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w wrote:
嗯,我發文開頭有提到...(恕刪)
"路上違規的交通工具很多,但只有單車沒有法令約束,一且靠自律!"
我看這句話要修正一下。
依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自行車定義為"慢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篇,第69條至第76條已規範自行車之駕駛行為,並非無法可管,違規一樣可以告發,只是自行車沒有牌照,警察只能當場攔查告發駕駛人,無法逕行舉發(照相),所以部份自行車駕駛人心存僥倖,只要沒有警察就違規罷了,甚至可能警察看見也懶得罰了(因為只能開身份証,若是沒帶,可能還要把人押回警察局),所以警察不會自找麻煩,就睜一眼、閉一眼吧。