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下樓主好像沒提到當下一家人是否走在自行車道??還是只有小孩子??亦或是都沒有??雖然我不是很贊同踹翻別人的這種做法不過既然對方是只有"時速10公里"的鐵馬下次樓主考慮一下直接用自己身體去擋如何??((你出腳跟瞬間橫移過去別跟我說直覺不一樣一方面你能保護到你的小孩一方面就算你受傷也頂多是皮肉擦傷而且這樣來說也是你比較站的住腳你要告要和解也都取決於你至於其他爭議論點就不多說
william_lai wrote:+1衡量腳踏車騎士及...(恕刪) 我們都不是當事者,很難判斷當時的情形,只能說樓主還能判斷情勢(當時所有人的行為、動作)用踹的其實是不妥的(情急之下的動作?)我這麼說好了,對向迎來的腳踏車,在小孩後方的父親,是擋車快?還是抱小孩快?還是出腿動作快?每個人都有觀點,以我的觀點應該是衝過去擋車較快,但我不是樓主我不知道樓主的反應神經是做甚麼動作比較快,這篇文真的應該寫到市長信箱之類的才對(不過回信可能也不會是樓主滿意的答案),畢竟當下對方也沒追究自行離開了~
單方面的陳述不太可能100%還原現場對事件本身我無法置啄樓主應該是因為這事心裡有了陰影找個平台抒發一下罷了樓主不是說了,發文目的其中一項是讓那位被踹倒的騎士有機會找到他(雖然機會不大...)踹人真的不好,因為同樣的被踹會有陰影雖然是為了家人但踹下去的後果就要有肩膀扛起來樓主如果覺得良心過不去,好好想個辦法找到那位騎士說聲抱歉吧
樓主的故事可分為二個層面1.ubike的事故.應該要先跟ubike主人求償(北巿府),再由ubike主人(北巿府)向責任歸屬人求償。2.騎車者可能會撞到他女兒.所以先下手為強,為保護女兒我來引申第一個故事,在墾丁大街都有出租機車.所以出租機車發生事故,應該先向出租機車的商家求償,再由商家向責任歸屬人求償(我相信一個月人所有商家都關店不租車了.然後所有消費者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