倍,其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第1項:各項異動(變更車身如加裝攜車架),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只要有一線希望,當全力以赴
mbkai wrote: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恕刪)


我有個疑問,現在很多裝固定式置放架的,拖車式的那種,就是會遮蔽到車牌啊
為什麼驗車可以過呢?
裝固定式置放架,驗車過了,但還是擋道車牌,放個自己做的牌子,條子就不會抓嗎?
HenryV4 wrote:
我有個疑問,現在很多...(恕刪)


警伯缺業績時,這些都是他們的機會啦

裝攜車架去驗車時,都是規規矩矩按標準去驗的
回到家裡就再架些東西上去
雖然行照有附註攜車架,但只要違反法條,還是自找麻煩的
警伯的業績獎金,都要靠他們的
只要有一線希望,當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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