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騎腳踏車被賓士撞了,對方一口咬定是小妹撞她...請大家幫幫忙

208喵喵 wrote:
如果有監視器拍攝到話...(恕刪)


如果警察或是保管監視器的人唬巄你說調不到怎麼辦(你哪知道他有沒有真得去調啊)?
還有聽過是警察叫你自己去調影片的,
所以啊,舉證真得是要靠自己比較實在.

建議自行問問里長或鄰長,看看該處有沒有監督器,或是現場大路上的柱子有沒有裝,試著調看看有沒有影像.

mayling321 wrote:
在版上搜尋文章時看到...(恕刪)


可不可以加po腳踏車受損情況,
相信很多網友會幫忙分析怎麼個撞法,也方便你參考.

achitsai wrote:
以後千萬記得,被撞一...(恕刪)

這位大大,救護車是緊急救護時所使用的,如果車禍但沒有受傷,又叫救護車的話,可能會影響更有需要救護車救援的民眾的權利,甚至會造成人命的傷亡,請三思
姆,

兄或許不闇法律,亦無須附和李家同的意見去讀判決書。但此一判決的精神,並不因為「德國是德國」而有所改變。

「行人>自行車>機車>小汽車>大汽車」的理由,弟已於此判決回文中說明。能閱讀的人,總是有優勢。

「這就是台灣!」的哀號,只是讓三流法權概念繼續橫行,司法黃牛繼續張狂,大聲叫嚷的人繼續有理,自己的老二繼續疼痛。

版大:抱歉佔用版面。

isohera wrote:

jobinobi wrote:
姆,車禍事實總是兩方各說各話,到底是誰說真話,小弟無從置喙。
提供一個逆向女騎士撞上汽車的判例(德國慕尼黑法院 2009.06.05 AZ 343 C 5058/09)給你參考(因德國與台灣在法系與法意相近):
該逆向女騎士拒付全額賠償,聲稱她有先行權,所以搞上了法院。
觀察你現場的照片,跟這判例情形一模一樣:汽車道路上有一倒三角標誌,說明車輛於該路口須保證橫向主道來車的先行權,必要時甚至得停下。主道先行權並不因為逆向而失去效力。
駕駛同時應對隨時注意操作動力機械可能造成的傷害,這也是為何基本上「汽車撞單車或行人」總是汽車的責任較大。
汽車有看到你,就不應繼續前行。而逆向的單車騎士,若看到汽車也應停下(避免因逆向可能的造成的傷害)。因此女騎士有先行權,但同時是肇事的共犯,所以最後判決是女騎士須負擔三分之一。


德國是德國!!!!!
台灣!!!
行人>自行車>機車>小汽車>大汽車

連機車在前面自摔都能叫沒撞到他的汽車賠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同情弱者!!
反正開車的一定比騎車走路的有錢!!!

這就是台灣!!!!!

01 沒人愛騎車聊天室 http://rollingpotatoes.chatx2.whocares.jp/
簡單來說~
受傷的最大,
所以妳不用太擔心,
記得去驗傷就對了~
天色昏暗最好是加裝一下大燈,
保護自己也保障他人~
而且他的保險應該可以負起全責,
不過通常保險公司的人都會跟車主說不可以向對方承諾,
否則保險公司無法處理等等問題,
所以我想這應該是後來車主改變說法的原因吧,
而且送裁決所應該還是對沒受傷的人比較不利吧~
甚至妳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妳的腳踏車,
不然可以不用跟她和解,
即使最後送裁決所,
也會有個最後判決與賠償金額出來,
所妳的狀況還是佔上風的~
所以我還是要跟妳說"不用太擔心"。
~咖啡香氣~


加裝可以提醒別人"我在這裡",避免危險,沒裝的車友為了安全還是去裝一下比較好。



還是很懷念學生時代沒什麼人騎自行車的日子,現在騎的人多了,問題就和拘束也跟著多了。

hftgh wrote:
找各地的法扶基金會.有專業人員可以諮詢


+1

而且不需任何費用
Make It Simple ~ Make It Better
按哪路權單車沒有逆向的問題吧!有畫單車專用道~~哈!哪地段前一陣子滿上新聞的有家摸鐵路出過風頭~出門騎車還是小心,小心再小心為上!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到的資料,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6-1 條
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
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
公尺。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
組數及指向線。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所以...要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還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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