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918282 wrote:看完...但我無言了...(恕刪) 感謝指教!但如果您認為我的退讓,就是默默讓露天記上一個棄標評價....其實也不是不行!這個棄標紀錄,老實說,我也可以視而不見!但為什麼我最後還是要把這件事訴諸法律解決?主要原因如下:1. 露天公司的客服人員對消費相關法律認知程度之嚴重不足,且態度之強硬,令人咋舌!需要有人好好給他們一次機會教育,好好修理他們!讓他們了解自己所訂定的棄標的認定規章,事實上在這個案例中,已經違反了法律!不是所有不能完成的交易,只要有一方申訴,最後就是讓其中一方留下棄標紀錄的方式處理!交易協議取消,絕對不該等於"棄標"!2. 賣家如果捨不得那60元運費,大可以跟我聯絡,我也從來沒說不支付這筆費用!但是這位老闆從2月28日的悄悄話之後,就完全沒有跟我聯繫,也沒告訴我最後超商沒退他這筆錢,硬是把我搞成就是那個讓他東西不但賣不出去,還倒貼運費爛客人,這點讓我非常介意!小弟我雖然不是有錢人,60元還是付的起的,也絕對不是那種會甘為60元把自己名聲搞臭的人!3. 老實說!我相信不管賣家也好,或是我自己也好,甚至這裡這麼多批判小弟的網友們也好。沒有人真正的了解當消保法遇到這種狀況時,可以怎麼處理。所以,我希望這個事件可以成為一個範本,讓日後不管是賣家或是買家,都能知道遭遇類似的問題可以怎麼化解。
rimax wrote:但為什麼我最後還是要把這件事訴諸法律解決?主要原因如下:恕刪) 1.露天公司.小弟我不知道這次事件,你會給他們什麼教訓.也不知道他們究竟犯了什麼錯.他只是依照他們公司"網路交易平台"的規定走.2.小弟只認為賣家或是你都介意那60元.不然絕對不會搞到這樣.而你只是比較佔優勢,因為你是消費者,雖然二方或許都有錯.3.希望你這場官司能如你所願解決.但...我想很多人不會像你為了60元,花那麼多時間去跑法院.謝謝你的回覆.
我是認為棄標就算已經達成協議不購買,還是應該要給負評才合理!不然大家對和善的賣家隨便下標再棄標,要求不負評,賣家的生意會很難做,不僅是拍賣要收得標費用,賣家在經營網路拍賣,貼產品介紹也是需要時間跟心力的!甚至說不定他在你得標的當下就立刻已經包裹好了,你說要棄標,賣家實在是會很難受!另外,幫賣家說句話.我跟大明買過附內框的防風眼鏡.送來的眼鏡內框剛好有點變形,我跟賣家反應,他免費再送我一個全新完好的內框,並且不收寄件費.經由這件事,我覺得大明對還商品的狀況還蠻負責任的!跟他買了這麼多次配件,可能總共花了有六七千塊了!品質都還蠻不錯的,而且寄件很快!回應的訊息也很和善,算是不錯的賣家!
IM918282 wrote:1.露天公司.小弟我...(恕刪) 嗯,您誤會我的意思了,也沒看懂我從頭到尾的訴求!1. 我指的修理,當然不是針對露天的"客服人員",而是他們的對消費爭議處理的"制度",以及被訓練出來的"強硬態度"。針對這部份,如果您從未經歷過類似事件,其實真的很難跟您解釋他們到底有多麼難溝通的....2. 談到這60元,我發現您或各位都好像比賣家還要介意啊?我真的已經不想再解釋我到底有多麼願意付這60元;只要賣家第一時間告訴我超商沒退他這60元,我一定馬上轉帳給他!我會把這件事訴諸法律,除了我先前所說要修理露天之外,其次就是為了把這件事變成案例。不說各位不會知道,除了我和賣家,包含您和其他批判小弟行為有如奧客一般的網友們!甚至是「1950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電話服務人員,都不清楚這個狀況該如何判定責任歸屬,釐清到底哪一方有問題!「把這件事訴諸法律,讓消保官來處理」,這是行政院1950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客服人員建議的!他說:「一旦訴諸法律程序之後,就會留下紀錄,就會成為判例。如此之後,他們才會明白遇到類似的事件,該怎麼去衡量界定,也才會有例可循」。
各位要對該賣家或我抱持怎樣的看法,是各位的權利!甚至要抿著良心繼續批評、或是忽視自己的某天可能成為消費者時應享有的權益,那也是各位的選擇!這件事情處理到這裡,也算是告了一段落.....小弟也不需要再浪費時間,繼續回應一些沒有完全交集的批評與問題。看懂的人,自然能心領神受!最後衷心的祝福各位,希望大家未來都不要有機會跟某位網路賣家發生交易糾紛,而成為下一個我。
就一個碼表,也要搞到這樣 ......... 只能說賣家真是該去拜拜不覺得遇到這種賣家有甚麼好無言的 .........只知道原來還會有這種事發生 ........ 才是看故事看到無言啊 .........看來回應這串討論也要小心,不然又被 "司法程序" 處理那可就嘔了!
rimax wrote:交易協議取消,絕對不該等於"棄標"! 原本說好的交易取消,不就是棄標嗎?或者你覺得棄標這個用詞,很負面?那可以建議拍賣平台管理者換個詞...叫做「X」好了不過,他們會把 X 記錄在雙方的某一造的... 才能管理異常的拍賣。累積太多X 紀錄的使用者.. 可能都是在私下交易的賣家,或者是都是來亂的買家...這個案子... 顯然是因為買家的關係,而取消交易,依據拍賣平台個規則,X 就記在買家這邊了。這個 X 只是拍賣平台的規則,應該沒有甚麼違反法律的問題..但買家覺得被標記為 X 讓他名譽受損,有心理壓力,有精神上的損失...的確可以訴諸司法... 去告賣家或平台管理者...(甚至可以求償啊,而不是只有要求移除 X...)所以?花了這麼多心力,就是買家移除掉一個很在意的 X 紀錄。至於說讓誰學到甚麼教訓?個人覺得看起來賣家、拍賣平台、甚至消保官根本都不大在意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