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喵喵 wrote:
如果有監視器拍攝到話...(恕刪)
如果警察或是保管監視器的人唬巄你說調不到怎麼辦(你哪知道他有沒有真得去調啊)?
還有聽過是警察叫你自己去調影片的,
所以啊,舉證真得是要靠自己比較實在.
建議自行問問里長或鄰長,看看該處有沒有監督器,或是現場大路上的柱子有沒有裝,試著調看看有沒有影像.
isohera wrote:jobinobi wrote:
姆,車禍事實總是兩方各說各話,到底是誰說真話,小弟無從置喙。
提供一個逆向女騎士撞上汽車的判例(德國慕尼黑法院 2009.06.05 AZ 343 C 5058/09)給你參考(因德國與台灣在法系與法意相近):
該逆向女騎士拒付全額賠償,聲稱她有先行權,所以搞上了法院。
觀察你現場的照片,跟這判例情形一模一樣:汽車道路上有一倒三角標誌,說明車輛於該路口須保證橫向主道來車的先行權,必要時甚至得停下。主道先行權並不因為逆向而失去效力。
駕駛同時應對隨時注意操作動力機械可能造成的傷害,這也是為何基本上「汽車撞單車或行人」總是汽車的責任較大。
汽車有看到你,就不應繼續前行。而逆向的單車騎士,若看到汽車也應停下(避免因逆向可能的造成的傷害)。因此女騎士有先行權,但同時是肇事的共犯,所以最後判決是女騎士須負擔三分之一。
德國是德國!!!!!
台灣!!!
行人>自行車>機車>小汽車>大汽車
連機車在前面自摔都能叫沒撞到他的汽車賠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同情弱者!!
反正開車的一定比騎車走路的有錢!!!
這就是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