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下
樓主好像沒提到當下一家人是否走在自行車道??還是只有小孩子??
亦或是都沒有??
雖然我不是很贊同踹翻別人的這種做法
不過
既然對方是只有"時速10公里"的鐵馬
下次樓主考慮一下直接用自己身體去擋如何??
((你出腳跟瞬間橫移過去別跟我說直覺不一樣
一方面你能保護到你的小孩
一方面就算你受傷也頂多是皮肉擦傷
而且這樣來說也是你比較站的住腳
你要告要和解也都取決於你

至於其他爭議論點就不多說

william_lai wrote:
+1衡量腳踏車騎士及...(恕刪)

我們都不是當事者,很難判斷當時的情形,只能說樓主還能判斷情勢(當時所有人的行為、動作)
用踹的其實是不妥的(情急之下的動作?)我這麼說好了,對向迎來的腳踏車,在小孩後方的父親,
是擋車快?還是抱小孩快?還是出腿動作快?
每個人都有觀點,以我的觀點應該是衝過去擋車較快,但我不是樓主我不知道樓主的反應神經是做
甚麼動作比較快,這篇文真的應該寫到市長信箱之類的才對(不過回信可能也不會是樓主滿意的答案)
,畢竟當下對方也沒追究自行離開了~
網路中流浪的無聊人士

sseamoon wrote:
如果覺的事情還沒發生...(恕刪)


有些傷疤跟本不該發生

但發生後就會跟一輩子
單方面的陳述不太可能100%還原現場

對事件本身我無法置啄


樓主應該是因為這事心裡有了陰影

找個平台抒發一下罷了

樓主不是說了,發文目的其中一項是讓那位被踹倒的騎士有機會找到他(雖然機會不大...)


踹人真的不好,因為同樣的被踹會有陰影

雖然是為了家人

但踹下去的後果就要有肩膀扛起來

樓主如果覺得良心過不去,好好想個辦法找到那位騎士說聲抱歉吧




笑死人的邏輯
難道有人去加油站買油去縱火
難不成要先告加油站為何賣油給嫌犯?
還是要告工讀生為什麼要加油給嫌犯?

星s大 wrote:
我看了一下樓主好像沒...(恕刪)


一樓有寫,我視自行車道如一般馬路

除非穿越會在上面行走,不然我絕不敢擋屬於自行車的路權

我不想自找麻煩
tofuskin wrote:
公共政策應該是做到服...(恕刪)


這種自以為的正義
才是最令人感到害怕的

還好啦 最近在玩GTA

騎腳踏車哩 連騎機車開車我都是直接一拳貓下去的

結果警察就來了
F.U.01 = F k you 01
樓主的故事可分為二個層面
1.ubike的事故.應該要先跟ubike主人求償(北巿府),再由ubike主人(北巿府)向責任歸屬人求償。
2.騎車者可能會撞到他女兒.所以先下手為強,為保護女兒

我來引申第一個故事,在墾丁大街都有出租機車.所以
出租機車發生事故,應該先向出租機車的商家求償,再由商家向責任歸屬人求償
(我相信一個月人所有商家都關店不租車了.然後所有消費者倒楣)


bankerkwei wrote:
樓主的故事可分為二個...(恕刪)


Ubike 是公共政策,出租機車是商業行為,而機車都有第三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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