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不會是過失傷害我是不知道...但是責任是一定會有的...
狗狗跑到馬路上害人車禍都會被判定民事賠償了...更何況是8歲小孩子...
至於沒有碰撞算不算就要由法官來認定了...
舉例....你有同學站在路邊....你跑過去他後面忽然大叫嚇他...他嚇到往前走了幾步
被車撞到...這樣算不算他自己神經質活該....
再舉例...某個人想殺人...所以調查被殺者的習慣...比如他有舔手指的習慣
而想辦法在他會去碰觸某樣東西..間接而舔手指中毒而死...
甚至凶手能有很完美的不在場証明......只是兇手太了解他的習慣.....
那不碰觸到對方就不算殺人嗎?
刑事上8歲是不會被判任何刑責的....但是民事上父母負擔賠償是很有可能的....
millie0916 wrote:
本人是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大致提出我的看法,這件事情可以從刑事及民事來討論: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法定代理人也無相關處罰規定。因此刑事上過失傷害部分應該是根本不用擔心了。(小心對方可能會欺負你不懂法律恐嚇你,這部分千萬不用理他)。至於民事部分,先說負責人好了。因您女兒為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您女兒會自行騎車肯定是有識別能力,若無識別能力,就由法定代理人自行負賠償責任),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也就是您與女兒連帶負賠償之責。負責人先確定後,再來進入本事故的過失責任部分,因為雙方均無碰撞,目前實務上鮮少有自摔要對方負責的,儘管他可能提出是因為看到您女兒自摔驚嚇或閃避而摔倒,但重點為您女兒的自摔與他摔倒之間的因果關係有無構成一個緊密的聯結(這部分牽涉到比較艱難的法律見解就不詳述了),在雙方均無接觸的情況下,對方要求賠償是有相當困難的,重點在於他要在目前法律實務的見解中提出對方並無與他接觸卻要負擔侵權責任的舉證過程會有極大的困難,從您的案例看來,應該是沒有辦法讓法院接受對方的聲明。(其實實務運作是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在路上一般人所遭遇或見聞的任何驚嚇畫面所導致的事故都可以無限牽連到所有的因果關係,如此一來過失的責任認定恐怕會過渡擴張)。因果關係的舉證如果沒有辦法成立,其他的部分,例如對方有無騎車過快,注意力不足等等...就不需要再更進一步討論了。結論就是即使對方情況值得同情,但法律上如果真要訴訟,對方應該是討不到什麼便宜的,因此建議您既然關懷的禮數上已經做到了(現場的處理及打電話關心等等),我認為您的責任可以停止了,直接挑明請對方去訴訟吧,並且告知對方如果法院判賠你們一定會依法賠償,不會躲避的。至於對方的刑事或民事恫嚇僅是他行使法律上的權利,就隨他去吧,傳票寄來的時候如期去開庭即可(一定要記得去,否則會變成一方說詞,造成你們相當大的損失)。本人僅提出淺薄的法律見解及建議,不代表訴訟的結果,希望對你們有幫助。...(恕刪)
40F有專業的!!
解說真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