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姪女自摔,對向自摔騎士說她過失傷害??(4/18更新)

他自摔不用理他,如果有撞到也是後車應注意未注意及未保持安全距離,請警察先開他一張未保持安全距離吧!!!

millie0916 wrote:
每隔週我嫂子都會帶著...(恕刪)


何必妥協呢?

難道我騎車看辣妹!

自摔了!

要告那辣妹?

aaha wrote:
這個案子有過失傷害個...(恕刪)

我看到這句笑好久

真有問題看附近有無監視器
然後8歲小孩...法律上就算他真的殺人也是會被判無罪
因為我記得幾歲以下沒有甚麼能力之類吧
反正無碰撞點了不起保險賠一陪
想打官司嗎 先想辦法讓自己在被撞一次吧
請到附近民意代表服務處,大部分都有律師免費法律諮詢.
千萬別信任台灣司法,孔隆檢官孔隆法官一堆,向律師請教,保護自己.....
以很客觀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

會不會是過失傷害我是不知道...但是責任是一定會有的...

狗狗跑到馬路上害人車禍都會被判定民事賠償了...更何況是8歲小孩子...

至於沒有碰撞算不算就要由法官來認定了...

舉例....你有同學站在路邊....你跑過去他後面忽然大叫嚇他...他嚇到往前走了幾步
被車撞到...這樣算不算他自己神經質活該....

再舉例...某個人想殺人...所以調查被殺者的習慣...比如他有舔手指的習慣
而想辦法在他會去碰觸某樣東西..間接而舔手指中毒而死...
甚至凶手能有很完美的不在場証明......只是兇手太了解他的習慣.....
那不碰觸到對方就不算殺人嗎?

刑事上8歲是不會被判任何刑責的....但是民事上父母負擔賠償是很有可能的....


自摔真的不用負責嗎 ~.~

我自己的弟弟就遇過,他倒車時只有排進倒車檔,後面一個騎車的就摔到路邊去了,

他車子根本尚未移動,僅有亮倒車燈,結果警察判定有因果關係,所以要賠錢

然後我弟是請保險處理的,結果保險還同意出險理賠....還賠了七千多

所以自摔真的不用負責嗎....這個我不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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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記得前陣子也有一個駕駛按喇叭之後,嚇死路人的案子

此案好像也是過失致死......
因為是一瞬間的事
在敘述時先不要預設立場
認為是小朋友先摔倒
對向來車才摔倒
這樣會影響判決

你只要敘述事實
小朋友摔倒的同時
聽到前方幾公尺處
對向車道也同時有人哀嚎
抬頭才看見對方摔倒在地
所以基於關心向前詢問
.......
(因為有可能對方是看見前方小朋友摔倒
思考後才放開雙手倒地的,然後才大聲哀叫)

切忌敘述時(尤其是做筆錄)
將個人的判斷及情緒加入內容之中
只要把每一個步驟
清清楚楚的說出來
而且前後講的內容要一致
不加情緒性用語及攻擊他人

之後再補述
基於人與人的關心
當下有確認對方是否須要就醫

這樣的筆錄
對你才有利
自己在去年也曾發生車禍事故.
傷害告訴並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的.
要有事故筆錄,員警有當場於事故現場做鑑定嗎?
那就會收到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在事故一個月後可向交通隊申請初步分析表.
就會有較明確的責任歸屬.
而且這種案例一般有可能是"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
就算到法院,檢察官也不會起訴.

所以遇到這種人就先不用理他,根本就是想敲一筆的,
只是要先了解明確的責任歸屬.就等初步分析表下來後,再談和解.

millie0916 wrote:
本人是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大致提出我的看法,這件事情可以從刑事及民事來討論: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法定代理人也無相關處罰規定。因此刑事上過失傷害部分應該是根本不用擔心了。(小心對方可能會欺負你不懂法律恐嚇你,這部分千萬不用理他)。至於民事部分,先說負責人好了。因您女兒為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您女兒會自行騎車肯定是有識別能力,若無識別能力,就由法定代理人自行負賠償責任),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也就是您與女兒連帶負賠償之責。負責人先確定後,再來進入本事故的過失責任部分,因為雙方均無碰撞,目前實務上鮮少有自摔要對方負責的,儘管他可能提出是因為看到您女兒自摔驚嚇或閃避而摔倒,但重點為您女兒的自摔與他摔倒之間的因果關係有無構成一個緊密的聯結(這部分牽涉到比較艱難的法律見解就不詳述了),在雙方均無接觸的情況下,對方要求賠償是有相當困難的,重點在於他要在目前法律實務的見解中提出對方並無與他接觸卻要負擔侵權責任的舉證過程會有極大的困難,從您的案例看來,應該是沒有辦法讓法院接受對方的聲明。(其實實務運作是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在路上一般人所遭遇或見聞的任何驚嚇畫面所導致的事故都可以無限牽連到所有的因果關係,如此一來過失的責任認定恐怕會過渡擴張)。因果關係的舉證如果沒有辦法成立,其他的部分,例如對方有無騎車過快,注意力不足等等...就不需要再更進一步討論了。結論就是即使對方情況值得同情,但法律上如果真要訴訟,對方應該是討不到什麼便宜的,因此建議您既然關懷的禮數上已經做到了(現場的處理及打電話關心等等),我認為您的責任可以停止了,直接挑明請對方去訴訟吧,並且告知對方如果法院判賠你們一定會依法賠償,不會躲避的。至於對方的刑事或民事恫嚇僅是他行使法律上的權利,就隨他去吧,傳票寄來的時候如期去開庭即可(一定要記得去,否則會變成一方說詞,造成你們相當大的損失)。本人僅提出淺薄的法律見解及建議,不代表訴訟的結果,希望對你們有幫助。...(恕刪)

40F有專業的!!

解說真詳細!
你們該做的都做了!無碰撞到他要告你很難啦!一個大男人只不過腳拐到就在那哭餓,不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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